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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行告訴人_告訴乃論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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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7月05日

指定代行告訴人: => 當被害人遇到「告訴乃論之罪」時,若沒有適格的告訴權人,或有資格的人無法行使告訴權,檢察官會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一名適當的人來代替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 在告訴乃論之罪,雖然不是告訴權人,但經由檢察官指定而提出告訴的人。但沒有撤回告訴的權利 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適用時機與法定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符合以下情況即可申請: 1)無得為告訴之人:被害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可以代為告訴的對象。 2)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例如法定代理人是加害者,或被害人與家屬皆因嚴重車禍重傷昏迷,無法親自或由家屬提告。 指定對象與權限 1)誰能被指定:不限親屬,社工、鄰居、雇主或其他適當之人皆有機會被檢察官指定。 2)依現行實務,原則上不得委任律師為代行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權限範圍:代行告訴人具有與一般告訴人相同的權利(包含獨立告訴權),可向管轄地檢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法律例外讓有特定關係的親屬可以提出告訴。 但當沒有告訴權人可以提起告訴的時候,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檢察官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按照職權自己指定「代行告訴人」。 => 舉例來說,A出於過失撞傷B,讓B陷入昏迷。因為過失致重傷罪是告訴乃論之罪[6],B昏迷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配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可以指定B的孩子C為代行告訴人、提起告訴,就可以合法起訴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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