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消費訴訟的管轄法院、消費專庭及假執行: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得」管轄,並非專屬消費者住所地法院。 區分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請求權起訴與選定當事人訴訟中公告其他被害人併案求償的程序及要件。 辨別損害賠償訴訟與停止、禁止的不作為訴訟,尤其注意兩者的裁判費優惠不同。 熟記懲罰性賠償金的三級上限:故意五倍、重大過失三倍、過失一倍,且不以契約另有約定為必要。 核心觀念 一、消費訴訟的管轄、專庭與假執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得」表示法律增設便利消費者起訴的管轄依據,並非排除其他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更不是規定由消費者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依第48條,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應同時掌握兩個重點:一是地方法院以外,「分院」也在規定範圍內;二是法律使用「得」,並非要求每一法院都必須設立消費專庭。 同條另規定,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的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這是法院可依職權採取的措施,不以消費者聲請為前提;但法條用「得」,並不是企業經營者一敗訴,法院就一律必須宣告。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請求權起訴 依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要件不能只記「多人受害」,還要記住同一原因事件、受讓請求權、二十人以上及團體自己名義。 消費者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後,即使剩餘人數不足二十人,也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不能把起訴時的人數門檻,誤當成訴訟全程都必須維持的人數。 團體得受讓的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不能一概排除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權的時效利益,依讓與的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團體取得賠償後,應扣除訴訟及支付律師的必要費用,再交付讓與請求權的消費者;團體不得就此訴訟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三、選定當事人訴訟的公告與併案求償 第54條規範的是: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的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讓其他被害人在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併案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為選定。 程序事項應記內容 公告所定期間至少應有十日,不是七日。 併案請求方式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書狀送達併案請求的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公告處所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 新聞紙公告並登載新聞紙,費用由國庫墊付。 「至少十日」是最低期間,並不是一律只能給十日;「國庫墊付」是先行支付公告費用,作答時應保留法條的精確用語。 四、團體不作為訴訟與裁判費優惠 依第53條,企業經營者有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時,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此類訴訟著重阻止違法行為,應與受讓消費者請求權後追討金錢賠償的訴訟區分。 比較事項團體受讓請求權求償訴訟不作為訴訟(停止或禁止) 原告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 主要目的為受害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停止或禁止重大違法行為。 重要要件同一原因事件,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保法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規定。 裁判費優惠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免繳裁判費。 裁判費是本單元的重要混淆點:「超過六十萬元部分免繳」屬於團體受讓請求權的求償訴訟;「免繳裁判費」才是停止或禁止的不作為訴訟。 五、懲罰性賠償金的要件與倍數 依第51條,依消保法所提的訴訟,消費者得依企業經營者造成損害的主觀可責程度,請求不同上限的懲罰性賠償金: 企業經營者的可責程度懲罰性賠償金上限 故意損害額五倍以下。 重大過失損害額三倍以下。 過失損害額一倍以下。 倍數以損害額為計算基礎,不是以商品售價或契約總價直接計算。「以下」表示法定上限,並非只要符合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就當然按最高倍數給付。 懲罰性賠償金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請求,不必先在契約中明訂。它與填補原有損害的賠償應分開理解,例如故意所致的損害額為十萬元,懲罰性賠償金的上限為五十萬元;不能將「五倍」理解成原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金合計的上限。 常考陷阱 「專屬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錯在「專屬」與「住所地」。法條是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得」管轄。 「只有地方法院可以設消費專庭」:漏掉分院;分院同樣得設立消費專庭,也可指定專人審理。 「假執行須消費者聲請」或「一律應宣告」:均錯。企業經營者敗訴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團體受讓的請求權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錯誤。明定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 「受讓請求權後須以消費者名義起訴」:錯誤。團體以自己名義起訴;人數門檻為二十人以上。 「公告併案期間至少七日」:應為至少十日;繕本送達兩造、黏貼法院牌示處、登載新聞紙、國庫墊付費用則都是正確敘述。 「不作為訴訟超過六十萬元部分免繳裁判費」:混用兩種訴訟的優惠;停止或禁止的訴訟是全部免繳裁判費。 「故意三倍」「過失三倍」:均錯。故意五倍,三倍對應重大過失,過失為一倍(「過失一倍以下」是正確敘述)。 「契約有約定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錯誤。請求依據來自法律,不以契約明訂為必要。 記憶口訣 「故五、重三、過一」:故意五倍、重大過失三倍、過失一倍,全部都是「以下」。 「受讓二十、公告至少十;求償逾六十免,不作為全免」:連結團體求償人數、公告最低期間及兩種裁判費優惠;六十的單位是新臺幣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