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地方自治法規) 依其自治事項、依法律、依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發布--->自治條例 經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發布-------------------------->自治規則 -26(自治條例) I.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自治團體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II.直轄市、縣(市)得制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鄉(鎮、市)不得制定。 III.處罰,得連續處罰,種類如下: "罰鍰":最高10萬以內。 "其他種類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依訂期間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IV.有罰則時,應分別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無罰則時,直轄市-------->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報縣政府備查 -27(自治規則) I.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II.自治規則之名稱應冠以各該自治團體名稱,並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III.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28(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非常重要!!!!!!!!!!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者。 三、"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29(委辦規則) I.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基於法律"、"基於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II.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規規細辦綱標準" -30(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違法) I.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II. 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本身自治條例 III.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IV.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牴觸無效--->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委辦規則牴觸無效-------------------->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V.自治法規有無上述牴觸情形發生疑義時--------->申請司法院解釋。 -31(自律規則)又稱議事規則 I.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 II.除另有關定外,由地方立法機關發布,並函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III.自律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上級自治法規。 -32(自治法規之公布與施行) I.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函送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 -->窒礙難行,30內提覆議(地制39條) II.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核定文(核定通過),30日內公布 III.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需經上級機關核定,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通過,由函報機關自行公布。 但,案件複雜、內容重大,需較長時間審查者例外。 IV.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限公布或發布,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並由地發立法機關or(委辦)核定機關代為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