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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2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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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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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何者? (A)內政部 (B)教育部 (C)衛生福利部 (D)勞動部
  2. 57. (  )性別平等教育法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 (A)內政部 (B)經濟部 (C)法務部 (D)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