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解釋憲法的理由與功能:出現憲法未能涵蓋的新問題、需要釐清憲法文字定義、需要區隔政府干預基本人權的程度,都是解釋憲法的理由。「強化憲法的約束力」不是解釋憲法的理由,因為憲法本來就是最高規範。 解釋不等於修憲:憲法解釋可以補充既有法律不完備之處、闡釋憲法文字疑義,也可以由憲法法院執行;但它不具修憲效果,不須經公民投票追認。 釋憲機關三類型:普通法院型(美國)、憲法法院型(德國、奧地利)、特殊機關型(法國憲法委員會)。法國職司司法審查的機關是憲法委員會與行政法院。 美國司法審查源於判例:美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審查權,它是由 1803 年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的判例確立,不是國會立法,也不是總統慣例。 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國會)同意後任命,任職終身。法官不是選舉產生,判決採過半數決,不須三分之二通過。法官可以宣告法律及總統行政命令違憲。 核心觀念 一、為何需要解釋憲法 憲法條文多屬原則性、概括性規定,制定時也無法預見所有未來情勢,所以需要透過解釋,讓憲法能適用於具體爭議。常見的理由如下: 出現憲法未能涵蓋的問題:社會、科技、政治情勢變遷,產生制憲時沒有想到的新問題。 釐清憲法文字的定義:憲法用語抽象或有歧義,需要確定其意涵。 區隔政府干預基本人權的程度:判斷國家限制人民權利的界線,例如限制是否合乎比例。 解決機關間的權限爭議:例如行政與立法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劃分。 憲法本身就具有最高效力與拘束力,解釋的目的在於釐清與適用憲法,而不是「強化憲法的約束力」。考題把這一項列為選項時,它是「並非解釋憲法的理由」。 二、憲法解釋的功能 闡釋功能:對憲法文字的疑義進行說明,使其意義明確。 補充功能:補充既有法律不完備之處,填補規範漏洞。 統一功能:機關之間對憲法或法令的見解不一致時,由釋憲機關作出統一、具拘束力的解釋。 保障人權功能:審查法律或命令是否侵害基本權利,違憲者可宣告無效。 維護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劃定各權力部門的界限,發揮制衡作用。 使憲法與時俱進:透過解釋讓憲法適應社會變遷,不必頻繁修憲,有助維持憲法的穩定性。 解釋與修憲的區別:修憲是依修憲程序變更憲法條文本身。憲法解釋則是在既有條文範圍內闡明其意涵,不具修憲效果,所以不須經公民投票追認。 三、釋憲機關的類型 類型特徵代表國家 普通法院型(分散式審查)不另設專門機關。各級普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都可以附帶審查法律是否違憲,最終由最高法院定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憲法法院型(集中式審查)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集中行使釋憲權,與普通法院分立。可以進行抽象審查,裁判具有一般拘束力。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奧地利憲法法院;我國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特殊機關型(政治機關型)由兼具政治性質的特設機關審查法律是否合憲,傳統上以事前審查為主。法國憲法委員會 另外也有由立法機關自行解釋憲法的制度,例如中國大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英國傳統上奉行國會主權,法院不能宣告國會法律無效。 四、法國的司法審查機關 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依 1958 年第五共和憲法設立,負責審查法律是否合憲。成員 9 人,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各任命 3 人,卸任總統為當然成員。原本以法律公布前的事前審查為主。2008 年修憲後增設「合憲性優先問題」,人民在訴訟中可以就已生效的法律聲請審查。 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 等):審查行政命令與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憲,同樣屬於司法審查機關。行政法院系統的最高機關也可以把法律合憲性的疑義移送憲法委員會。 注意:法國沒有名為「憲法法院」的機關,參議院是立法機關,兩者都不是正確答案。 五、美國司法審查權的由來: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美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法院可以宣告法律違憲。1803 年,馬伯利依據《1789 年司法法》的規定,直接向聯邦最高法院聲請命令國務卿麥迪遜發給委任狀。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認為,該法賦予最高法院這項初審管轄權,超出了憲法所定的範圍,因此這項規定違憲而無效,法院不予適用。 此案確立的原則是:憲法是最高法律;解釋法律是法院的職責;與憲法牴觸的法律無效。從此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判例確立,成為憲政慣例。審查對象包括國會的法律、總統的行政命令,以及州的法律。 六、司法審查對美國政治的影響 確立司法在權力分立中的地位:原本被視為「最不危險」的司法部門,取得制衡國會與總統的有力工具,三權得以相互制衡。 使法官具有政治影響力:最高法院透過解釋憲法,影響種族平等、墮胎、選舉、言論自由等重大政策。例如 1954 年布朗案推翻種族隔離的「隔離但平等」原則。 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是指法官不只詮釋法律,還積極介入政治爭議、推動社會變革。司法自制(judicial restraint)則主張尊重民選部門的決定,盡量避免宣告違憲。 司法人事政治化:因為判決影響重大,總統提名大法官、參議院審查同意的過程,常成為政黨角力的焦點。 反多數困境:非民選的法官可以推翻民選國會的立法,引發民主正當性的爭論。 七、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與判決 項目內容 人數目前為 9 人(首席大法官 1 人、大法官 8 人),人數由國會以法律訂定 產生方式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參議院是國會的一院,所以題目寫「須經國會同意」也是正確的。法官不是選舉產生 任期終身職(憲法規定「行為良好」期間持續任職),只能經由彈劾去職;任職期間俸給不得減少 判決方式過半數決,不須三分之二法官通過 權限可以宣告國會法律、總統行政命令、州法違憲 法官採任命制並享有終身職保障,目的是確保司法獨立,使法官不受行政、立法部門或選舉壓力的影響。 常考陷阱 「強化憲法的約束力」是解釋憲法的理由:錯。憲法本身就是最高規範,解釋是為了因應新問題、釐清文字、劃定人權界線。 「憲法解釋具有修憲效果,須經公民投票追認」:錯。解釋不等於修憲,也不須公民投票。「補充既有法律不完備之處」和「可以透過憲法法院執行」都是正確敘述。 法國司法審查機關選「憲法法院」或「參議院」:錯。正確答案是憲法委員會與行政法院,兩者都要選。 美國司法審查來自「憲法明文規定」、「國會立法」、「總統慣例」或「創制」:都錯,正確答案是判例(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馬伯利案奠定「聯邦制度」、「總統民選」或「最高法院的組成」:錯,該案奠定的是司法審查。 「最高法院法官由選舉產生,具有民意基礎」:錯。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終身任職。 「最高法院解釋憲法須經三分之二法官通過」:錯,採過半數決。三分之二門檻出現在彈劾定罪、覆議推翻否決、提出修憲案等程序。 看到「須經國會同意」就判斷為錯:這是正確敘述,因為同意權由國會中的參議院行使。 以為最高法院只能審查法律:錯。總統的行政命令也可以被宣告違憲。 記憶口訣 解釋三理由:「新問題、定文字、劃人權」;不是強化約束力,更不是修憲。 釋憲三型:「美普通、德奧憲院、法國委員會」;法國司法審查記「憲委加行政」。 美國最高法院:「1803 馬伯利,判例生審查;總統提名參院同意,終身任職過半決,法官從來不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