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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委員會的組成與類型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2
國會委員會的組成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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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委員會是立法分工與專業審查的核心:國會設置委員會的三大考量是立法分工、專業審查、監督行政。「便於政黨協商」與「強化議員代表性」不屬於設置原因。 常設委員會是一般負責審查法案的委員會:我國立法院的交通、內政、財政等委員會都屬常設委員會。委員會的作用是減輕院會負擔,不會增加院會負擔。 兩院制國會協調兩院歧見要靠聯席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負責統一法案內容與文字。 委員會強弱的原因:委員會專業能力足以與官僚匹配,而且政黨較弱時,委員會相對強勢(例如美國)。政黨紀律強時,委員會影響力不如政黨(例如英國)。 我國委員會公聽會屬於諮詢性質。委員會的優點包括思慮周詳、決策較快、促進專業知識流通,但「不受利益團體影響」不是它的優點。 核心觀念 一、立法機關為何設置委員會 現代國會議案多、範圍廣、技術性高,院會無法逐案細究,因此設置委員會。主要考量有三項: 立法分工:依政策領域把議案分配給不同委員會,各委員會同時處理,提高效率,也減輕院會負擔。 專業審查:議員長期在同一領域累積經驗,可以對法案做專業、細部的審查,也能舉行公聽會、蒐集資訊、確定立法細節。 監督行政部門:委員會可以邀請行政官員報告、備詢,或進行聽證與調查,對口監督相關部會。 優點: 對法案能有較詳細的思慮與實質討論。 分工並行處理,決策更為快速。 促進專業技術與知識的流通,議員在專業上可以與行政官僚抗衡。 強化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 缺點: 政策被切割處理,各委員會本位主義較強,難以兼顧整體與優先順序。 權力集中於少數委員或主席,其他議員難以影響該領域議案。 委員會容易與相關行政機關、利益團體形成密切關係(所謂「鐵三角」),使立法偏向特定利益。所以委員會並非不受利益團體影響,反而是利益團體遊說的重點。 審查多在小範圍進行,透明度與問責可能不足。 二、立法程序與「小國會」 民主國家的立法程序大致包括下列階段: 提案:由議員、行政部門等提出法律案。 交付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可舉行公聽會、邀請官員與專家說明、逐條討論並修正,作成審查報告。這是法案實質內容形成的關鍵階段。 院會討論與表決:院會依審查報告進行討論、修正及表決。我國立法院的流程是:院會一讀後交付委員會審查,再經院會二讀、三讀。 兩院制國家的協調:兩院通過的版本不同時,可交由聯席委員會協商出一致版本,再送兩院表決。 公布施行:法案送交元首公布。部分國家另有元首否決、覆議等程序。 委員會被稱為「小國會」(little parliament),原因如下: 組成上:由部分議員組成,席次通常按政黨比例分配,是院會政治生態的縮影。 職權上:具有與院會相似的權限,包括審查與修正法案、邀請官員備詢、舉行公聽會或聽證、調查行政事項。在委員會較強的國家,委員會還能決定法案是否排入議程(守門功能)。 功能上:院會多半尊重委員會的專業審查結果,法案實質內容往往在委員會階段就已大致定案,院會主要扮演確認角色。 三、委員會的主要類型 類型組成與存續主要職能 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依政策領域長期設置,成員依專業與政黨比例分配。 國會中一般負責審查法案的委員會,也負責監督、調查行政部門。 特別委員會(select/special committee) 為特定任務或事件而設,通常任務完成即解散。 處理特定調查或特殊議題。 聯席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 在兩院制國會中,由兩院若干議員共同組成,針對個案臨時設置。 在對等兩院制國會中,兩院對共同行使的職權(尤其法案內容)發生歧見時,負責協調法案內容及文字的一致性。 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由兩院議員組成,但通常長期存在。 多從事研究、調查或處理兩院共同的行政事務,一般不負責法案協調。 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由一院全體議員以委員會形式開會,程序較院會簡便。 讓全體議員對重大議案進行較彈性的討論。它不是分工的專業小組,不負責依不同法案蒐集資訊、確定立法細節(這是常設委員會的工作)。 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在常設委員會之下再細分設置。 使專業分工更細緻。 四、我國立法院的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共八個,包括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它們依政策領域長期設置,負責審查法案及對口監督部會。 特種委員會:如程序委員會(負責議程編排)、紀律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它們處理院內程序或特定事務,不依政策領域審查法案。考試中,交通委員會屬「常設委員會」,不是特別、程序或聯席委員會。 全院委員會:由全體立委組成,用於處理特定重大案件。 