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先簽訂委託契約書,後刊登廣告及銷售」的順序,並辨明委託契約的當事人是委託人與經紀業。 區分經紀業、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廣告標示、文件簽章與說明書解說,各由不同主體負責。 熟記仲介業同時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委託的前提(雙方書面同意),以及取得同意後應辦理的法定事項,並能完整寫成申論答案。 辨別合法報酬與禁止收取的差價,掌握報酬標準的訂定機關、計算基礎及違規返還方式。 注意代銷成交資訊申報的修法,不能把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當成現行申報期限的起算點。 核心觀念 一、委託契約書:先有書面委託,才能廣告及銷售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僅有口頭約定或口頭同意,不符合本條規範;法律也沒有要求必須先口頭約定,再簽書面契約。換言之,「言詞或書面擇一即可」與「一定要先口頭約定」都是錯誤說法。 屋主透過房仲公司所屬營業員委託售屋,委託契約的當事人是屋主與經紀業(房仲公司),不能因為由營業員接洽,就把營業員個人當成受託人。 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法條不是要求「大致相符」,也沒有要求標示經紀人員或營業員姓名。 二、同時接受雙方委託:書面同意是必要前提 民法原則上禁止雙方代理,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設有特別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因此不能以民法原則推論仲介業「一律不得」接受雙方委託;本制度適用於買賣及租賃,同意必須是雙方、且須以書面為之,單方同意或口頭同意均不足。 取得書面同意後,並非即可任意為之,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公平提供交易價格: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公平說明契約: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提供必要資訊: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告知瑕疵: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瑕疵。 協助檢查: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其他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前兩項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強調「公平」;第三至五項的對象是買受人或承租人,因其通常處於資訊弱勢。申論作答可依「一、立法目的與民法雙方代理之例外;二、適用主體(仲介業)與交易類型(買賣、租賃);三、要件: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四、應辦理事項六款;五、結論」依序鋪陳。 三、文件簽章與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經紀人員」包括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但法律要求由經紀人簽章的文件,不能概括改成由經紀人員簽章。依第22條,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定金收據。 不動產廣告稿。 不動產說明書。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依第23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依第24條,雙方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說明書上簽章;該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事項負責主體/判斷重點 法定文件之專業簽章經紀業指派之經紀人 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經紀人員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說明書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簽約時交付說明書經紀人交付,相對人簽章,視為契約一部分 廣告應標示名稱經紀業名稱 四、報酬、差價與返還責任 依第19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不能改以開價、委託價格為計算基礎,也不能把報酬標準的訂定者改成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禁止的是差價或其他報酬,不是禁止依法計收仲介報酬。例如屋主只要求取得一定金額,仲介將超過部分的成交款自行留下,即屬收取差價。 違反規定者,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只返還原額、只加利息不加倍,或返還對象寫錯,都是錯誤說法。 五、代銷成交資訊申報:辨認新舊制度 舊制規定代銷業對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資訊;此作法因資訊揭露延遲而修正。現行制度下,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不能等整份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才申報。 判斷時要分清委託代銷契約(建商與代銷業之間的業務關係)與預售屋買賣契約(個別成交的買賣關係)。看到「30日」不能立即判對,必須核對起算事件。 常考陷阱 「以言詞或書面約定後即可刊登廣告」:錯在容許言詞;須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廣告及銷售。 「一定要先口頭約定委託事宜」:法律無此要求,重點是書面委託契約書。 「營業員與屋主簽約」:委託契約當事人是經紀業與委託人。 「廣告內容與事實大致相符即可」:法定要求是「相符」,不能放寬。 「廣告須註明經紀人員(營業員)名稱」:只要求註明經紀業名稱。 「說明書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員簽章」:簽章者是經紀人;解說者才是經紀人員。 「仲介依民法禁止雙方代理,不得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忽略第24條之2特別規定,經雙方書面同意即得為之。 「雙方同意即可,不限形式」或「只限買賣」:同意須採書面,且買賣、租賃均適用。 「報酬依公會規定之標準計收」:報酬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以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計算。 「差價返還原額或僅加計利息」:應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申報」:屬舊制,現行以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算。 記憶口訣 「先簽再廣,內容求真,廣告標業名。」委託契約書在先,廣告內容與事實相符,只標經紀業名稱。 「雙方書面,兩公平、一資訊、告瑕疵、助檢查。」雙方委託先取得書面同意,再公平提供價格與契約說明,並向買受人或承租人提供資訊、告知瑕疵、協助檢查,另加主管機關其他規定。 「簽章找經紀人,解說看經紀人員;差價加息再加倍。」分清人員資格與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