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定型化契約的定義,並區分「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定內容。 記熟公告程序: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分清契約效力:應記載事項漏寫,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必由消費者主張;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 掌握主管機關隨時查核的權限,並區分「違反公告」與「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兩種處罰事由及罰鍰金額。 辨認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交易類型,並能以完整架構回答申論題。 核心觀念 一、定型化契約的意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則是以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全部或一部而訂立的契約。 判斷重點在於預先擬定、多數消費者、同類契約。只要契約內容有一部分採用此類條款,即屬定型化契約,不以全部內容均事先擬定為必要。條款也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二、第17條公告的目的、機關與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得選擇特定行業」,表示主管機關可依不同產業的交易特性分別制定,不是所有行業一體適用同一份規範。程序是先報行政院核定,再公告,不是公告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三、應記載事項:要求契約具備的重要內容 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五項: 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是處理消費者先付款後,如何確保業者履約的問題,屬於應記載事項。「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也屬應記載事項,不能因為涉及結束契約,就誤判為不得記載。 四、不得記載事項:禁止不公平的條款內容 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下列四項: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分類時看條款的實際作用:要求業者提供保障、說明權利義務者,歸入應記載事項;讓業者保留片面決定權、免除自身責任,或壓縮消費者權利者,歸入不得記載事項。因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之免除」屬於不得記載事項,不是應記載事項的內容。 比較項目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規範功能要求納入重要保障與交易內容禁止納入不公平內容 法定項目數五項四項 典型內容重要權利義務、違約效果、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解除權與終止權業者保留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業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或加重其責任 辨識關鍵應提供哪些保障不得如何減損保障 五、違反公告與漏未記載的契約效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此處是「條款無效」,不能直接推論整份契約無效;該定型化契約的效力,依第16條判斷:除去該部分契約仍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仍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這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不以消費者主張為要件,業者也不能藉由漏寫排除適用。 另須區辨:「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是違反審閱期間規定的效果,不是違反第17條公告的效果。 情形法律效果 條款違反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該條款無效;整份契約效力依第16條判斷 公告應記載事項未寫入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無須消費者主張 違反審閱期間規定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仍構成契約內容 六、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相關類型 內政部依消保法公告的不動產交易類型,常考的有預售屋買賣、成屋買賣、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停車位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屬於內政部依消保法所訂定的類型。辨識時要看公告名稱及適用交易,不能只因交易涉及不動產,就推認已有同名公告。 七、查核權與罰鍰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企業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規情形處罰要件與效果 違反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第56條之1)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第57條,含定型化契約查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最高為30萬元。 兩種違規要分開判斷:違反公告內容,第一次處罰須先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則是另一項獨立處罰事由,直接處罰,不套用限期改正程序。 八、申論題作答架構 定義:先寫定型化契約條款,再寫定型化契約,帶出「多數消費者、同類契約、預先擬定、全部或一部」等要素,並說明條款不限書面。 公告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應記載事項五項、不得記載事項四項逐項列出。 補充效力與查核:違反公告之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仍構成契約內容;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可再補充罰鍰規定作加分。 常考陷阱 把「核定後公告」寫成「公告後報請行政院備查」:正確為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把「仍構成契約內容」加上「經消費者主張」:應記載事項漏寫,依法當然構成契約內容,不須主張。 把違反公告的效果寫成「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仍構成」:這是審閱期間規定的效果;違反公告的條款是無效。 把條款無效等同整份契約無效:整份契約效力應依第16條判斷。 將「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列為不得記載事項:它是應記載事項。 將「企業經營者義務或責任之免除」列為應記載事項:它是不得記載事項。 把停車位租賃當成內政部公告類型:常考的內政部類型是預售屋買賣、成屋買賣、不動產委託銷售。 混淆罰鍰級距:第一次屆期不改正為3萬至30萬元;再次限期仍不改正才是5萬至50萬元;1萬至10萬、2萬至20萬、10萬至100萬都是干擾選項。 阻撓查核的上限: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最高30萬元,不是10萬、15萬或20萬元。 申論只寫定義:須完整列出應記載五項、不得記載四項。 記憶口訣 「選業擬訂,核定才公告;漏寫仍算入,違規條款無效。」掌握公告程序及契約效力。 「應記五項:權義、違約、預付保、解終、履行。」依序記住應記載事項。 「不得四項:業者自改自解、業者免責、消費者限權加責、其他顯失公平。」掌握不得記載事項。 「不改三到三十,再不改五到五十;擋查三到三十。」金額單位為新臺幣萬元,作答時仍須搭配各自的處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