運作特色:委員會設召集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立委每會期可登記參加委員會,且未採取資深制度,委員會成員流動性高,很少立委長期加入同一委員會,因此專業累積較不足。 五、公聽會制度 委員會為審查議案的需要,可以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上相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公聽會性質屬於諮詢性質,目的在於蒐集資訊、聽取各方觀點,作為審查參考。出席者的意見不拘束委員會或院會,公聽會也不是封閉性、層級性或強制性的程序。 六、美國、英國與我國的比較 比較面向美國英國我國 國會結構 對等兩院制(參議院、眾議院)。 兩院制(上議院、下議院),但權力集中於下議院。 一院制(立法院)。 委員會地位 常設委員會權力大,有守門權,是立法樞紐,被視為最典型的「小國會」。 政黨紀律強,法案由內閣主導,委員會影響力遠不如政黨。 委員會是法案審查與監督的主要場域,但政黨協商對法案的影響很大。 委員會類型特色 常設、特別、聯合、聯席、小組委員會齊備。兩院版本不同時由聯席委員會協調。 審查法案的委員會傳統上多為逐案組成、非專業分工。另有對應各部會的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監督行政。 以八個常設委員會為核心,另有特種委員會與全院委員會。 資深制與演變 有資深制傳統。但自1950年代以來,常設委員會的獨立自主性逐漸弱化,政黨領導的影響力上升。 無強勢資深制,委員會受政黨支配。 未採資深制,委員流動性高,專業累積有限。 委員會相對強勢的條件:委員會專業能力足以與官僚匹配,在立法過程中角色明顯,權力與資源充足,而且政黨紀律較弱(美國是典型例子)。反之,政黨強勢、委員會資源不足、在立法過程中角色不明顯,都會使委員會較弱。 常考陷阱 「全院委員會根據不同的法案蒐集資訊,確定立法細節」:錯誤。這是常設委員會的功能。全院委員會由全體議員組成,不是分工的專業小組。 「便於政黨協商」、「強化國會議員代表性」是設置委員會的原因:錯誤。正確原因只有立法分工、專業審查、監督行政。 「委員會會增加院會工作的負擔」:錯誤。委員會先行過濾與審查法案,作用是減輕院會負擔。 「委員會不受利益團體的影響」是其優點:錯誤。委員會反而容易與利益團體、官僚形成鐵三角。「決策更為快速」才是優點。 把交通委員會歸為特別、程序或聯席委員會:錯誤。它是常設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屬特種委員會,負責議程安排。 兩院法案歧見由調查委員會、全院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協調:錯誤。應是聯席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也要注意,長期存在的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與個案協調的聯席委員會不同。 「一般負責審查法案的是監督、調查或選任委員會」:錯誤。應是常設委員會。 「公聽會具強制、封閉或層級性質」:錯誤。公聽會屬諮詢性質。 「委員會強勢是因為政黨相當強勢」或「委員會權力資源不足」:錯誤。委員會強勢的關鍵是專業能力足以與官僚匹配,而政黨強勢通常會壓縮委員會的影響力。 以下敘述是正確的,不要誤判為錯:「英國國會常設委員會影響力遠不如政黨」、「自1950年代至今美國常設委員會獨立自主性逐漸弱化」、「我國立法院未採資深制度,很少立委長期加入同一委員會」。 記憶口訣 「分工、專業、盯行政」:設置委員會的三大原因。政黨協商與代表性都不在其中。 「常設審案、特別專案、聯席協兩院、全院大家談」:四種主要委員會的職能。 「公聽只諮詢,專業壓官僚,美強英弱臺無資深」:公聽會屬諮詢性質;委員會的專業能力與官僚匹配才會強勢;美國委員會強、英國受政黨支配、我國未採資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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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有關立法機關中的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全院委員會根據不同的法案蒐集資訊,確定立法細節 (B)自 1950 年代至今...
  2. 17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部門設置委員會的原因? (A)立法分工 (B)便於政黨協商 (C)便於對法案進行專...
  3. 2.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部門設立委員會的原因? (A)強化國會議員代表性 (B)立法分工 (C)對法案進行專業性處理 (D)利於監督行政部...
  4. 19 我國立法院中的「交通委員會」是屬於下列何種委員會? (A)特別委員會 (B)程序委員會 (C)聯席委員會 (D)常設委員會
  5. 49 下列何者是某些國家國會的委員會能夠相對強勢的原因? (A)專業能力足與官僚匹配 (B)這些國家的政黨相當強勢 (C)在立法過程...
  6. 24 下列有關國會常設委員會的敘述,何者錯誤? (A)委員會是在國會中審查法案的機制 (B)委員會成員通常專業分工 (C)委員會會增...
  7. 15.各國立法機關通常都設有委員會,下列何者不屬於委員會設立的優點?(A)對於法案能有較詳細的思慮 (B)決策更為快速(C)促進專業...
  8. 我國立法院委員會的公聽制度,邀請相關人員出席,其性質屬於: (A)封閉性質(B)層級性質(C)強制性質(D)諮詢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