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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憲判字:工作權、財產權、訴訟(防禦)權、應考試服公職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0
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憲判字:工作權、財產權、訴訟(防禦)權、應考試服公職權
Kumotsuki

Kumotsuki

建立於 2025年02月22日

#憲法 #法緒 #平等權 #工作權 行業限制 #嫌疑分類 所謂「可疑分類」(suspect classification)審查途徑,係指在平等權案件中,釋憲機關以系爭「差別待遇」所採用的「分類標準」(classification)作為從嚴審查之原因。 如果相關的法令措施含有差別待遇,且這些差別待遇採用某種分類標準(種族及性別最為常見,客觀無法改變)則會遭到「推定違憲」的命運。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9447 月旦 #客觀條件限制 最嚴格,除非投胎,否則無法改變。 #主觀條件限制 可憑藉努力或等待,獲得具備的資格(應考資格、考試資格)等。 例子:公務員考選。 優惠性差別待遇(平等權) 視障按摩(J649) 平等權 違憲 工作權 違憲 1. 對一般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只要涉及一般公共利益就好 EX:古蹟內的餐飲店不可使用明火(怕古蹟被燒掉) 2. 美國 三階理論 (審查密度) (比例原則是德國法 不要用大砲打小鳥) 一般公益>合理關聯 (邏輯上可以達到目的就好) 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特別重要公益>嚴密、緊密、貼身剪裁 (絕對必要關聯)(美國法) 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118&chksum=Super413Talk 國試論壇 J637 公服法16 旋轉門條款 合憲 與公益有關 手段合乎比例原則 J404 中醫師應使用中醫的方式行醫 (避免用西醫方式 掛羊頭賣狗肉) 對執業方法的限制 合憲 J711 醫藥分離制度 (藥師:調劑 包裝 用藥說明) 合憲 限制: 對醫師、護理師 (以前會直接調劑、包裝)的執業範圍 例外: 偏遠地區沒有藥師 or 緊急情況 (有人快要死掉) -> 賦予醫師在特殊情形下的調劑權 J411 區分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 限制土木技師的執業範圍內容 (執業範圍與內容/執業自由的限制) 合憲 J510 對飛機機長的定期能力與健康的考評 主觀條件限制 (你可以透過努力,讓自己不要變成精神病人) 合憲(為保障搭乘飛機的乘客們的生命安全) J584 彭婉如案 (懸案)(合憲) 被計程車司機殺害、性侵 (計程車司機的人品會影響乘客的生命權) 1. 殺人 2. 性侵 3. 擄人勒贖 中華民國刑法§347-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47 4. 恐嚇取財 有以上前科者不可為計程車。(警政署:以上的人再犯率都很高,我有證據) 主觀條件限制說:只要忍住犯罪的念頭,就可以當好人不犯罪,去犯罪是因為努力不夠。 不同意見書:對已經改過自新的更生人而言,是客觀條件限制。(需要工作,但是被計程車業排除在外) 因為前科不會不見,所以無法再藉由努力改變前科。 手段:禁止有前科的人當小黃司機。 目的: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手段是否達成目的:有。 是最小侵害嗎?不好說。 其他對治手段: 一、在前後座設置之間設置隔板。 二、網路(政府可自製APP)、衛星、電話追蹤。 (P.124) J749 小黃司機犯罪後會被吊銷執照(J584進階版):違憲 主管機關規定的這些罪無法在計程車內實施。 (缺乏實質關聯性) EX:利用收費系統(機器)詐欺取財、侵占不動產(將他人的房子據為己有) 犯罪內容:竊盜、詐欺。 都吊扣、都廢止執照,是對被限制者的過度侵害。(情輕法重) J711 藥師的執業地點只能以一處為限 (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 公益性: 找不到 侵害: 很多藥只有藥師才能販賣 但是依藥師法的規定 因為藥師只能在一間藥局工作 會導致偏遠地區的民眾沒辦法買藥 (對維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毫無幫助) 限制: 最輕微 -> 但違憲 P.127-128 J809 不動產估價師只能在一間事務所內工作/只能在一處設事務所 不可設分所 (參J711) 但合憲性解釋 1. 在任何事務所內工作不影響工作範圍 (在全國都可以執業) 2. 公益目的:為維護不動產的估價品質 (隨便要打幾顆星都可以) J738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 (合憲) 公益目的:保障國民的身心健康 中央規定:離學校(國民中小學、職校)50公尺健康以上 (防止小孩沉迷電動玩具) 台北、新北、桃園:規定980、990、1000公尺(一公里) + 幼稚園、圖書館附近也不准設置(種類增加) ->對電動玩具業者的侵害更厲害 1. 有沒有牴觸中央法規 (合乎法律保留原則) : 沒有 (因地制宜/尊重地方自治) 2. 時間/地點/方法: 是對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 (為維護一般公益即可) 實質阻絕理論 (表面上是輕微限制 實際判斷時是嚴重的限制) 以一間學校為中心 同心圓內一公里都不可設電子遊戲場 但旁邊也有另一間學校 會導致整座城市都不可設置電子遊戲場 (城市中心完全不可設置 要渡過濁水溪才能去的電子遊戲場) 明面上說你可以設置遊戲場 實質上造成的卻是根本就不可以設置電子遊戲場 (會升級為主觀條件限制 甚至是客觀條件的限制 對職業自由的剝奪) J750(牙醫師) 國外學歷的醫師能否在台灣應考試(合憲) 司律: 有修滿20法律學分 法官: 要修兩科 國內醫師: 需國內醫學系畢業->否則不得考試 (對考試權/應考資格與工作權的限制) 補充: 雖然我對這個釋字沒什麼印象了,但因為呂懷德在趕課,有需要的人建議去聽子雲的,子雲會講比較清楚。 (主要是外國學歷、外國執業,回台灣之後,不一定能貼合國內的風土民情、執業環境,且民眾恐怕感到不安。相對人應在台灣實習滿一定的年數,之後才可以在台灣考試並取得牙醫師資格,這是出於對公民的身體健康保障,是有公益目的所為的合理限制。) J780 相對人被遮斷器卡到還是怎樣,若撞到火車應永久吊銷駕照、終生不得考領 (C22 對一般民眾的一般行動自由的限制) 對小黃司機: 吊銷駕照會影響工作權 (主觀條件限制)你可以不要在遮斷器放下來的時候開過去 獨裁專制國家的公民沒有財產權 2. 中產階級對私有財產制的追求 ->人想保留個人的自由權利 (努力後得到的薪水不會被國家剝奪 人才會想工作) 3. 財產權不只可以被限制 且行使時有"社會義務" (符合公益) J564 騎樓只供行人通行 禁止擺攤 (合憲) 這不是對財產權的限制 而是財產所有權人的義務 (你要讓經過的人有地方可以走路 而不是整個圍起來 不許別人走路) 財產補償: 存續保障(永久權利) --> 轉變為對價值的保障(等價保障) (國家會用錢補償你的損失 EX:國家為了公益而徵收你的土地、特別犧牲) 退休金 (J781、782、783): 1. 自我自己每個月的月薪提撥 (不可任意剝奪) 自己賺的保障程度高 2. 自國庫提撥 (國家基於恩給與照顧所給的補助) 可以被減少甚至免除 (保障程度低) -> 軍公教年金改革合憲 3. 國家只限制公務人員到私立學校任職沒有退休金可領 但是到民間企業當獨董 到公立學校任教的 照樣領退休金 不合乎公平原則 (要就一起不給 要就一起給) ->違憲 113憲判11 避免透過贈與脫產: 死前兩年的贈與=預分的遺產。 (沒有除外規定) 乙丙拋棄繼承 = 懲罰小三與小三的小孩 (戊完全沒拿到遺產 0元, 卻要繳納1000萬的遺產稅) 因為遺產稅10% 乙拿了1億元 所以遺產稅是1000萬 歸扣 (三扣): 結婚 分居 營業 結論: 違憲 (因為戊完全沒有拿到任何錢 卻莫名其妙要繳1000萬) (P.135) 訴訟權:是為保護其他基本權而存在的權利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妥速審判 刑事妥速審判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7 (P.136) 111 憲判20 訴訟權是人權 所以外國人(甲)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本國人乙是否能提起訴訟? 最高行103年8月:乙沒有受侵害 不可爭訟 111憲判20:乙可以訴訟 (因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自由受到侵害) 結論: 可以提撤銷訴訟 不可提課予義務訴訟 (因為是要該機關撤銷不許外國人老公入境的規定,而不是跟國家申請給付行政時被拒絕,所以是打撤銷訴訟,而非課予義務訴訟,這應該算國考生活指南?保健點。) 112憲判9 (參J654:共見不共聞原則) 法務部-司法解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D%2C145&type=c 應保障被告與律師的溝通 (法警一直在旁邊聽會侵害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法警可以隔著門在外面看 但不可以待在室內聽 (只看不聽) 被告有真摯向律師表示意見(譬如自己在哪裡如何使用凶器殺了誰)的權利 受刑人只有人身自由被剝奪 其他基本權依然存在 除非為維護監獄安全才能刪改書信 (但要保留備份,在受刑人出獄的時候歸還) J396 有權利就有救濟 有侵害就有救濟 審級制度非訴訟防禦權的核心 故有立法形成權(尊重立法者的設計) 公務員懲戒法 (一級一審) ->(修法) 一級二審 (懲戒法院) 可上訴救濟 第一個案子:一 二審有罪 三審不准上訴 (二審=被告已經救濟過) 第二個案子:一二審無罪 三審不准上訴(被告本來就無罪,沒有三審的必要) 第三個案子:一審有罪 檢察官上訴 二審改判無罪 三審不准上訴(因為被告已經改判無罪了,沒必要再打三審,是想再被改判有罪嗎?) J752 (違憲) 被告被起訴 一審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 二審改判有罪 完全沒有上訴過 可是卻沒有三審 (被告必須有至少一次的救濟機會) P.138 111憲判3 當被告被G鴨時 只要被告沒有明確表示沒有要抗告 律師就可以幫被告提出抗告 (保障被告的訴訟權) 111憲判7 檢察官在偵查庭裡限制辯護人手抄筆記 (應讓被告與辯護人在偵查庭裡有救濟的機會 可當場向法官聲明不服) J582 徐自強冤罪案 甲乙丙咬死徐自強為共同被告 被告不用具結 (因為你不能期待不想被處罰的人能講實話) 證人應具結(具結是刑法偽證罪的前提) 發誓不做偽證 ->然後證人被訊問 徐自強完全沒有被交互詰問 (武器不對等 沒有辦法行使防禦權) 重點:1.具結 2.交互詰問 的重要性 P.139 112憲判12 1. "所在地不明 傳喚不到"的判準應非常嚴格 2. 證人未到庭 無法對質 (交互詰問) : 只可作為補強證據 不可用第三人不在法庭上的陳述 作為有罪的唯一(主要) 證據 3. 證人還是應到庭上跟被告相互攻防(不然武器不對等) (司法一元制/司法二元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 P.139 美國跟日本都沒有行政法院 所以不論司法一元制還司法二元制都有立法形成權 國賠: 公務員行使職權時因故意過失侵害人民權利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賠法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準用: 民法規定 (要去普通法院救濟) J758 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 (土地是私人的 但被八德區公所鋪柏油XD) 請求權: 民法767 大法官: 原告用啥法條提告 就歸哪個法院管 (以前是問大法官,但因為現在有法院組織法,所以不必再問大法官。) 