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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審判與聲請制度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4
我國憲法審判與聲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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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分清「提出」與「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沒有彈劾提案權,監察院也不審理正副總統彈劾。 大法官(憲法法庭)四大職權:解釋憲法(違憲審查)、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總統副總統彈劾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審理。「主動審查立法」與「調解院際政治衝突」都不是其職權。 我國違憲審查的定性:屬集中型審查,傳統歸納為集中、抽象、一般性效力;現行由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違憲判決原則向將來生效。 聲請主體與門檻:立法委員聲請須達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立法院黨團不是法定聲請主體。 政黨違憲解散制度源自德國。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職權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下列事項: 解釋憲法:審查法律、命令等是否牴觸憲法(違憲審查)。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不同機關對同一法令見解歧異時,予以統一。 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自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過去以「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的方式,改為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審理各類憲法案件。因此題目問「現今」由何者審查時,應選憲法法庭,而非「大法官會議」。題幹寫「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指的都是同一套釋憲審判體系。 大法官採不告不理,必須有適格主體依法聲請才會審理,不能主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政治、政策衝突,也不是由大法官「調解」。 機關與本單元相關的權限判斷關鍵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審理正副總統彈劾、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只審理,不提出彈劾;不主動審查 立法院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提出提出者,不是審判者 監察院對一般公務人員行使彈劾、糾舉、審計等監察權不能彈劾、也不審理正副總統 國民大會早年曾議決正副總統彈劾案已停止運作,現今不是答案 二、違憲審查的類型與我國特徵 類型意義代表國家 分散型(司法審查)各級普通法院在具體個案中均可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判決原則上只及於個案美國 集中型由單一專門機關(憲法法院、憲法法庭)集中審查,宣告違憲具一般拘束力德國、奧地利、我國 我國違憲審查傳統歸納為三項原則: 集中:只有大法官(憲法法庭)能宣告法律違憲,一般法院不能自行拒絕適用法律。 抽象:審查對象是法規範本身是否合憲,而非僅就具體爭執判定勝負。 一般性效力:宣告違憲後,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有拘束力,不只拘束個案當事人。 注意兩個細節: 人民可以就個案聲請:人民於個案用盡審級救濟後,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效力原則向將來:法規範經宣告違憲失效者,原則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失效,不溯及既往;對聲請人原因案件的救濟屬例外安排。 三、解釋憲法的機關(比較憲法) 各國由誰解釋憲法並不相同,常見三類: 立法機關:如採國會主權的英國,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的中國大陸。 司法機關(普通法院):如美國由各級法院審查。 憲法法院(專設機關):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行政機關則一般不是解釋憲法的機關。 四、我國釋憲聲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如總統、監察院等,於行使職權時發生適用憲法爭議,得聲請。 立法委員: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律聲請。 法院:各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審理案件,對應適用的法律有合理確信認為違憲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 人民:個案用盡審級救濟後,就確定終局裁判或所適用法規範聲請。 立法院各黨團不是法定聲請主體。黨團成員即使人數足夠,也要以「立法委員」身分連署聲請,不能以黨團名義聲請。 五、立法委員聲請門檻 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達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兩個關鍵要同時答對: 計算基礎是現有總額,不是「出席委員」。 比例是四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六、總統、副總統彈劾 依現行增修條文: 提出: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提出彈劾案。 審理: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早期正副總統彈劾曾由監察院提出、國民大會議決,2005年修憲後改為「立法院提出、大法官審理」。另須區分罷免:正副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議後交公民投票決定;彈劾則不經公民連署或公投。 七、政黨違憲解散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是否解散。此制度源自德國,二戰後德國基於「防衛性民主」理念,在基本法中設政黨違憲禁止制度,由聯邦憲法法院裁判。政黨能否解散,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立法院自行決定。 常考陷阱 「憲法法庭/大法官有彈劾總統提案權」:錯。提案是立法院,大法官只審理。 「由立法院提出,監察院審理」或「由國民大會議決」:錯。現行為立法院提出、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 「由公民連署提出」「由公民投票決定」:混淆了罷免;彈劾不經公民程序。 「大法官可主動審查違憲立法」:錯。採不告不理,須經聲請。 「大法官可調解行政院與立法院衝突」:錯。不屬其職權。 「現今由大法官會議審查」:錯。《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由憲法法庭審理。 「人民不可就個案聲請釋憲」:錯。用盡審級救濟後可聲請。 「宣告違憲之效力溯及既往」:錯。原則向將來失效。 「分散」「具體、個案效力」:屬美國式審查的特徵;我國是集中、抽象、一般性效力。 「立法院各黨團可聲請釋憲」:錯。總統、地方法院、監察院都有聲請權,黨團沒有。 「出席委員四分之一」「現有總額三分之一」:數字或計算基礎錯;正確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 「行政機關可以是解釋憲法的機關」: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憲法法院在比較憲法上都可能是釋憲機關。 政黨違憲解散源自美國、英國、法國:錯,源自德國。 記憶口訣 「立院提、法庭判;不告不理不調解;集中抽象一般效;立委總額四之一;黨團無權;解散學德國。」 立院提、法庭判:正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不告不理不調解:大法官不主動審查,也不調解政治衝突。 集中抽象一般效:我國違憲審查三原則。 立委總額四之一:立法委員聲請門檻是現有總額四分之一。 黨團無權:立法院黨團不是聲請主體。 解散學德國:政黨違憲解散制度源自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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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我國憲法法庭的職權,下列何者錯誤? (A)彈劾總統提案權 (B)政黨違憲解散審理 (C)法令違憲審查權 (D)統一...
  2. 17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大法官的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令 (C)正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 (D)主動審查違憲立法
  3. 17 民主國家的政黨違憲解散制度,源於下列那個國家? (A)美國 (B)德國 (C)法國 (D)英國
  4. 13 下列有關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敘述,那一項是錯誤的? (A)可以組成憲法法庭 (B)可以解釋法律與命令 (C)可以審理違憲政黨的解...
  5. 我國下列何者職司「行使解釋憲法、法律、命令之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的訴訟」? (A)行政法院(B)監察院(C)大法...
  6. 以下何者不是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責: (A)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B)審理總統之彈劾事項 (C)解釋憲法(D)調解行政院與立法院之...
  7. 19 有關我國現今違憲審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大法官會議審查 (B)屬於集中型審查制度 (C)人民不可就...
  8. 18 根據我國目前的釋憲制度,下列何者無權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A)總統 (B)地方法院 (C)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