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仿冒他人著名表徵、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以不實情事妨害他人營業信譽。這三種都屬於不公平競爭,不是獨占濫用、事業結合或限制轉售價格。 仿冒營業、服務表徵要依序檢查四件事:著名表徵、相同或近似之使用、同一或類似服務、致生混淆。取得註冊商標權不是要件。 妨害營業信譽的要件是:事業、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法人或公司型態的業者沒有精神痛苦,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核心觀念 一、辨識行為類型 本單元三種行為都規定在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章。依現行條次,第22條規範仿冒,第23條規範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第24條規範妨害營業信譽。部分舊題或舊教材依修法前的條次,把妨害營業信譽寫成第22條。作答時應以題目描述的行為內容判斷,不要只看條號。 行為類型現行條次判斷重點 仿冒第22條利用他人著名表徵,使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發生混淆。 不當贈品、贈獎第23條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的方法爭取交易機會。 妨害營業信譽第24條為競爭目的,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的不實情事。 二、事業仿冒:保護著名表徵,防止來源混淆 就營業、服務表徵而言,第22條禁止事業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解題時依下列順序檢查: 他人表徵具有著名性:須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程度。不要求全國所有人都知道,但毫無知名度的名稱不受本條保護。 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不必完全照抄。名稱或標章雖有局部差異,只要整體近似,仍可能構成近似使用。 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須結合服務的性質及交易情境判斷,不能只比對文字是否相像。 致生混淆:須造成與他人營業、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例如消費者誤認服務來源,或誤以為雙方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關係。 取得註冊商標權不是本條的保護前提。公平交易法保護的是事實上已經著名的表徵,即使未經註冊也受保護。本條另規定,表徵已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本條,改依商標法處理。因此,「公司名稱或營業服務表徵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是錯誤敘述。 三、不當提供贈品、贈獎:屬於不公平競爭 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判斷關鍵是「不當」與「爭取交易機會」。一般的贈品或抽獎促銷不當然違法。 此類行為在法律分類上屬於不公平競爭,與其他行為類型的區別如下: 獨占地位濫用:須以事業具獨占地位為前提,與贈品贈獎無關。 事業結合:指合併、取得股份或資產、共同經營等組織或控制關係的整合,也與贈品贈獎無關。 限制轉售價格:指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構造不同。 四、妨害營業信譽:競爭目的與不實情事 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主體為事業:例如不動產仲介業者。 主觀上具有競爭目的:本條明定的主觀要件,例如藉貶損同業,使客戶轉向自己。 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須是可判斷真偽的事實,例如捏造同業吞沒斡旋金、浮報物件開價。張貼於社區布告欄、發傳單、網路散布都屬於散布行為。 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內容足以降低客戶對該業者誠信、履約能力或服務可靠性的信賴。 本條禁止的是「足以損害」信譽的行為。若被害人要請求金錢賠償,還須證明實際損害,例如業績下滑、營業信譽受損,以及不實陳述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而侵害他人權益時,被害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可以請求防止;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些救濟方式與民法人格權的救濟架構相同。 五、人格權救濟:名譽權、信用權與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財產上損害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請求,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損害及因果關係。 救濟方式判斷重點 除去侵害針對已存在的侵害,例如請求撕除布告欄上的不實張貼。 防止侵害有受侵害之虞,例如有具體情況顯示行為人將繼續散布。 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賠償業績損失等財產損害。 精神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受害主體能感受精神痛苦為前提。 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文列有名譽及信用。自然人的名譽或信用遭不法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人雖然享有名譽、信用等人格利益,但沒有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仲介業者的營業信譽被同業以不實陳述毀損時,受損的是營業上的信用及財產利益。業者可以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但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考題中的「業者」原則上按事業組織(法人)理解。 常考陷阱 「名稱或服務表徵須先取得註冊商標權」:錯誤。公平交易法保護未註冊的著名表徵;已註冊取得商標權者,反而不適用本條。 「仿冒必須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稱」:錯誤。相同或近似之使用都包括在內。 「只要名稱近似就構成仿冒」:錯誤。仍須具備著名性、同一或類似服務,以及混淆結果。著名、同類服務、混淆三項都是正確的要件敘述。 「不當贈品贈獎構成獨占濫用、事業結合或限制轉售價格」:錯誤。正確分類是不公平競爭。 「提供贈品就是違法」:錯誤。須是「不當」提供,並用以爭取交易機會。 「營業信譽受損的業者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錯誤。法人沒有精神痛苦,不得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則都可以請求。 「信用受侵害一律不能請求慰撫金」:也不正確。自然人的信用受侵害,依民法第195條仍可請求。關鍵在受害主體是不是法人。 「民法第18條本身即可請求金錢賠償」:錯誤。第18條直接賦予的是除去、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記憶口訣 仿冒看「著名、近似、同類、混淆」,註冊商標歸商標法;贈獎看「不當爭交易」,就是不公平競爭;毀譽看「競爭、不實、足以害」。 救濟「除、防、賠」都可以,「慰」要有心才會痛:法人無痛,不給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