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民法第184條的三種責任基礎: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共同過失也能成立共同侵權;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掌握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連帶責任,並了解被害人須承擔其使用人(如載送的駕駛人)之過失。 區分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與保險給付,理解重大過失的注意義務標準。 記牢侵權時效「知悉起二年、行為起十年」,以及時效完成後「得拒絕給付、仍可自願履行」。 核心觀念 一、一般侵權行為:先找保護客體,再選責任基礎 民法第184條規定三種主要責任基礎。作答時應先確認受侵害的是所有權、身體健康等權利,還是未伴隨權利侵害的純粹經濟利益,再檢查故意、過失、不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 責任基礎成立要點保護範圍與舉證 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權利受侵害為核心;單純財產減少,不能直接等同權利受侵害。 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保護範圍及於利益,但須符合故意及背俗方法,僅有過失不足。 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須屬保護被害人及該損害類型的法律;行為人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負責任。 由上表可知,我國侵權行為的保護客體不限於權利,也及於利益。 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未因人身或物權等權利遭侵害而發生的財產不利益,原則上不能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求償,須符合後段或第2項。債權雖屬財產權,但不能因此認定第三人以任何過失妨害債權,均成立前段責任;若第三人故意以背俗方法侵害債權,則可依後段求償。因此「債權被侵害只能依前段、不得依後段」的說法是錯的。 二、租屋與失火:所有權受損,與契約利益受損不同 房屋因他人過失失火而燒毀,屋主的所有權受侵害,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失火者求償。即使失火者是次承租人,與屋主沒有直接租賃契約,也不妨礙侵權責任成立。 承租人(轉租人)因房屋燒毀而失去的是租賃債權上的使用利益,並非所有權,不能僅憑失火者有過失,就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侵權責任;其與次承租人之間,應依兩人間的租賃契約處理。 依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不是契約無效。此外,先與屋主洽談或成立租約,並不當然取得排除他人承租的優先締約權;屋主另行出租並交付他人,後租約不因此對先洽談者無效。 三、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依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時,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共同侵權不以共同故意或事前意思聯絡為必要,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同一損害(行為關連共同),即可成立。例如: 兩名駕駛均違規擦撞,致路人受傷:兩人對路人成立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 借用車輛的駕駛人有過失,與另一違規車輛相撞致借來的車全毀:兩名駕駛對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機車駕駛人載客與他車相撞,雙方均有過失:兩名駕駛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乘客得向其中任一人請求賠償。 被害人得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不得重複受償;行為人間如何分擔,是內部求償問題。 四、未成年人與受僱人:還要找其他賠償義務人 依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責。因此,十六歲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不代表父母當然免責。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不負責任;另有依聲請斟酌經濟狀況命為衡平賠償的規定。 依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我國有僱用人責任的規定,送貨員於送貨時肇事,其公司原則上應負責。僱用人若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不負責任;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五、損害範圍、與有過失及保險 身體或健康受侵害,除醫療費、工作損失等財產損害外,依第195條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被害人的近親並非只要因被害人受傷而難過,就當然可以請求;須另符合不法侵害其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要件。 依第217條,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例如駕駛自己滑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縱然酒駕闖紅燈,仍得主張過失相抵。 同條並規定,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實務見解認為,乘客搭乘他人駕駛的機車或汽車,係利用駕駛人載送而擴大自己的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乘客的使用人。因此乘客向另一方肇事者求償時,該肇事者得主張乘客應承擔駕駛人的過失,減輕賠償金額。但這不影響乘客仍得向自己搭乘車輛的駕駛人請求賠償。 車主為車輛投保,肇事者不得主張應扣除保險金。保險金是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換得的對價,與侵權損害賠償基礎不同,不適用損益相抵;保險人理賠後依法代位求償,屬另一問題。 六、重大過失:連一般人會注意的事都忽略 過失類型注意義務標準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銀行對於肉眼顯能辨別的票據印文真偽,竟未辨識,屬於重大過失。判斷關鍵是辨識容易,卻連一般人都會做到的基本注意都未盡;不是抽象或具體輕過失,也不是無過失責任。 七、侵權時效與慰撫金的專屬性 依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短期時效須同時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才起算。 依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並不是請求權當然消失或禁止給付。債務人仍可自願履行,且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第195條的慰撫金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考題敘述「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是正確的原則性敘述,不要因為有但書就判為錯誤。 常考陷阱 「純粹經濟上損失,與權利受損一樣,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錯。前段以權利受侵害為要件,純粹經濟利益須依後段或第2項。 「侵權行為只保護權利,不保護利益」: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利益,亦得請求。 「債權受侵害只能依前段,不得依後段」:錯。故意背俗侵害債權,可依後段主張。 「共同侵權必須串通,或只能各賠自己的比例」:錯。共同過失亦成立,對外負連帶責任。 「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被害人只能向未成年人求償」:錯。原則上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我國沒有僱用人責任」:錯。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僱用人原則上連帶負責。 「車禍傷者只能請求財產上損害」:錯。身體健康受侵害,得請求慰撫金。 「肇事者可主張被害人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錯。保險給付不得扣抵賠償。 「對方酒駕闖紅燈,就不得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錯。被害人自己有過失,仍可過失相抵。 「他方肇事者不得主張乘客應承擔載送駕駛人的過失」:錯。駕駛人是乘客的使用人,乘客應承擔其過失。 「子女重傷,父母必有慰撫金」:錯。須符合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的要件。 「轉租人可依侵權行為向失火的次承租人求償」:錯。受侵害所有權的是屋主,轉租人應依契約處理。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以書面訂立者無效」:錯。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侵權長期時效二十年」:錯。自侵權行為時起為十年。 「時效完成後,賠償義務人即不得再為給付」:錯。只是得拒絕給付,仍可自願履行。 記憶口訣 「前段權利,後段故俗;共同加害,對外連帶;乘客承擔司機過;保險不扣;知悉二年,行為十年;時效完成,得拒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