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師資培育法 第 22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4
師資培育法 第 22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第二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之條件與選擇、輔導、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定之;其名單除僑民學校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9.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得以任教年資幾年折抵教育實習? (A)四年 (B)...
  2. 14. 教育部修正師資培育法,改為先通過檢定再實習,依新制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至偏鄉或海外學校擔任代理教師幾年,可抵半...
  3. 27.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小美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想要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下列何者不是他該採取的方法? (A)七年內於...
  4. 20. 依現行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 滿幾個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