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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權威與正當性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9
權力、權威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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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權力是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甚至能使他人以其原本不願意的方式行動;權力與強制力意涵接近,也可能表現為對思想、偏好的控制。權力本身不以正當性為要件,且難以被精確量化。 權威是具有正當性的權力,即「權力+正當性」:既有影響他人的能力,又有行使這種能力的資格;常見界定為「依職位而擁有的支配權力」。 正當性是被統治者對統治權的認可,使人將服從視為義務;合法性不等於正當性,依法取得權力不保證獲得認同。 申論常考:拉斯威爾與卡普蘭、道爾的權力界定;權力、影響力、權威的區分;權力、權威與國家暴力;權威與威權主義;當代政府如何重建正當性。 核心觀念 權力: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 權力(power)是政治的核心要素。一般界定為:能影響他人,使其以原本不願意的方式行為之能力。權力可透過暴力、制裁、利誘、資訊、財富、職位或制度安排運作,因此與強制力(coercion)意涵接近;強制力可視為權力最直接、最外顯的形式。 權力不只表現在可觀察的命令與服從,也可以是思想的控制。政治學常以「權力的三個面向」說明: 面向代表學者權力表現 第一面向:決策道爾(Robert Dahl)在公開決策中使他人做原本不會做的事 第二面向:非決策巴克拉克與巴拉茲(Bachrach & Baratz)設定議程,使某些議題根本無法進入決策 第三面向:思想控制盧克斯(Steven Lukes)塑造他人的偏好與認知,使其不覺得自己受支配 權力有兩項重要性質: 權力難以被量化:權力是一種關係,其基礎(武力、財富、知識、職位)性質各異,且隨情境、對象與議題而變,無法換算成單一數值精確衡量。因此「權力可以被量化」是錯誤說法;至多只能就特定情境比較相對強弱。 權力不以正當性為要件:搶匪持槍逼人交出財物也是行使權力。擁有權力不代表擁有正當性,「權力指的是具有正當性的能力」是把權力與權威混為一談。 權威:具有正當性的權力 權威(authority)是正當的權力,可定義為「具有影響他人的能力,而且具有行使這種能力的資格」,因此權威是權力(power)與正當性(legitimacy)兩個概念的集合。受命令者服從,不只因為畏懼制裁,而是認為命令者「有權」下命令、自己「應該」服從。 權威的重要特徵: 依職位而擁有的支配權力:權威常附隨於制度職位,例如法官的判決權、警察的取締權、教師對學生的指導權;換人擔任該職位,權威仍隨職位存在。 可影響他人行為:權威仍是權力的一種,也是權力來源的一種。 透過公正性取得權力:權威建立在被認為公正、合理的規則與程序上,因而獲得服從者的承認。 不以溝通與協調為定義:權威的本質是「有權命令、應當服從」的上下支配關係,而非平行的溝通協調;說權威「具溝通與協調形式」是錯誤說法。 韋伯(Max Weber)將權威(正當支配)的正當性基礎分為三類: 類型正當性來源例子 傳統型歷史慣例與世襲傳統君主世襲、部落酋長 卡理斯瑪型領袖個人的超凡魅力革命領袖、宗教先知 法理型非人格化的法律規則與職位依法選舉產生的官員、文官體系 正當性:被統治者的認可 正當性(legitimacy)是被統治者相信統治者有權統治,因而願意將服從視為義務的狀態。權力的運用受到被治者認可時,統治者便能將權力轉變為權威,政治秩序也較能以低成本穩定運作。 正當性與合法性(legality)不同: 比較合法性正當性 判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與程序是否獲得被統治者的認可與信服 性質形式、法律層面實質、心理與價值層面 關係合法性有助於取得正當性,但具有合法性不必然獲得正當性;正當性也會因施政表現、貪腐、程序不公而流失 三者關係 可歸納為:權力+正當性=權威。權力是最廣的概念;權力若獲得被統治者認可(具正當性),即成為權威;正當性則是權力轉化為權威的關鍵。因此:擁有權力不代表擁有正當性;權威一定是權力,權力不一定是權威。 申論舉例: 權力行為:持槍搶劫、綁架勒贖、雇主以解僱威脅員工加班、財團以金錢遊說影響立法、媒體操控輿論。 權威行為:警察依法開立罰單、法院判決、立法院通過法律後人民依法納稅、教師依校規指定作業。 拉斯威爾、卡普蘭與道爾的權力界定 學者界定重點 拉斯威爾與卡普蘭(合著《權力與社會》)權力是參與決策的制定;能參與影響他人價值分配之政策決定者,即對其擁有權力權力是一種關係,以「能否參與決策」為核心;拉斯威爾亦將政治界定為「誰得到什麼、何時得到、如何得到」 道爾A 對 B 擁有權力,係指 A 能使 B 去做 B 原本不會做的事以可觀察的行為改變與衝突結果衡量權力,屬權力的第一面向 道爾:影響力、權力與權威 影響力(influence):最廣的概念,凡使他人改變行為、態度或偏好的關係皆屬之,包括說服、利誘等。 