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8第二項 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 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 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