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雖未有定義規定,實務上是採廣義公務員說,故懲戒法庭懲戒對象包括: 1.政務人員。 2.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3.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4.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5.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6.民選地方首長。 7.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