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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23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1
師資培育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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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二、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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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依現行師資培育法第 23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計幾年以上,得報中央主關機關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