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和其他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一)定義: 民法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二)特性: 1.從屬性: 從屬性意思是指抵押權之發生,以主債權之發生為前提,主債權若不發生,則抵押權亦不發生;主債權若無效,抵押權亦隨之無效,是為發生上之從屬性。 民法870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民法307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2.不可分性: 民法868和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