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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48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1
國民教育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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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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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根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家長有參與家長會和參與教 育事務的責任和權利,以便維護學生的何種權利? (A) 學習權與人格權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