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狀況等級區分為 A、B、C、D 等 4 級如下狀況。 (1)A 級:案發分局除啟動快打警力外,須同時啟動區域聯防警察局及分局快 打警力支援,始能解除狀況。 (2)B 級:案發分局除啟動快打警力及第 1 梯次區域聯防分局支援外,尚須再 啟動第 2 梯次警察局快打警力支援,始能解除狀況。 (3)C 級:案發分局除啟動快打警力外,尚須啟動區域聯防分局支援,始能解 除。 (4)D 級:案發分局自行啟動快打警力即可解除狀況。分局狀況等級 D 又區分 為 D1、D2 等 2 級: 1D1 級:啟動各區鄰近各分駐(派出)所等線上警力外,尚須啟動分局鄰 近各區第二波快打警力支援,始能解除狀況。 2D2 級:啟動各區鄰近各分駐(派出)所等線上警力即可解除狀況。 3、案發現場指揮官依現場狀況,綜合考量轄區特性,立即研判,倘需鄰近縣市轄 區支援警力,應依層級通報至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請求他轄警力支援。 (五) 各級治安狀況編組及分層指揮官層級規定─依案件輕重,從 D 級(D2、D1)→ C級 → B級 → A級,一路遞升 1、分駐所、派出所(D 級): (1) 以案發地派出所為軸心,結合鄰近派出所組成聯防,編成區域聯防,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