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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重建決議與不同意者出讓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3
公寓大廈重建決議與不同意者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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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重建原則: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全體住戶都不在名單內,不能替換。 第13條但書有三種例外,不受全體同意限制:配合都市更新、嚴重毀損傾頹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地震等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 第14條訴請出讓限於第13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重建為前提。對象有兩種: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者,以及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義務者。 訴請出讓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向法院提起,標的為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出讓後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建造執照申請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核心觀念 一、重建原則:哪些人有同意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公寓大廈的重建原則上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同意。重建會讓建物滅失後重新建造,影響每位所有人與基地權利人的權利,所以法律原則上要求全體同意,而不是一般的多數決。 同意權人可分兩組記憶: 建物部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基地部分: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考題最常做兩種替換。一是把「典權人」換成「抵押權人」,二是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換成「全體住戶」。這兩種寫法都不符合法條文字。 身分是否為第13條所列重建同意權人說明 區分所有權人是須「全體」同意。 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是基地上的用益或所有權利人。 抵押權人否屬擔保物權人,不是法條所列的同意權人。 住戶否住戶包含承租人等使用人,與所有權人身分不同,不能取代區分所有權人。 二、第13條但書:不受全體同意限制的三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建不受前述全體同意原則的限制: 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二款著重建物本身的危險狀態,法條用語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第三款則以地震等重大事變為原因,用語是「肇致危害公共安全」。單純屋齡老舊或曾經發生地震,都不足以符合例外,仍須具備毀損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 符合例外只代表不必取得全體同意,並不代表可以省略程序。第二、三款的重建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30條、第31條規定合法召集並決議。題目若已說明會議符合這兩條規定且已決議重建,就應以合法決議為前提,接著判斷反對者如何處理。此時不能再以「有人反對、未經全體同意」為理由,認定不得重建。 三、第14條出讓機制:適用範圍與兩種對象 第14條的適用前提有兩個: 公寓大廈有第13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情形,也就是危險毀損或重大事變。 已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 配合都市更新的第一款不在第14條明文範圍內,不要把三款例外一律套用。 對象成立要件判斷關鍵 反對重建者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不同意」與「不出讓」兩個要件都要具備。自始反對、會中投反對票而事後也不出讓的人,就是典型對象。 同意後不履行者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原本贊成重建的人,事後不配合決議,也可能被訴請出讓。 四、由誰起訴?請求出讓什麼? 符合上述要件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作答時抓三個重點: 起訴主體: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程序:須經法院,不能由管委會依決議自行處分他人產權。 標的:建物的區分所有權與基地持分一併出讓。 第14條的法律效果是「命出讓產權」,不是「強制遷離」,也不是「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強制遷離是條例針對住戶違反義務、經促請改善仍不改善時另外設計的制裁手段,與重建的出讓機制不同,不要混用。 五、出讓後的效果與建造執照申請 依第14條,前述出讓的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視為」是法律直接擬制的效果,不需要再徵詢受讓人意見,受讓人也不能重新表示反對。否則出讓機制排除重建障礙的目的就會落空。 重建的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也就是說,由誰具名申請是依會議決議決定,法律並未規定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具名。 常考陷阱 「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不得重建」:這是錯的。遇到第13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情形,又已合法決議時,不需全體同意。反對者的處理方式是由管委會訴請法院命其出讓。 「重大事變所致的重建,不須經全體同意」:這是對的,屬於第13條第三款的例外。 「同意權人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抵押權人」,或寫成「全體住戶」:都是錯的。正確是典權人與區分所有權人。 「受讓人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這是錯的。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訴請法院將反對者強制遷離」、「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都偷換了法律效果。正確是訴請法院命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已同意重建者不可能被訴請出讓」:這是錯的。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義務者,也是法定對象。 「只須出讓房屋,不含基地持分」:這是錯的。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須一併出讓。 「建造執照之申請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這是對的,為法條原文。 「屋齡老舊即可排除全體同意」:這是錯的。仍須達到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要件。 記憶口訣 「重建全體同意:區權人,加基地『所、地、典』,沒有抵押、沒有住戶。」 「都更、危損、大災變,三種例外免全體。」 「危損大災經決議,反對不讓、同意不做,管委訴請法院判,房地一起讓,受讓視同意,建照依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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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某老舊公寓社區因近來地震頻繁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及...
  2. 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 而需要辦理公寓大廈之重建者,下...
  3. 1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下列何者之同意? (A)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