權力(power):道爾視為影響力的一種,偏向以嚴厲制裁或剝奪為後盾的強制性影響力,使對方做原本不會做的事。 權威(authority):被受影響者認為具有正當性的影響力/權力,對方因認同而服從。 三者是由廣到窄、判準不同的相鄰概念:影響力看「是否改變他人」,權力看「是否能使人違反原意」,權威看「是否被認為正當」。 權力、權威與國家暴力 韋伯指出,國家是在特定領土內成功壟斷正當使用物理暴力的組織。國家暴力(軍隊、警察、監獄)是權力最極端的強制形式;若其使用具正當性(依法、程序正當、受認可),便屬權威的後盾;若喪失正當性,則淪為赤裸的壓迫。正當性越高,國家越少需要動用暴力;越依賴暴力,往往代表權威越薄弱。權力的範圍也大於國家暴力,還包括經濟、資訊與意識形態等力量。 權威與威權主義 比較權威(authority)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 性質一種正當的支配關係一種政體或統治型態 基礎被治者認可、自願服從權力集中於少數人,限制政治反對與多元競爭,常依賴強制 適用存在於任何政體,包括民主國家非民主政體的一種 關聯:威權主義政權強調服從權威、以權威壓制自由,但其權威往往正當性不足,因而更依賴強制;民主政治同樣需要權威,只是權威來自法治與人民同意。 數位時代與正當性重建 數位資訊流通打破政府對資訊的壟斷,公民意識抬頭,使傳統型與單純依靠職位的權威受到挑戰;如2014年太陽花學運即顯示程序正當性不足會引發大規模抗議。政府重建正當性的途徑: 程序正當與法治:依法行政、審議程序公開,避免黑箱決策。 資訊透明與問責:開放政府資料、說明決策理由,接受監督。 擴大公民參與:運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聽會、審議式民主,使受影響者能表達意見。 回應民意與施政績效:以實際治理成效與公平分配累積信任。 核心在於從「依職位要求服從」轉向「以透明、參與、績效贏得認可」,強化法理型正當性。 常考陷阱 「權力可以被量化」:錯。權力是關係且基礎多元,難以量化。 「權力指的是具有正當性的能力」:錯。那是權威;權力不以正當性為要件。 「權力與強制力意涵接近」「權力可以是思想的控制」:皆正確,勿誤選。 「權威具溝通與協調形式」:錯。權威是正當的支配關係;「正當性的權力」「可影響他人行為」「透過公正性獲取權力」才是正確描述。 權威的組成:是權力+正當性,不是權利(rights),也不是強制力。 權威的定義選項:「依職位而擁有的支配權力」才是權威;「迫使別人做不想做的事」「控制偏好形成」「強迫他人接受觀點」都是權力的描述。 「統治者一旦具有合法性就會獲得正當性」:錯。合法≠正當;「權力轉變為權威」「被治者視服從為義務」「權力運用受被治者認可」才是正當性的正確描述。 「威之以力、誘之以利、劫之以勢、齊之以刑」:武力、利誘、勢迫、刑罰都是不問認同的影響手段,屬於權力,不是權威、合法性或主權。 權威 vs. 威權主義:前者是正當的支配關係,後者是政體類型,不可畫上等號。 記憶口訣 權力問「能不能」,權威問「該不該」,正當性問「服不服」。權力加正當,才叫做權威;合法不等於正當;威力利勢刑,全是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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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政治權力的說法,下列何者錯誤? (A)權力可以被量化(B)權力是政治的要素(C)擁有權力不代表擁有正當性(D)權威是權力來源的一...
  2. 7 對權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權力通常指一種能影響他人,以他人並不願意的方式行為之能力 (B)權力與強制力意涵接近 (C...
  3. 1 對於權威的界定與說法,下列何者錯誤? (A)具溝通與協調形式 (B)正當性的權力 (C)可影響他人行為 (D)透過公正性來獲取權力
  4. 4 如果權威(authority)的定義是「具有影響他人的能力而且具有行使這種能力的資格」,那麼權威是下列那二種 概念的集合?(A)權...
  5. 1 關於統治者獲得統治正當性(legitimacy)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統治者執政一旦具有合法性就會獲得正當性 (B)統治者可以...
  6. 24 「威之以力、誘之以利、劫之以勢、齊之以刑」。這是政治上的什麼作用? (A)合法性 (B)主權...
  7. 「威之以力、誘之以利、劫之以勢、齊之以刑」。這是政治上的什麼作用? (A)合法性(B)主權(C)權威(D)權力
  8. 2 權威(authority)是指: (A)迫使別人完成其不想做的事之能力 (B)控制偏好形成的能力 (C)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