參: 法院組織法 (普通法院問最高院 行政法院問最高行) P.141 (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 受刑人 老師 學生 雙方的權力服從不對等關係 訴訟權會受到限制 甚至根本不能訴訟) (J785) 男警留長髮->被瘋狂記幾十個申誡->警察去救濟 人民的救濟權不會因為其公務員的身分而受影響 所以公務員也可以救濟 J654 監獄受刑人 (只能依監獄行刑法申訴) (大法官:有權利就有救濟)應有司法救濟權 J784 (訴訟權的全面受保障 學生的權力特別關係被突破) 各級學校學生都可以救濟 (以前只有大學生可以) 花蓮高中生因為不去升旗而被記過->告學校 C18 應考試(透過應考試而成為公務員或專門職業) 服公職權 (公民的積極參政權) J546 反覆施行性的考試(如高普地特中醫師特考司律):可以救濟 (以前認為已經考完了 無法回復原狀 故無實益) 現在:大法官認為之後還是會考,所以這個救濟是有意義的。(不論如何反正有侵害就有救濟,你就是要給對方救濟的權利) J341 地特 (合憲) 雖然有人考得比較高分然後落榜 有人考得比較低分然後落榜 但地方特考每個地方錄取標準不同 沒有侵害人民的權利、限制不違反比例原則 (不然你去考高普啊) J618 中國人需在台灣設籍滿10年才能服公職(合憲) 因為中國人還沒有在台灣呼吸滿自由民主的空氣(我沒唬爛,我已經聽子雲跟呂懷德講過了,這個案子的理由真的就是這樣) (不違反比例原則) 個人補充: 一、因為中國與台灣仍然有"一些"敵對的關係,所以對於中國人服公職的問題,政府會有保密防諜的意識。 二、該員(相對人)其實好像才考了個五等什麼的,反正就是在國小裡面當書面行政,不同理由意見書是說這個職位這麼小,到底能接觸到什麼國家機密XD,徒增不必要限制。   如果真的基於保密防諜的理由,那就應該具體規定多少職等(如三等開始)需台灣設籍十年以上才能考,不然就換一個公益目的。 (例如直接寫明我們就是不歡迎中國人來考台灣的公務員,請回中國考你國的公務員,政府要基於對台灣公民的保障,限制外國人服公職的自由。) J715 公民舉凡受過"刑之宣告" 就不可報考士官 (違憲) 侵害:過度限制 (過失犯不得報考 違反比例原則 且影響其服公職權) 情輕法重 不必要的限制 應修改成:如 具體罪名 妨礙性自主 (性侵犯不可當軍官) (目的:保護人民的法感情 讓人民能信任警察、軍人) 參: 色盲不可報考警大: 1.大學自治 2.警察需要判斷顏色 J760 內軌 外軌制 警察受訓地方不同->升遷機會不同 侵害: 對人民的服公職權 (會影響晉敘陞遷、退休金) (J768,合憲) 公立大學校長、中研院院長:假如是諾貝爾獎得主 那是不是本國籍就不重要 (特殊身分的人) 三軍總醫院(公立醫院): 醫師有公務員身分、軍職 大法官: 立法者有形成空間 可以評估什麼樣的公職可以有雙重國籍 什麼樣的公職不可以有雙重國籍。 (P.149) 112憲判15 公務員的慰問金 (服公職權) 國家應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是安全的 如公務員執行公務(出勤)時受傷 國家應慰問 該員到場勘驗房屋時,自己滑倒受傷,向機關申請慰問金 自己滑倒=疏忽,被行政機關拒絕(不利的行政處分) 大法官: 自己疏忽也要被包含在內 ex: 天雨路滑導致滑倒也是要給慰問金的,不然公務員執勤的時候會很擔心受怕,自我苛責(國家應給予公務員出勤時的安心保障,不然到底還有誰想當中華民國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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