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商品與服務的安全責任: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或未盡警告標示義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此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分清警告標示與回收義務:有事實足認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服務;貼警告標示不等於免除回收義務。 區別地方政府的調查、命令處置與緊急公告,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得採取同樣措施。 記熟消保法罰鍰:標示、保證書等違規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為二萬至二十萬元;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為三萬至三十萬元;違反回收、銷燬、停止等處置命令為六萬至一百五十萬元。 申論題須交代企業經營者定義、安全責任構成要件與賠償、懲罰性賠償金及回收義務的發生情形。 核心觀念 一、企業經營者與商品、服務的安全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判斷重點在於是否以此為營業,不以公司組織為限。從事不動產交易者,例如建商銷售房屋、仲介業提供仲介服務,均可能屬於企業經營者,而應負消保法的商品或服務責任。 依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申論題可依下列構成要件作答: 責任主體: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 義務違反: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提供時,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或具危險可能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 損害: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 因果關係:損害係因前述義務違反所致。 損害賠償效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義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並非當然免責,屬無過失責任的設計。另外,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者,就其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第10條回收、停止服務與第10條之1禁止預先免責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此為預防危害的義務,不必等到有人實際受害,也不以主管機關先下命令為前提。 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的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此外,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亦準用上述回收或停止服務的規定。 因此,警告標示是另一項法定義務,不是回收義務的替代品;企業經營者不能以「已在明顯處警告標示」主張免除回收或停止服務的責任。題目若問企業經營者對有危害之虞的商品應負何種責任,正確答案是應負回收責任,而不是「僅負警告標示義務」。 依第10條之1,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不論是約定賠償上限(限制)或完全免責(免除),也不論受害者是消費者或第三人,都不得預先約定。 三、主管機關的調查及危害處置權限 階段或機關啟動條件法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認為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應即進行調查;得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通知到場陳述意見、通知提出資料或證物、派員前往有關場所調查,必要時得就地抽樣檢驗。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置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直轄市、縣(市)政府緊急公告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除前述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採取上述調查、命令處置及公告等措施,例如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 地方政府的調查門檻是「有損害之虞」;命令處置須經調查認定確有損害或確有損害之虞;緊急公告另須具備重大損害或其危險,加上情況危急。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採取這些措施,並非只能由地方政府處理。 四、違規態樣與罰鍰比較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作答時先辨認違反的是標示等義務、配合調查義務,還是主管機關的危害處置命令,再選罰鍰範圍。 規定違規態樣與程序罰鍰 消保法第56條未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第24條)、對消費者保證品質時未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第25條)等,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消保法第57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包括商品或服務安全調查,以及定型化契約之派員查核。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消保法第58條違反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例如命限期改善、回收、銷燬或停止生產、經銷、提供服務等。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題目若問「未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標示,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罰鍰,答案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未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亦同。 題目若問企業經營者拒絕或阻撓主管機關的調查,最高罰鍰為三十萬元,並得連續處罰;拒絕、規避或阻撓定型化契約查核也落在這一級。 題目若問地方政府經調查命企業經營者限期回收或銷燬,而企業經營者拒不遵從,罰鍰為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是本單元各類違規中法定罰鍰最高者。 五、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 依消保法所提之訴訟,消費者得依企業經營者的主觀可責程度,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故意所致之損害:損害額五倍以下。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損害額三倍以下。 過失所致之損害:損害額一倍以下。 這些是上限,並非一律判給固定倍數;懲罰性賠償金也須與填補實際損害的賠償區分。條文的請求主體為消費者。 常考陷阱 「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得免除回收或停止服務之責任」:錯。警告標示與回收是不同義務;只有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處理足以除去危害,才不必回收。 「對有危害之虞的商品,僅負警告標示義務」:錯。應負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服務的責任。 「須已造成實際損害才要回收」:錯。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安全與健康之虞,即應回收或停止。 「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免除」:都錯。對消費者或第三人,均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證明無過失就完全免責」:錯。只是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不得命停止生產、經銷」:錯。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採取地方政府的各項措施。 「地方政府認為有危險即可一律緊急公告」:漏掉重大損害或其危險,以及情況危急的要件;具備要件時是「應即」公告。 「拒絕調查最高罰一百五十萬元」:錯。拒絕、規避或妨礙調查上限為三十萬元;違反回收、銷燬等命令才是一百五十萬元上限。 「違反回收命令罰二萬至二十萬、三萬至三十萬或五萬至五十萬」:錯。應為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標示違規罰一萬至十萬或三萬至三十萬」:錯。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故意僅能請求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錯。故意五倍、重大過失三倍、過失一倍,均為「以下」。 記憶口訣 「標二二、查三三、命六一五○」:標示、保證書等違規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二萬至二十萬;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三萬至三十萬;違反回收、銷燬、停止等命令,六萬至一百五十萬。 「故五、重三、過一;有虞即回收,除危才例外。」前句記懲罰性賠償金上限,後句記回收與停止服務義務及其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