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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與不成文憲法及英國憲政文獻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3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及英國憲政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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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掌握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核心差異:成文憲法(法典法)將根本規範集中於具最高效力的憲法典,明確、權威、位階清楚;不成文憲法(習慣法)由普通法律、判例、憲法慣例與歷史文獻共同構成,彈性大、適應社會變遷能力強,但較不明確,也易被法官或國會改變。 分辨國家類型:典型不成文憲法國家為英國、紐西蘭;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多數國家都採成文憲法。當今大多數國家採成文憲法。 憲法慣例是不具法律形式的憲法規範:沒有具體法律表現形式,不具國家強制力,主要靠輿論與政治責任維持,可在不修改憲法原文的情況下補充憲法。 英國憲政三大文獻:大憲章(立憲民主制度的濫觴)、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人權文件,《五月花公約》是殖民地自治協議,兩者都不屬於英國保障個人權利的傳統文獻。 核心觀念 一、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 依憲法的存在形式,可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又稱法典法,是由制憲機關依特定程序制定、以一部或少數幾部文件集中規定國家根本制度的憲法典。不成文憲法又稱習慣法,沒有一部集中的單一憲法典,其內容散見於各種法源之中。 比較面向 成文憲法(法典法) 不成文憲法(習慣法) 形式與來源 集中於具最高權威的憲法典及其修正案。 由普通法律、法院判例、憲法慣例及歷史文獻共同構成;習慣法部分是由個別法律判決逐步累積而成。 內容特色 較具體、系統、全面,權力分配與人民權利較易查明。 規範分散,部分未形成明文;並不比法典法詳盡而全面。 法律位階 憲法具最高性,確立「憲法 > 法律 > 命令」的位階。 部分法源本身就是一般法律,各法源的位階未必都具最高性。 修改方式 多須經特別修憲程序(較嚴格),通常屬剛性憲法。 可透過普通立法、判例或慣例變遷調整,通常屬柔性憲法。 法官與國會的影響 文本明確,法官影響甚至創造法律的可能性較低;可搭配違憲審查制度,拘束立法權。 內容易受法官(判例)或國會議員(普通立法)改變;英國奉行國會主權,國會可以普通立法變更憲政規範。 彈性與適應力 穩定、可預測,但回應性與適應性較差。 彈性大,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較強。 代表國家 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多數國家。 英國、紐西蘭。 相對而非絕對的分類:成文與不成文不是互斥的絕對概念。英國雖屬不成文憲法國家,仍有權利法案等大量成文法;成文憲法國家同樣存在憲法慣例。例如美國總統連任以兩任為限,原本只是慣例,後來才寫入憲法修正案。因此判斷時應看「是否有一部集中、具最高效力的憲法典」,而不是看「有沒有成文法律」。 彈性不等於人權保障較佳:不成文憲法較具彈性,卻不能因此推論它比成文憲法更能確保人權。不成文憲法容易被國會或法官改變,人權保障反而較不穩定。成文憲法明文列舉權利,又能搭配違憲審查,一般認為在確立人權保障上較有優勢。 二、不成文憲法的法源與特性(以英國為例) 成文法律:國會制定的普通法律,例如權利法案等涉及王權、國會與人民權利的法律。 判例(普通法):法院在個案中累積形成的原則,因此法官對憲政規範有相當的形塑力。 憲法慣例:長期遵行的政治實踐,例如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出任首相、君主依首相建議行使權力、內閣集體對下議院負責等。 歷史文獻:大憲章、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等。 上述法源性質不同,部分只是一般法律或政治慣例,位階未必具有最高性。由於不必修改單一憲法典,就能透過新法律、新判例或慣例的演變回應社會需求,所以不成文憲法比成文憲法更具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 三、憲法慣例的意義與特徵 憲法慣例是指未以法律條文形式存在,但因長期反覆實踐、普遍被接受,而在國家根本制度上發揮憲法作用的政治規範。它有以下特徵: 沒有具體的法律表現形式:不是成文條文,也不是法院判決。 內容涉及國家根本政治制度與組織,實際上發揮憲法的作用。 主要以社會公眾輿論為後盾,本身不具國家強制力:違反者承擔的是政治責任與輿論壓力,法院通常不直接制裁。 可在不變動憲法原文的情況下,補充、具體化既有的憲法規範。 四、憲政主義與制憲目的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指以憲法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政治理念與制度安排。它的核心包括有限政府、法治(rule of law)、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重點在於「政府權力受限制」,而不只是舉行民主選舉。 一國制定憲法的目的: 確立國家根本組織,賦予政府權力合法性並劃定分工。 限制政府權力,防止專斷與威權主義。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個人自由。 確立法律位階,提供解決政治爭議的規則,使政治運作有所依循、穩定可預測。 凝聚國民對政治共同體的基本共識。 五、成文憲法的優缺點 優點: 使憲法文書更具權威性,政治系統運作更有依循。 