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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請求權團體訴訟與選定當事人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6
受讓請求權團體訴訟與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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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區分兩種集體救濟方式:選定當事人是從有共同利益的人中選出代表起訴或被訴;消保團體受讓請求權訴訟是由團體受讓消費者的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起訴。 掌握消保團體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資格: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並經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三者都要具備。 記住受讓請求權訴訟的門檻:同一原因事件、眾多消費者受害、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分清終止讓與的期限與效果: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並通知法院;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致不足二十人,不影響團體實施訴訟的權能。 注意律師代理、律師費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易混淆規定。 核心觀念 一、選定當事人: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訴訟代表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被選出來實際實施訴訟的人,稱為選定當事人;作出選定的人,稱為選定人。例如甲、乙、丙因同一消費關係受害,選定甲與乙起訴,則甲與乙是選定當事人,甲、乙、丙全體則是選定人。 選定當事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實施訴訟,其訴訟實施權來自共同利益人的意思(選定行為),而不是法律直接賦予,因此性質上屬於任意訴訟擔當,不是法定訴訟擔當。被選定者必須是共同利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與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不同。 其他受害人想加入已在進行的選定當事人訴訟,不是當然可以。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2的併案請求制度,須有法院公告、經法院許可等程序,並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期限。因此「其他被害人在法院判決前均得併案請求」的說法不正確。 二、消保團體的起訴資格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須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並經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這三項是累積要件,缺一不可;年限是二年,不是三年、五年或六年。 消保團體提起此類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是強制規定,不是「得」委任。 關於報酬與費用,要分清主體: 受委任的律師:就該訴訟不得請求報酬,但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保團體:就該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所得賠償可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再交付消費者。 因此,「消保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但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是把律師的規定套到團體身上,屬錯誤敘述。 三、受讓請求權訴訟:同一原因事件與二十人門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消保團體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二十人即達門檻,不必超過二十人;計算的是讓與請求權的消費者人數。 例如建商銷售房屋致使眾多購屋者受害,符合資格的消保團體受讓二十名以上購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即可以自己名義起訴。 比較項目選定當事人消保團體受讓請求權訴訟 法源民事訴訟法消費者保護法 實施訴訟者共同利益人中被選定的一人或數人符合法定資格的消保團體 訴訟權能來源共同利益人的選定,屬任意訴訟擔當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數門檻無二十人要件須受讓二十人以上請求權 律師代理非強制應委任律師代理 起訴名義選定當事人自己的名義消保團體自己的名義 四、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讓與 第50條明定,消保團體受讓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民法上原則具一身專屬性,但消保法有特別規定,因此「僅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故不得讓與消保團體」的說法錯誤。 五、終止讓與:期限與當事人適格 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截止點是「言詞辯論終結前」,不能放寬成「判決前」,更不能說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可終止。 訴訟繫屬中,若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致剩餘人數不足二十人,不影響消保團體實施訴訟的權能,團體仍具當事人適格,不必重新湊足二十人。 六、賠償金的交付 消保團體應將訴訟結果所得的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的消費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不等於「不得扣除任何費用」;「全數交付、不得扣除訴訟費用」的說法錯誤。 七、相關考點:懲罰性賠償金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重大過失為三倍以下;過失為一倍以下。這是上限,不是一律按最高倍數給付。 常考陷阱 「許可設立三年以上」:法定年限是二年以上,並須置專門人員及經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 「得委任律師代理訴訟」:正確是「應」委任律師,屬強制規定。 「消保團體不得請求報酬,但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是受委任律師的規定,主體被掉包。 「受讓十人即可」或「須超過二十人」:正確為二十人以上,二十人本身即符合。 「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致不足二十人,團體喪失當事人適格」:不影響其實施訴訟的權能。 「判決前均得終止讓與」或「言詞辯論終結後得終止讓與」:正確是言詞辯論終結前,並通知法院。 「非財產上損害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消保法明文納入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金應全數交付,不得扣除訴訟費用」:應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交付。 「被選出的人叫選定人」「屬法定訴訟擔當」:被選出者是選定當事人,制度屬任意訴訟擔當。 「其他被害人在判決前均得併案請求」:併案須經法院公告、許可,且限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記憶口訣 「團體二年加優良,受讓二十自己告;律師應請不收酬,費用先扣再交付;辯終以前可退出,退出不足仍續訴。」 「選人的叫選定人,選出的叫選定當事人;選定出於自願,屬任意訴訟擔當。」 「故意五、重大三、過失一,倍數以下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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