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目的的四個關鍵: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分清「保障交易者權益」與「限制交易者權益」;只換一個動詞,就會變成錯誤選項。 能辨認其他法規的立法目的用語,例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租賃住宅服務業、國民消費生活安全,避免混為本條例目的。 記住主管機關的法定寫法: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本身,不是內政部所屬的營建署等機關。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從業者管理到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這四項都屬於立法目的,不能只記最後一句。 理解時,可以依「管理對象、交易秩序、權益保障、市場發展」串起來:透過管理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進而促進整體市場健全發展。這是幫助理解的順序;作答時,仍應以法條明列的用語為準。 立法目的掌握重點選項判斷關鍵 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不動產經紀業為管理對象。「管理」是法條明列目的,不因涉及業者管制就成為錯誤。 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使不動產交易活動具有秩序。留意「不動產交易」與「建立秩序」的搭配。 保障交易者權益保護參與交易者的權益。正確動詞是「保障」,不是「限制」。 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著眼於整體交易市場的健全發展。條文明列的目的,也是常見的正確選項。 「管理業者」與「保障交易者」並不衝突。本條例透過對經紀業的管理,達到保障交易者權益的目的。不要因為法規具有管理、規範作用,就推論其立法目的在於限制交易者權益。 二、辨認相近法規用語:合理敘述未必是本條例目的 立法目的題常把其他不動產或消費相關法規的用語混進選項。選項即使聽起來合理,也必須確認是否符合本條例第1條,不能只憑「與房屋有關」或「對民眾有幫助」判斷。 選項用語出處方向是否為本條例立法目的 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否 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否 保障(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消費者保護法否;本條例的用語是「保障交易者權益」 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 判斷關鍵在於本條例的用語都圍繞「不動產經紀業」與「不動產交易」:管理的是經紀業,建立的是交易秩序,保障的是交易者,促進的是交易市場。 三、主管機關:中央、直轄市、縣(市)三層寫法不同 依本條例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三個層級的寫法並不對稱,正是命題重點。 行政層級法條所稱主管機關作答提醒 中央內政部記「部」的層級,不可換成內政部所屬的營建署等機關。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法條直接點名地政單位;問何種局處時選「地政」。實務上各直轄市已多改稱地政局,但都屬地政體系。 縣(市)縣(市)政府法條只寫到縣(市)政府,沒有指定局處。 不動產經紀業的管理與地籍、地價、不動產交易等地政業務密切相關,所以直轄市由地政單位主管。都市發展、城鄉發展、產業發展或財政等單位,雖然也和土地、產業或財產有關,但都不是本條例所定的主管單位。 常考陷阱 把「保障」改成「限制」:「限制交易者權益」與第1條的保障方向相反。判斷時先看動詞,不能只看到「交易者權益」就認為正確。 只承認最後一項目的:「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固然正確,但管理經紀業、建立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也都是立法目的;「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不是錯誤敘述。 拿其他法規的目的混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租賃住宅服務業發展、國民消費生活安全,分屬其他法規,不是本條例第1條的文字。 把中央主管機關寫成營建署: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是錯誤敘述。 直轄市局處選錯:直轄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地政處」,不要被都市發展、城鄉發展、產業發展或財政等選項帶走。 三層級寫法套錯:直轄市有指定地政處,縣(市)只寫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政府」都是正確敘述。 忽略題目問正確或錯誤:先確認作答方向,再逐一檢查「目的動詞、機關層級、局處名稱」,避免明明知道法條卻反向作答。 記憶口訣 立法目的:「管、序、保、健」管經紀業、建交易秩序、保交易者權益、促市場健全發展。 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直轄地政處,縣市找政府;營建署不是部。」中央記到「部」為止,直轄市認準「地政」,縣(市)就是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