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在消費者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締約,辨認訪問交易;以透過通訊方式、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辨認通訊交易(如網路購物、郵購)。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違反此規定的約定無效。 「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七日解除權的但書,只針對通訊交易,不及於訪問交易。 分清七日解除期間與次日起十五日的取回、退款期間,並注意各自的起算點。 未經消費者要約寄送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通知取回逾期未取回、無法通知,或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承諾仍不取回,均視為寄送人拋棄。 核心觀念 一、訪問交易與通訊交易的辨認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訪問交易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的契約。判斷重點是業者未經邀約即主動接觸消費者締約,場所不限於家中,也包括工作場所及公共場所。 通訊交易是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的契約。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都是典型例子。舊法稱「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現行法改稱「通訊交易」、「訪問交易」,試題無論用哪一種說法,適用的都是同一套解約權規定。 比較項目通訊交易訪問交易 判斷核心透過通訊方式,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即締約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與消費者當面締約 典型情境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未經邀約至住家、辦公室推銷,或在公共場所攔人推銷締約 七日解除權有;但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適用有;法律未設合理例外的排除 另須區別定型化契約(業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預先擬定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雙方個別商議而合意的條款),這兩者是依「契約條款如何形成」分類,與依「締約方式」分類的訪問交易、通訊交易不同。 二、第19條:七日內得無理由解除契約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舊法用語為「價款」)。這七日常被稱為「猶豫期間」或「鑑賞期」。 期間:七日,不是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三十日。 起算點: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不是下單日、付款日或業者出貨日。 方式: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二者擇一即可,不是只能退回商品。 效果:無須說明理由,也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不以商品有瑕疵為要件。 消費者在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已發出書面,契約即視為解除,不以業者在七日內收到為必要,也不須取得業者同意。 本條法定的行使方式是「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口頭通知不是本條所定方式,即使加上「經企業經營者同意」,也不能當成依本條行使解除權的方式。 補充:業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若未依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的相關資訊,七日期間自提供資訊之次日起算;但自原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三、合理例外只針對通訊交易;不得以特約排除 第19條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適用七日解除權,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例如易於腐敗、依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等)。合理例外須符合法定範圍,並非業者自行標示「售出不退」就能成立。 此但書只針對通訊交易,不能套用為「訪問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也不適用七日解除權」。題目把兩種交易名稱互換,是常見陷阱。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的約定,其約定無效。因此業者不能用契約條款排除七日猶豫期、縮短期間、要求說明理由,或將解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 四、第19條之2:取回商品與返還對價 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時,商品可能仍在消費者處,因此法律另定取回程序: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業者預先擬定的制式條款,不等於個別磋商。 業者義務起算點法定期間 依書面解約通知取回商品收到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者除外) 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對價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收到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 退款的關鍵字是「次日起十五日內」,不是「七日內」,也不是「之日起」。另外,契約解除後,雙方關於回復原狀的約定,若對消費者較民法規定不利者,無效。 五、第20條:未經要約寄送商品的處理 寄送人未經消費者要約,就對消費者郵寄或投遞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例如未訂閱就收到雜誌,即使寄送人附言「滿意後再訂閱」,消費者沉默不回覆,也不能當成承諾訂購。 下列情形視為寄送人拋棄其寄投的商品: 已通知取回: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寄送人取回,寄送人逾期未取回。 無法通知:消費者無法通知寄送人取回。 未通知取回:雖未經消費者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寄送人仍不取回商品。 「相當期限」由消費者酌定,不是固定一個月;「逾一個月」是未通知時的法定期間,且以寄送後起算,不是收受後,也不是二個月、三個月或六個月。 消費者並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的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消費者不願購買時,不必自行負擔寄回郵資。 常考陷阱 「通訊交易係指業者未經邀約,與消費者在公共場所等所訂之契約」:這是訪問交易的定義,被張冠李戴成通訊交易。 「收受後十日/十五日/三十日內」:解除期間一律是七日,網購、郵購、訪問交易皆同。 「唯有直接退回商品才能解除」:漏掉書面通知;兩種方式擇一即可。 「經業者同意,可用口頭通知解除」:法定方式只有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 「七日猶豫期可以特約排除」:違反第19條的約定無效。 「訪問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適用解約權」:合理例外只限通訊交易。 「須說明理由」、「須負擔手續費或部分價款」:法條明定無須說明理由,也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業者應於收到退回商品之次日起七日內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內退款」:正確是次日起十五日內,期間與起算點都要看清楚。 「未經要約寄送的商品,消費者負保管義務」:錯,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消費者不願訂閱時,寄回郵資由消費者負擔」:錯,消費者可請求處理寄送物的必要費用。 「寄送後逾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正確是逾一個月。 選錯題的判斷:條文用語是「逾期未取回」。若某選項只是文字略有出入,另一選項卻有明顯實質錯誤(如負保管義務、自付郵資),應優先選實質錯誤的選項。 記憶口訣 「通訪七日,退貨或書面,免理由、免費用、不得特約排除。」 「取回退款,都從次日起十五;合理例外,只給通訊。」 「未邀上門是訪問;未訂寄來免保管、免郵資。通知逾期未取、無法通知、寄後逾一月,視為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