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釋憲制度自《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已全面改制,將過去的大法官「會議」轉型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此變革讓釋憲程序更加司法化、法庭化,並將立委聲請釋憲的門檻從現有總額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 釋憲制度核心變革與運作重點 @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 => 過去大法官審理案件多以「會議」形式閉門審查,並公布解釋文;改制後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公開言詞辯論,審理結果改以「判決」或「裁定」做成,程序更具透明度與訴訟性質。 @立委聲請門檻調降至1/4 => 立委針對法規範聲請釋憲的門檻,已由原先的現有總額三分之一(即立院113席中須38席)調降為四分之一(即立院113席中僅須29席即可聲請)。 @解釋法律與命令及違憲審查 => 憲法法庭專責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若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憲法法庭可宣告其違憲並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 除機關與立委外,一般民眾若認為法院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也可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