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公平會調查的三種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帳冊文件等資料證物,以及派員前往場所調查。 理解調查人員應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以及扣留證物「以必要者為限」的界限。 區分「中止調查」與「終止調查」,熟記應恢復調查的三種情形,以及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恢復後併計」的計算方式。 對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處分或決定不服: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無須先經訴願。 辨別調查程序與民事損害賠償、閱卷限制、未經認許外國法人的訴訟權、多層次傳銷事業定義等相關考點。 核心觀念 一、調查的啟動與三種調查程序 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危害公共利益的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因此不論是接獲檢舉,或公平會自行發現事業可能有違法聯合行為,都可以啟動調查。 依公平交易法第27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時,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調查程序對象與內容 通知到場陳述意見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通知提出資料或證物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派員前往調查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考試上,「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為調查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個人提出帳冊等證物」應判斷為正確敘述;公平會調查時得要求提出帳冊、文件等證物,是調查權的核心內容。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的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出示證明文件與扣留證物 執行調查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但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得扣留」不等於「可以不限範圍、期間扣留」,凡寫「不以必要者為限」即為錯誤。 三、事業承諾制度:中止、終止與恢復調查(第28條) 主管機關對事業涉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中止後,主管機關應監督事業有無履行承諾。 事業已履行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恢復調查: 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作成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作成中止調查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階段要件法律效果 中止調查事業承諾於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得中止(裁量) 終止調查事業已履行承諾得決定終止 恢復調查未履行承諾、事實重大變化、資訊不完整或不真實應恢復(無裁量) 四、裁處權時效的停止與併計 事業承諾而中止調查時,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 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也就是暫停計時後接續計算,不是重新起算。 時點時效效果 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 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五、行政救濟: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依公平交易法第48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免經訴願。 理由在於公平會為合議制獨立機關,作成處分前已經過相當調查、陳述意見程序,故省略訴願,直接進入行政法院審查。訴願、民事訴訟、國家賠償、調處、仲裁都不是法定救濟途徑;籠統寫「提起司法訴訟」也不如「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精確。 六、調查程序與民事損害賠償不同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事責任。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酌定加重賠償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權限,不是公平會發動調查時得進行的程序。 七、閱卷、外國法人與多層次傳銷定義 閱卷限制:當事人或關係人於調查程序進行中,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雖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屬於應予拒絕的範圍,不得申請抄閱。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公平交易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互惠原則)。 多層次傳銷事業: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早期公平交易法用語為「參加計畫或組織」)。無論新舊用語,都不是「授權計畫」。 常考陷阱 「事業承諾改正,主管機關得終止調查」:承諾階段是「得中止」;事業已履行承諾後,才是「得終止」。 「事業承諾後,主管機關應中止調查」:法條是「得」,主管機關有裁量權。 「基於不完整或不真實資訊而中止,應恢復調查」:正確。三種恢復事由都是「應」恢復。 「裁處權時效自終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錯,應為自「中止」調查之日起。 「恢復調查者,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錯,應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扣留範圍及期間不以必要者為限」:錯,必須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保全證據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調查人員未出示證明文件,受調查者仍不得拒絕」:錯,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 「公平會調查時,得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錯,這是法院的民事賠償規定,不屬調查程序。 「不服公平會處分,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或「申請調處、仲裁、國家賠償、民事訴訟」:皆錯,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調查中得申請抄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錯,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不得申請閱覽。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不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錯,在互惠前提下「得」為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係就多層次傳銷訂定授權計畫」:錯,「授權」是被替換的關鍵字。 記憶口訣 「人到、料到、員到」:到場陳述、提出資料、派員調查;對象都是當事人及關係人。 「承諾得中止,履行得終止;失信、事變、資訊假,應恢復。」 「中止停表,翌日續表,前後併計不歸零。」 「公平會處分不服,跳過訴願,直上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