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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受理程序_行政程序法第13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主題筆記
林筱湞

林筱湞

建立於 2024年12月01日

行政程序法§13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順序: 受理在先之機關→各該機關→共同上級機關→各該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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