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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

科目:台電◆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題數:0
主題筆記
Hsin

Hsin

建立於 2024年10月04日

103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財會/政府採購法規第25題,題目為『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其中選項(D)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自收受機關通知之翌日開始起算停權期間,為錯誤答案;然,實際開始起算停權日為何? 答案為,依據不同情況有不同起算時點;如第 101 條第1 項第13款(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其起算時點為法院破產裁定宣告或送達生效時起算;又第 101 條第1 項第14款(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 情節重大者。),起算時點為歧視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起算。更多詳細資訊請詳工程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0號及10300435551號函。 亦或至法律事務所整理頁面https://www.yuan-tuo.com.tw/news/details.php?id=16605&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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