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司法院的定位: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但現行法律性質屬於國家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不是「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司法院的四大職權: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審判(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行政。 彈劾與糾舉屬於監察院,不是司法院的權限。看到「彈劾」或「糾舉」出現在司法院職權選項中,就是錯誤選項。 大法官的產生: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大法官共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大法官的任期: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擔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法律定位 司法院是我國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不過,具體訴訟案件主要由各級法院審判,司法院本身負責統籌司法行政事務,所以其現行法律性質屬於國家最高司法行政機關。題目問司法院「現行法律地位」時,應選「國家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不要選「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行政訴訟機關」或「最高公務員懲戒機關」。 「最高司法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並不矛盾。前者描述司法院在國家體制中的位階,後者描述它現行運作的性質。 二、司法院的職權(我國司法權的範圍) 職權 內容 判斷重點 釋憲權 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由大法官行使,屬司法權範圍 審判權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 民事與刑事訴訟的審判權屬司法權範圍 公務員懲戒權 對違法失職公務員作成懲戒 懲戒屬司法院,彈劾不屬司法院 司法行政權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處理法院行政、司法人事等事項 雖然不是具體個案審判,仍屬司法權範圍 此外,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這也屬於大法官的職權。 三、彈劾、糾舉與懲戒的區別 我國五權分立,三種追究公務員責任的方式分屬不同機關,最容易混淆: 名稱 所屬機關 性質 彈劾 監察院 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提出追究,屬監察權 糾舉 監察院 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需先行停職或為急速處分時,送交其主管長官處理,屬監察權 懲戒 司法院(懲戒法院) 對被移送的公務員審理並作成懲戒處分,屬司法權 流程可以這樣理解:監察院提出彈劾,再移送司法院審理懲戒。前段的彈劾、糾舉是監察權,後段的懲戒才是司法權。因此,「針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權」、「政務官彈劾事項」、「糾舉權」都不是司法院的權限。 附帶一提,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出、交憲法法庭審理。這屬於特殊程序,不代表一般公務人員或政務官的彈劾權歸立法院或司法院。 四、大法官的人數與產生方式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院長、副院長是在總統提名時就一併指定,不是由大法官互選產生。 產生程序: 由總統提名(不是行政院院長)。 經立法院同意(不是監察院、國民大會、司法院、考試院或行政院)。 由總統任命。 過去憲法本文規定由監察院同意,後來改由國民大會同意;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同意機關為立法院。作答一律選「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關於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表決方式,本單元題目以記名投票、出席委員二分之一為正確答案,作答時依此判斷。 五、大法官的任期與任期保障 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每位大法官依自己的就任時間計算任期,不是全體同進同退。 不得連任。選項寫「得連任一次」、「得連選連任」都是錯的。 擔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院長、副院長可以隨總統的提名更替,不像其他大法官受八年任期保障。這個敘述是正確的,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常考陷阱 把「最高司法機關」寫成「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司法院的現行法律性質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把彈劾權列為司法權。不論對象是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還是政務官,彈劾權都屬監察院。司法院掌理的是後續的「懲戒」。 把糾舉權列為司法院權限。糾舉同樣屬於監察院。 看到「司法行政權」就以為不屬司法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行使的司法行政權,仍在我國司法權範圍內。 任期寫成「得連任一次」或「得連選連任」。正確規定是八年、不得連任。 以為「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是錯誤敘述。這句話正確,是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規定。 以為任期按屆次計算。正確是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人數記錯。大法官共十五人,院長、副院長也包含在內。 提名人、同意機關張冠李戴。提名人是總統,不是行政院院長。同意機關是立法院,不是監察院、國民大會或司法院。監察院與國民大會是舊制的同意機關,最常被拿來當錯誤選項。 混淆同意權的表決方式。本單元題目的正解是「記名投票、出席委員二分之一」。注意「記名/無記名」、「出席/全體」這兩組字眼的排列組合。 記憶口訣 「司法最高,性質行政;釋憲審判,懲戒行政。」司法院的定位與四大職權。 「彈劾糾舉歸監院,懲戒才歸司法院。」區分監察權與司法權。 「十五大法官,總統提名立院同意;八年個別算,不得連任;正副院長無保障。」大法官的人數、產生方式與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