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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146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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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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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
  2. 7、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所指之性騷擾,下列何項不符合? (A)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
  3. 根據今年(100 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明確定義「性霸凌」為下列何者? (A) 個人對自我歸屬性...
  4. 39.下列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5. 12. 受到美國影響,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性騷擾的分類,主要區分為下列何者? (A)敵意環境性騷擾與性賄賂 (B)性賄賂、性霸凌...
  6. 2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下...
  7. 49.依據民國100年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與93年版本 比較,增列了何種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A)性侵害 (B)...
  8. 在性騷擾事件中,如果當事一方為國中學生,另一方為不具學生身份之校外人士,案件調查所適用之法規為?(A)性騷擾防治法 (B)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