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核心差異:成文憲法(法典法)將根本規範集中於具最高效力的憲法典,明確、權威、位階清楚;不成文憲法(習慣法)由普通法律、判例、憲法慣例與歷史文獻共同構成,彈性大、適應社會變遷能力強,但較不明確,也易被法官或國會改變。 分辨國家類型:典型不成文憲法國家為英國、紐西蘭;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多數國家都採成文憲法。當今大多數國家採成文憲法。 憲法慣例是不具法律形式的憲法規範:沒有具體法律表現形式,不具國家強制力,主要靠輿論與政治責任維持,可在不修改憲法原文的情況下補充憲法。 英國憲政三大文獻:大憲章(立憲民主制度的濫觴)、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人權文件,《五月花公約》是殖民地自治協議,兩者都不屬於英國保障個人權利的傳統文獻。 核心觀念 一、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 依憲法的存在形式,可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又稱法典法,是由制憲機關依特定程序制定、以一部或少數幾部文件集中規定國家根本制度的憲法典。不成文憲法又稱習慣法,沒有一部集中的單一憲法典,其內容散見於各種法源之中。 比較面向 成文憲法(法典法) 不成文憲法(習慣法) 形式與來源 集中於具最高權威的憲法典及其修正案。 由普通法律、法院判例、憲法慣例及歷史文獻共同構成;習慣法部分是由個別法律判決逐步累積而成。 內容特色 較具體、系統、全面,權力分配與人民權利較易查明。 規範分散,部分未形成明文;並不比法典法詳盡而全面。 法律位階 憲法具最高性,確立「憲法 > 法律 > 命令」的位階。 部分法源本身就是一般法律,各法源的位階未必都具最高性。 修改方式 多須經特別修憲程序(較嚴格),通常屬剛性憲法。 可透過普通立法、判例或慣例變遷調整,通常屬柔性憲法。 法官與國會的影響 文本明確,法官影響甚至創造法律的可能性較低;可搭配違憲審查制度,拘束立法權。 內容易受法官(判例)或國會議員(普通立法)改變;英國奉行國會主權,國會可以普通立法變更憲政規範。 彈性與適應力 穩定、可預測,但回應性與適應性較差。 彈性大,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較強。 代表國家 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多數國家。 英國、紐西蘭。 相對而非絕對的分類:成文與不成文不是互斥的絕對概念。英國雖屬不成文憲法國家,仍有權利法案等大量成文法;成文憲法國家同樣存在憲法慣例。例如美國總統連任以兩任為限,原本只是慣例,後來才寫入憲法修正案。因此判斷時應看「是否有一部集中、具最高效力的憲法典」,而不是看「有沒有成文法律」。 彈性不等於人權保障較佳:不成文憲法較具彈性,卻不能因此推論它比成文憲法更能確保人權。不成文憲法容易被國會或法官改變,人權保障反而較不穩定。成文憲法明文列舉權利,又能搭配違憲審查,一般認為在確立人權保障上較有優勢。 二、不成文憲法的法源與特性(以英國為例) 成文法律:國會制定的普通法律,例如權利法案等涉及王權、國會與人民權利的法律。 判例(普通法):法院在個案中累積形成的原則,因此法官對憲政規範有相當的形塑力。 憲法慣例:長期遵行的政治實踐,例如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出任首相、君主依首相建議行使權力、內閣集體對下議院負責等。 歷史文獻:大憲章、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等。 上述法源性質不同,部分只是一般法律或政治慣例,位階未必具有最高性。由於不必修改單一憲法典,就能透過新法律、新判例或慣例的演變回應社會需求,所以不成文憲法比成文憲法更具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 三、憲法慣例的意義與特徵 憲法慣例是指未以法律條文形式存在,但因長期反覆實踐、普遍被接受,而在國家根本制度上發揮憲法作用的政治規範。它有以下特徵: 沒有具體的法律表現形式:不是成文條文,也不是法院判決。 內容涉及國家根本政治制度與組織,實際上發揮憲法的作用。 主要以社會公眾輿論為後盾,本身不具國家強制力:違反者承擔的是政治責任與輿論壓力,法院通常不直接制裁。 可在不變動憲法原文的情況下,補充、具體化既有的憲法規範。 四、憲政主義與制憲目的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指以憲法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政治理念與制度安排。