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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營業處分、刑事罰則與反托拉斯基金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7
停止營業處分、刑事罰則與反托拉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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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公平交易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要記清楚「每次」與「六個月」兩個關鍵詞。 刑事罰則採「先行政、後刑罰」:先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逾期未停止或停止後再犯,才處罰行為人。 兩組刑度要分清:獨占事業以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處三年以下、一億元以下;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行為,處二年以下、五千萬元以下。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其用途不包括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所受的損害。 核心觀念 一、停止營業處分:每次最長六個月 公平交易法明定,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這是單次停止營業處分的期間上限。 「以六個月為限」表示單次處分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不是每次都必須停止營業滿六個月,也不是一生累計只能停業六個月。題目問停止營業的期間上限時,直接選六個月,不要與二個月、三個月、五個月、一年、一年六個月或二年混淆。 另外要區分命停止違法行為與停止營業。前者是要求事業停止特定違法行為;後者是限制事業營業。刑事罰則中的「限期命其停止」,是指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不是先受停止營業處分。 二、刑事責任的判斷順序 本單元涉及的刑事罰則,都是先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再對不遵從或再犯者追究刑事責任。作答時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辨認行為類型:先判斷是獨占事業以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還是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行為。 確認前置程序:確認是否已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 確認後續行為:確認是否逾期仍未停止,或停止後又再為違反行為。 套用相應刑度:依違法類型選擇「三年、一億元」或「二年、五千萬元」。 其中,「逾期未停止」與「停止後再犯」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即可,不必兩者同時出現。題目常寫作「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看到這種描述時,就依刑事責任判斷。 三、兩類刑事罰則的比較 比較項目獨占事業違法阻礙競爭脅迫他事業參與聯合行為 行為辨識獨占事業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行為 相關規定違反第九條(獨占事業禁止行為),刑事罰則見第三十四條屬限制競爭之不正當行為,題目或以舊法條號「第十九條」稱之 刑事處罰前提經限期命其停止,而逾期未停止,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經限期命其停止,而逾期未停止,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 自由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罰金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獨占事業阻礙競爭的不法性較重,所以刑度較高,為三年、一億元。脅迫他事業參與聯合行為的刑度較低,為二年、五千萬元。兩者雖然都屬限制競爭行為,但刑度不可合併記憶,也不可對調。 「科或併科」表示罰金可以單獨科處,也可以與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不是一律必須同時判處自由刑及罰金。 還要分清罰金是刑事處罰,罰鍰是行政處罰。題幹若已描述「限期命其停止後再犯」,並問「處行為人」何種罰責,應選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刑事罰選項,不能只看金額就選行政罰鍰。 四、反托拉斯基金:設置目的與用途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基金名稱要記準確,不是管理維護基金、市場安定基金或市場重建基金。 反托拉斯基金的用途,應掌握以下幾項: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事項之支出。 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其他與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相關之支出。 判斷用途時,可從鼓勵檢舉、支持執法、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四個方向理解。這些用途都是為了查處聯合行為、健全競爭秩序,屬於公共執法性質。 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所受的損害,不是基金用途。消費者受害時,應自行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反托拉斯基金不是消費者損害補償基金。 常考陷阱 停止營業期間選錯:選項常列二個月、三個月、五個月、一年、二年等期間,正確答案是「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把上限誤認為固定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是單次處分的上限,不等於一律停業六個月,也不是累計上限。 混淆停止違法行為與停止營業:刑事責任的前置命令是限期停止違法行為,與停止營業處分是不同的概念。 將兩組刑度對調:獨占事業阻礙競爭是三年、一億元;脅迫參與聯合是二年、五千萬元。選項若出現「一千萬元」「三千萬元」等金額,都是干擾選項。 漏看刑事處罰前提:須先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再有逾期未停止或停止後再犯的情形,才進入刑事處罰。 把罰鍰當罰金:題幹問限期停止後再犯者「處行為人」何種罰責時,「新臺幣○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是錯誤選項。 基金名稱混淆: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而設的是「反托拉斯基金」,不是管理維護、市場安定或市場重建基金。 把受害補償當基金用途:教育宣傳、檢舉獎金訴訟費用補助、國際合作都屬基金用途;「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所受損害」不屬基金用途。 記憶口訣 「停業每次六;獨占三與億,脅迫二與五千萬。」停止營業每次上限六個月;獨占事業違法阻礙競爭,處三年、一億元;脅迫他事業參與聯合,處二年、五千萬元。 「基金獎、合、訴、教,不補消費者。」獎:檢舉獎金;合:國際合作;訴:檢舉獎金相關訴訟費用;教:競爭法教育宣導。基金不補助消費者所受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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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裁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幾個月為限? (A)六個月 (B)五個月 (C)三個月 (D)二個月
  2. 38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多少時日為限?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3. 17.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多久為限? (A) 六個月(B) 一年(C) 一年六個月(D) 二年
  4. 5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之規定,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之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 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
  5. 35 獨占事業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而逾期未 停止者,處行為人多...
  6. 21 下列何者非反托拉斯法基金之用途? (A)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傳 (B)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C)推動...
  7. 1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何種基金? (A)反托拉斯基金 (B)管理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