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 大量重複使用的契約,內容制式化,且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如:健身房會員、保險單)。只能選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話就不能使用,沒個別協商、討論的餘地,容易被加進不公平的條款。所以只要法官判斷「顯失公平」就無效,門檻較低。 *個別契約: 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雙方交涉並合意的契約較難推翻(如:企業間的合作契約),需達到違反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才無效。 ---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