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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28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7
國民教育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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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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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明訂「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的是 (A)中華民國憲法(B)教育基本...
  2. 18.我國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六歲之學齡兒童,由何種機關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入 學?(A)戶政機關(B)各學區國民...
  3. 10.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之規定,凡滿幾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 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A)六歲至十四...
  4. 6.根據我國《國民教育法》,凡幾歲至幾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 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A)六歲...
  5. 30. 依照國民教育法的規定,我國國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年紀為何? (A)六歲至十五歲 (B)六歲至十八歲 (C)七歲至十五歲 (D)六...
  6. 16.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以下有關學生入學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
  7. 67.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以下有關學生入學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