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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待遇等限制競爭行為與第19、20條區分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5
差別待遇等限制競爭行為與第19、20條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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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熟記現行第20條五款行為:促使斷絕交易、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迫使他事業不競爭、以不正當限制事業活動為交易條件,並須「有限制競爭之虞」。 區分第19條的限制轉售價格與第20條的差別待遇等行為,兩者現行法都屬限制競爭規範。 辨別第20條與不公平競爭(混淆、損害營業信譽、不當贈品贈獎)及聯合行為例外(共同輸入)的不同。 差別待遇的關鍵在「無正當理由」;有正當理由者,仍得給予差別待遇。 附帶觀念:同業公會視為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聯合行為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核心觀念 一、條次與用語:新舊法的差異 公平交易法於民國104年全文修正,條次有所變動。考題有時沿用舊法用語,例如稱第20條的行為為「妨害(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這是因為舊法同類規定的要件是「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現行法第20條則改為「有限制競爭之虞」,並列在限制競爭的規範中。 規範內容舊法條次現行法條次 限制轉售價格第18條第19條 差別待遇、阻礙競爭、附條件交易等第19條第20條 商品或營業表徵混淆第20條第22條 作答時不要只憑條號或「限制競爭/妨害公平競爭」等標題判斷,應直接看選項描述的行為內容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類型。 二、現行第20條:五款行為加上限制競爭之虞 第2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不必等競爭已實際受到限制,但也不能只看到交易條件不同就認定違法。 款別行為類型辨識重點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損害目的、促使他事業、斷絕交易(杯葛)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可省略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對象是「競爭者」,目的在阻礙其參與或從事競爭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看「使他事業做什麼」:不競價、參與結合、聯合或垂直限制競爭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限制具不正當性,且作為交易條件 特別注意:「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是舊法曾列舉的行為,修法時已刪除,不屬於現行第20條的行為類型。 三、差別待遇:有差別,不等於違法 事業對不同交易對象採取不同價格或條件,本身並不當然違法。必須無正當理由,且有限制競爭之虞,才構成第20條的差別待遇。因此,即使題目敘述「雖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只要事業有正當理由,仍得對其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此敘述正確。 四、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 現行第19條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規範對象是「交易相對人」(例如經銷商),不是「消費者」。選項把交易相對人換成消費者即為錯誤。 事業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限制轉售價格,原則上不被允許,不能以雙方合意或契約自由主張可以約定。 五、與不公平競爭及聯合行為的區別 行為描述性質 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等表徵,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不公平競爭(表徵仿冒混淆) 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不公平競爭(損害營業信譽) 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不公平競爭(不當贈品贈獎)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事由,不是第20條列舉行為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限制競爭(第20條) 另外兩個常一起考的觀念: 同業公會:事業所組成的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的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同樣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聯合行為許可: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聯合行為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常考陷阱 把不公平競爭行為當成限制競爭:混淆他人表徵、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不當贈品贈獎,都屬不公平競爭;問「限制競爭行為」時,應選差別待遇等第20條行為。 共同輸入混入第20條:「為加強貿易效能,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是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事由,不在第20條各款之內。 「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容易和第四款混淆。第四款是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垂直限制競爭;搶競爭者客戶的那一款已不在現行第20條。 「限制消費者轉售價格」:法條對象是「交易相對人」,換成消費者即錯。 「得約定限制轉售價格」:限制轉售價格原則禁止,有約定也不代表可以。 「有限制競爭之虞就一律不得差別待遇」:錯在忽略正當理由;有正當理由者仍得為差別待遇。 「同業公會不是事業」:錯,同業公會視為事業。 「許可聯合行為不得附加條件或負擔」:錯,主管機關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記憶口訣 「十九管轉售,二十看競爭;斷、差、阻、迫、限,還要競爭虞。」斷:促使斷絕交易;差: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阻:低價利誘等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迫:迫使他事業不競價、參與結合、聯合或垂直限制競爭;限:以不正當限制事業活動為交易條件。 「混淆、毀譽、贈品獎,不公平競爭另一章;共同輸入找聯合,搶客那款已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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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事項 「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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