確立法律位階,憲法居最高地位。 人權保障原則得以確立,防止政府不當干預;個人自由受保障,避免威權主義產生。 立法權受憲法限制,減少國會主權的力量,並可搭配違憲審查。 規定明確,不易遭到扭曲。 缺點: 修憲程序嚴格,容易僵化。 回應性與適應性較差,較難及時因應民眾需求與社會變遷。 條文固定,可能與實際政治運作脫節;條文解釋權集中於法院,也可能引發司法爭議。 六、英國憲政重要文獻 大憲章(Magna Carta,1215年):英王約翰在貴族壓力下簽署,確立王權受法律限制、未經同意不得任意課稅、非經合法審判不得任意拘禁等原則,奠定國會權力的基礎,被視為英國立憲民主制度的濫觴。 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1628年):國會向查理一世提出,主張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人民,進一步保障人身自由與國會的課稅同意權。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1689年):光榮革命後制定,限制王權,確立國會至上、國會選舉自由、議員在國會內的言論自由,以及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稅或停止法律等原則。 這三份文獻是英國不成文憲法中保障個人權利的傳統,也是美國各邦憲法權利典章(bill of rights)的重要依據。 易混淆文件: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人權文件,不是英國的傳統憲政文獻。 《五月花公約》(1620年):清教徒移民前往北美途中簽訂的自治協議,常被視為社會契約與殖民地自治的象徵,但不是美國各邦權利典章的依據。 選舉權改革法案、憲政改革法案:都是近代以後的改革立法,時間遠晚於大憲章,不是立憲民主的濫觴。 常考陷阱 「不成文憲法比成文憲法更能確保人權」→錯。不成文憲法較具彈性,但易被國會或法官改變。在人權的明文確立與保障上,成文憲法較有優勢。 「習慣法比法典法詳盡而全面」→錯。詳盡、具體、全面是法典法的特色。習慣法是由個別判決累積而成,內容分散。 「法典法中法官影響法律的可能性較低」「法典法搭配違憲審查」→正確。法官影響力大的是習慣法。 「成文憲法較不成文憲法更具回應性與適應性」「成文憲法較能因應民眾需求及感受」→錯。這是不成文憲法的優點,正好是成文憲法的弱點。 「不成文憲法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不如成文憲法」→錯。不成文憲法的適應能力較強。 「當今大部分國家採用不成文憲法」→錯。大多數國家採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只有英國、紐西蘭等少數國家。 國家辨識題:選項出現紐西蘭或英國,就是不成文憲法國家;法、德、義、日、美都是成文憲法國家。 「不成文憲法的部分法源可能為一般法律」「各法源位階未必皆有最高性」「內容易受法官或國會議員改變」→皆正確。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並非絕對概念」→正確。兩者是相對的分類,不要誤判為錯。 「憲法慣例具有具體的法律表現形式」→錯。憲法慣例沒有法律形式,也不具國家強制力,主要靠輿論維持,並可在不改變憲法原文下補充憲法。 「減少國會主權的力量」是成文憲法的優點。不要因為「減少國會力量」聽起來負面,就誤選為非優點。 英國傳統文獻題:大憲章、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屬於英國傳統;世界人權宣言不屬於。美國各邦權利典章依據題中,五月花公約不屬於依據。 立憲民主濫觴題:答案是大憲章。選舉權改革法案、憲政改革法案都是後來的改革立法。 記憶口訣 成文憲法:集中、明確、位階清,修得慢;不成文憲法:分散、靈活、法官國會改得快。 不成文國家:「英紐」(英國、紐西蘭)。 慣例:無形式、有作用;靠輿論、無強制;不改文、能補充。 英國三寶依時序:大憲章(1215)→權利請願書(1628)→權利法案(1689);「世界宣言、五月花」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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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關於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成文憲法比成文憲法更能確保人權的保障 (B)不成文憲法比較...
  2. 15憲法的分類中,關於習慣法與法典法的比較和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習慣法基於個別法律判決累積而成(B)法典法中,法官影響甚...
  3. 13 下列那一個國家為不成文憲法國家? (A)法國 (B)紐西蘭 (C)德國 (D)義大利
  4. 12. 有關成文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使憲法文書更具權威性 (B)使政治系統運作更有依循 (C)確立了法律的位階 (D)較不成...
  5. 14 下列對於憲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以憲法的存在形式為標準,可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B)成文憲法...
  6. 13 就憲法的形式及地位而言,可以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下列那一個國家可以被歸類為不成文憲法? (A)日本 (B)德國 (C)美國...
  7. 1 成文憲法有不少優點,下列何者不是它的優點?(A)比較能夠因應民眾的需求及感受 (B)人權保障原則得以確立,防止政府不當干預(C)...
  8. 18.下列何者不是憲法慣例之特徵? (A)具有具體的法律表現形式 (B)內容涉及到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組織,實際上發揮了憲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