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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價格限制與垂直交易限制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4
轉售價格限制與垂直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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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轉售價格原則上由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公平交易法第19條禁止事業限制轉售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例外;此規定也準用於服務。 垂直交易限制須掌握完整要件:第20條第5款規範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的行為,且須有限制競爭之虞。 加盟店仍應保有價格競爭空間:加盟業主不當限制加盟店服務報酬,並以此作為成立或維持加盟關係的條件,屬於第20條第5款的問題。 強制加購要想到搭售:購買主要商品卻被要求同時購買另一商品或服務,屬於「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的典型態樣。 辨認行為結構:上下游或加盟關係的限制,與競爭同業間的聯合行為、差別待遇及不實廣告,各有不同判斷要件。 核心觀念 一、轉售價格限制:原則自由,正當理由例外 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的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的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規定於事業的服務準用。 所謂轉售,是交易相對人取得商品後,再銷售給其他人。例如供應商將商品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賣給消費者。供應商可以決定自己供貨的價格,但原則上不得進一步控制經銷商對外轉售的價格。規範也涵蓋第三人再轉售的情形,並非只保護第一層經銷商。 價格限制不限於要求「不得降價」。固定售價、設定最低價或最高價,均可能涉及轉售價格限制;不能因限制的是最高價,就直接認定不受規範。至於單純提供建議售價,應看交易相對人是否仍有真正自由決價的空間;若搭配處罰、停止供貨等方式強制遵守,就不能只因名稱叫「建議」而排除限制。 修法前的舊規定,是直接要求事業對交易相對人的轉售價格「應容許其自由決定」,有相反約定者無效;民國104年修法後改為「原則禁止限制、有正當理由例外」。兩者核心精神相同:轉售價格原則上由交易相對人自己決定。因此題目問事業對轉售價格應如何處理時,應選擇容許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公平交易法並未以原供給價格的110%、130%或150%作為轉售價格上限,這類數字都是干擾選項。 二、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三項要件一起看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禁止的行為,是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且有限制競爭之虞。判斷重點如下: 限制事業活動:限制涉及交易相對人的經營自主,例如價格、報酬、交易對象、銷售區域,或要求加購其他商品(搭售)、只能與自己交易(獨家交易)等。 以限制作為交易條件,且具有不正當性:對方若不接受限制,就無法成立或維持交易關係。並非契約中只要存在任何限制,就當然違法。 有限制競爭之虞:須評估限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法條要求的是具有此種可能性,不必等到競爭損害已實際發生。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就本款所稱的「限制」,列舉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等態樣。「雙方已簽約」不能取代上述判斷:交易相對人同意條件,不代表限制當然合法;反過來說,也不能只憑一方不滿契約條件,就直接推定違法。 三、加盟經營:品牌管理不等於可以統一服務報酬 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間,屬於不同交易層次的合作關係。加盟店雖使用相同品牌,仍是獨立經營的事業,涉及自身事業活動及價格競爭。不動產經紀加盟業主如不正當限制加盟店收取服務報酬的標準,並將遵守該標準作為成立或持續加盟關係的條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即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此種行為的評價是:有限制競爭之虞、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加盟業主應容許加盟店在法定報酬上限內自行決定服務報酬,不能以「維護品牌」或「保護消費者」為名,主張加盟業主不應讓加盟店自由決定報酬。 四、強制加購與其他違法類型的區別 消費者購買主要商品時,業者另要求必須加購其他商品或服務,否則拒絕交易,即屬搭售。例如購買限量跑車,交車前卻被要求一併購買業者指定的保險,買方表示可自行安排仍遭拒絕,最可能涉及的是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 類型判斷關鍵 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將接受限制(如統一報酬、強制加購)作為交易條件,且有限制競爭之虞。 聯合行為具有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合意共同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差別待遇無正當理由,對不同交易相對人給予不同待遇。 不實廣告重點在於廣告等表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促使他事業斷絕交易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其他事業對其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 不正當使他事業不為競爭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 加盟業主單方面以加盟條件限制加盟店,屬於上下游的垂直限制,不是同業間的水平聯合行為;也沒有脅迫、利誘「他事業」去做某事,或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斷絕交易的結構。強制加購不能僅因消費者感到不公平就改選差別待遇;未涉及廣告內容真假,亦不應選擇不實廣告。 常考陷阱 「轉售價格不得超過原供給價格的110%、130%或150%」:錯在憑空設定比例。轉售價格應容許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 「只禁止最低價限制,最高價限制一定合法」:錯在縮小規範範圍。限制轉售價格不只一種形式。 「為保護消費者,加盟業主不應容許加盟店自由決定服務報酬」:方向完全相反。限制加盟店報酬有限制競爭、妨礙公平競爭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加盟店必須遵守總部要求,所以總部可以統一報酬」:加盟關係不會排除公平交易法的適用。 「多家加盟店受同一總部限制,就是聯合行為」:聯合行為須競爭同業間的合意;加盟業主以條件限制加盟店是垂直限制,應選「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促使斷絕交易」:這兩款分別要求脅迫利誘他事業、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與加盟報酬限制的結構不同。 「強制加購保險是差別待遇或不實廣告」:核心是拒絕單獨出售主要商品、強迫綁定交易,屬搭售,即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 「有交易限制就一定違法」或「尚未造成損害就一定合法」:兩者均忽略法定要件,須有不正當限制,並有限制競爭之虞。 記憶口訣 「十九轉售原則自由,正當理由才有例外;二十五款看條件,不當加上競爭虞。」 「加盟報酬店自訂,強制加購是搭售;同業合意才算聯合,廣告真假另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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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0 關於甲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主)以限制加盟店收取服務報酬為條件,而與加盟店交易之行為,下列敘 述何者不正確? (A)為保護...
  4. 33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其售價: (A)應容許其自由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