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結合管制是達法定門檻須事前申報的制度,不是「結合原則禁止、例外申報」。 等待期間自主管機關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期間為三十日(現行條文為「三十工作日」,舊法及歷屆試題寫「三十日」);期間內不得為結合。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期間;延長須書面通知,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縮短沒有「不得短於十五工作日」的限制。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延長通知或決定者,原則上事業得逕行結合。 違法結合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等;不包括停止營業。 核心觀念 一、結合申報是事前管制,申報後仍須等待 公平交易法並非一律禁止事業結合,而是對符合申報要件的結合,要求事業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再依規定等待審查。判斷時應分清楚「應先申報」、「等待期間不得結合」與「經禁止不得結合」三個層次。 提出申報不代表立即可以結合。事業在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的等待期間內,不得為結合;經主管機關禁止結合者,也不能因已完成申報就逕行結合。選項若稱「結合原則禁止,例外採申報主義」,即將制度的基本性質倒置。 二、等待期間的起算點與日數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等待期間從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重點同時在「受理」與「完整」:不能以事業首次寄送文件、提出不完整資料或自行認為已申報的日期起算。 期間長度為三十日。現行條文寫「三十工作日」,較早的法規與歷屆試題寫「三十日」,兩者數字都是三十。題目選項若為「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個月」,應選三十日;選項若寫「30 工作日」,同樣是正確敘述。 比較事項規定內容辨識重點 通常等待期間三十工作日(舊題寫三十日)數字固定是三十,不是六十、九十日或六個月 起算基準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不是首次送件日,也不是資料尚未補齊之日 期間內的效力不得為結合申報不等於可以立即結合 三、等待期間可以縮短或延長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不得結合的期間縮短,也得另行延長。這是主管機關的權限,不是申報事業可以自行決定提前結合。 比較事項延長縮短 發動要件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 程序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日數限制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法律未設最低日數,沒有「不得短於十五工作日」 六十工作日是另行延長期間的上限,不是通常等待期間,也不是「三十日加延長後合計」的總上限。遇到「得縮短,但不得短於十五工作日」之類敘述,前半段正確,後半段卻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整句屬錯誤。 四、屆期未通知或未決定的效果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延長通知或決定者,原則上事業得逕行結合;法律另定有不得逕行結合的例外情形,因此選項寫「原則上」才精確。這也表示主管機關不能以「案件仍在處理」為由無限期拖延。 五、結合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對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的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因此選項若稱主管機關對結合申報案件所為的決定(包括延長期間相關決定)「不得附加條件」,即為錯誤。 六、違法結合的罰鍰與處置 事業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即結合、在等待期間內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仍為結合,均屬違法結合,不因已完成申報而免責。 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罰鍰與處置可以併用。 處置類型是否屬違法結合的法定處置 罰鍰是,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限期令分設事業是 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是,全部、部分均可 轉讓部分營業是,注意是「部分營業」 停止營業否 常考陷阱 「結合原則禁止,例外採申報主義」:錯。制度是達門檻須事前申報,並非原則禁止。 「在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期間,不得為結合」:正確,這是等待期間的核心效果。 「完整申報後即可結合」:錯。仍須遵守自受理日起算的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寫成六十日、九十日或六個月:錯。通常等待期間是三十日(三十工作日)。 「縮短期間不得短於十五工作日」:錯。法律未設最低日數,是出題者自行添加的限制。 「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正確;但寫成「延長後總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則錯置上限。 「屆期未為延長通知或決定,原則上得逕行結合」:正確;寫成「一律不得結合」則錯。 「延長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錯。主管機關對結合申報案件所為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經禁止仍結合,處五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錯。下限是二十萬元。 「得命停止營業」:錯。停止營業不在違法結合的處置之列。 記憶口訣 「完整受理三十天,期間之內不結合;延長書面六十工,縮短沒有十五限;屆期沒說原則可。」 「罰鍰二十到五千,分設、股份、轉營業;停止營業不在內。」金額單位為新臺幣萬元;股份可全部或部分,營業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