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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27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0
國民教育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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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由校長聘(兼)任或遴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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