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