它的核心包括有限政府、法治(rule of law)、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重點在於「政府權力受限制」,而不只是舉行民主選舉。 一國制定憲法的目的: 確立國家根本組織,賦予政府權力合法性並劃定分工。 限制政府權力,防止專斷與威權主義。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個人自由。 確立法律位階,提供解決政治爭議的規則,使政治運作有所依循、穩定可預測。 凝聚國民對政治共同體的基本共識。 五、成文憲法的優缺點 優點: 使憲法文書更具權威性,政治系統運作更有依循。 確立法律位階,憲法居最高地位。 人權保障原則得以確立,防止政府不當干預;個人自由受保障,避免威權主義產生。 立法權受憲法限制,減少國會主權的力量,並可搭配違憲審查。 規定明確,不易遭到扭曲。 缺點: 修憲程序嚴格,容易僵化。 回應性與適應性較差,較難及時因應民眾需求與社會變遷。 條文固定,可能與實際政治運作脫節;條文解釋權集中於法院,也可能引發司法爭議。 六、英國憲政重要文獻 大憲章(Magna Carta,1215年):英王約翰在貴族壓力下簽署,確立王權受法律限制、未經同意不得任意課稅、非經合法審判不得任意拘禁等原則,奠定國會權力的基礎,被視為英國立憲民主制度的濫觴。 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1628年):國會向查理一世提出,主張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人民,進一步保障人身自由與國會的課稅同意權。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1689年):光榮革命後制定,限制王權,確立國會至上、國會選舉自由、議員在國會內的言論自由,以及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稅或停止法律等原則。 這三份文獻是英國不成文憲法中保障個人權利的傳統,也是美國各邦憲法權利典章(bill of rights)的重要依據。 易混淆文件: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人權文件,不是英國的傳統憲政文獻。 《五月花公約》(1620年):清教徒移民前往北美途中簽訂的自治協議,常被視為社會契約與殖民地自治的象徵,但不是美國各邦權利典章的依據。 選舉權改革法案、憲政改革法案:都是近代以後的改革立法,時間遠晚於大憲章,不是立憲民主的濫觴。 常考陷阱 「不成文憲法比成文憲法更能確保人權」→錯。不成文憲法較具彈性,但易被國會或法官改變。在人權的明文確立與保障上,成文憲法較有優勢。 「習慣法比法典法詳盡而全面」→錯。詳盡、具體、全面是法典法的特色。習慣法是由個別判決累積而成,內容分散。 「法典法中法官影響法律的可能性較低」「法典法搭配違憲審查」→正確。法官影響力大的是習慣法。 「成文憲法較不成文憲法更具回應性與適應性」「成文憲法較能因應民眾需求及感受」→錯。這是不成文憲法的優點,正好是成文憲法的弱點。 「不成文憲法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不如成文憲法」→錯。不成文憲法的適應能力較強。 「當今大部分國家採用不成文憲法」→錯。大多數國家採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只有英國、紐西蘭等少數國家。 國家辨識題:選項出現紐西蘭或英國,就是不成文憲法國家;法、德、義、日、美都是成文憲法國家。 「不成文憲法的部分法源可能為一般法律」「各法源位階未必皆有最高性」「內容易受法官或國會議員改變」→皆正確。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並非絕對概念」→正確。兩者是相對的分類,不要誤判為錯。 「憲法慣例具有具體的法律表現形式」→錯。憲法慣例沒有法律形式,也不具國家強制力,主要靠輿論維持,並可在不改變憲法原文下補充憲法。 「減少國會主權的力量」是成文憲法的優點。不要因為「減少國會力量」聽起來負面,就誤選為非優點。 英國傳統文獻題:大憲章、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屬於英國傳統;世界人權宣言不屬於。美國各邦權利典章依據題中,五月花公約不屬於依據。 立憲民主濫觴題:答案是大憲章。選舉權改革法案、憲政改革法案都是後來的改革立法。 記憶口訣 成文憲法:集中、明確、位階清,修得慢;不成文憲法:分散、靈活、法官國會改得快。 不成文國家:「英紐」(英國、紐西蘭)。 慣例:無形式、有作用;靠輿論、無強制;不改文、能補充。 英國三寶依時序:大憲章(1215)→權利請願書(1628)→權利法案(1689);「世界宣言、五月花」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