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權力是政治學的核心概念:拉斯威爾(Harold D. Lasswell)將權力視為政治學的樞紐概念,認為政治是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他的名著《Politics: Who Gets What, When, How》以「誰得到什麼、何時得到、如何得到」說明政治的分配本質。 權力的基本定義:最廣義的權力是「使人去做其原本不願意或不會做的事」的能力,也就是「A 讓 B 去做 A 想做的事」。 權力三面向:權力可分為決策制定、議題(議程)設定(非決策)、思想控制(偏好塑造)三個面向。陸克斯(Steven Lukes)將這三個面向加以系統化。 權力是複合且多義的概念:權力的內涵並不明確,也不能只從物理力量來理解。它同時是區分政治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重要特點。 權力、權威與國家暴力:權力看「能不能做到」,權威看「有沒有正當性」,國家暴力看「國家能否合法強制執行」。 核心觀念 一、權力作為政治學的核心概念 拉斯威爾是把權力帶入政治學研究最著名的學者。他主張權力是政治學的核心概念,政治學就是研究權力如何形成、分配與運用;政治的本質則是價值(如財富、地位、安全)的分配,也就是「誰得到什麼、何時得到、如何得到」。後來他與卡普蘭(Abraham Kaplan)合著《權力與社會》(Power and Society),進一步建構權力的分析架構。 權力在政治學中的特性包括: 政治學的獨特焦點:權力是區分政治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特點。 複合式概念:權力可能來自職位、財富、資訊、組織、武力或制度規則,並透過命令、制裁、交換、操縱、社會化等方式運作。因此權力的內涵並不明確,學者的定義也各有不同。 可用於資源分配:掌握權力的一方能決定價值與資源如何分配。 具有宰制關係:權力較小者往往受到權力較大者的宰制。 服從可能出於理性計算:權力較小者衡量抗拒的代價(例如遭受制裁)後選擇服從,這種服從可以是理性思考的結果。 不限於物理力量:權力不能只從物理角度觀察,偏好塑造、議程控制、資訊操縱等無形方式同樣是權力。 二、權力的經典定義 學者權力觀點判讀重點 拉斯威爾 權力是政治學的核心概念;政治就是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也就是「誰得到什麼、何時、如何」。 把政治等同於權力與價值分配,涵蓋範圍最廣。 拉斯威爾與卡普蘭 權力是「參與決策的制定」。這裡的決策是指背後有嚴厲制裁(剝奪價值)作為後盾的政策。 強調權力和決策、制裁之間的關聯,權力是一種人際之間的關係。 道爾(Robert Dahl) A 對 B 擁有權力,是指 A 能使 B 去做 B 原本不會做的事。 以可觀察的行為改變作為判準,是行為主義及多元主義的代表定義。 依照這種定義,「影響人們從事非自願行為的能力」就是權力。例如甲要求乙做乙原本不願意做的事,乙卻不得不做,這表示甲對乙擁有權力。這種情況不能稱為「合法性」或「正當性」,因為後兩者涉及服從者是否認同,屬於權威的範疇。 三、權力的三個面向 面向代表學者內涵典型表現 第一面向:決策制定(一度空間權力) 道爾等多元主義者 在公開、可觀察的衝突中,影響或決定決策結果的能力。 決定政策的制訂、左右議會表決。 第二面向:議題設定(非決策)(二度空間權力) 巴克拉克與巴拉茲(Bachrach & Baratz) 決定哪些議題能進入議程、哪些議題被排除的能力,也就是讓某些衝突根本不浮上檯面。 決定立法議程的安排、壓下不利的議題、拖延討論。 第三面向:思想控制(文化/意識形態)(三度空間權力) 陸克斯,著有《權力:基進觀點》(Power: A Radical View) 塑造他人的偏好、慾望與想法,使對方甚至察覺不到自己真正的利益,因此不會產生不滿。 透過教育、媒體、宣傳及社會化,使既有秩序看起來理所當然。 三個面向是層層深入的關係:第一面向處理「如何作決定」,第二面向處理「哪些事能被決定」,第三面向處理「人們為何會想要這些選項」。陸克斯認為前兩個面向只觀察看得見的衝突,第三面向則能揭露潛在衝突,也就是掌權者利益與被支配者「真實利益」之間的落差。 申論題的評述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拉斯威爾:定義寬廣,使權力成為政治分析的核心。缺點是範圍過廣,容易把所有社會關係都視為政治,在實證研究上也不易精確測量。 陸克斯:擴大了權力分析的深度,能解釋隱性的支配。缺點是「真實利益」由誰認定難以客觀判斷,容易流於家長主義,也難以進行實證檢驗。 四、權力、權威與國家暴力 權力:屬於事實層次,指能使他人服從的能力,不論對方是否認同。 權威:是具有正當性(合法性)的權力,可簡記為「權威=權力+正當性」。服從者是因為認同命令者有權發號施令而服從。韋伯(Max Weber)將正當權威分為傳統型、魅力型、法理型三種。 國家暴力:韋伯認為,國家是在特定領土內成功壟斷物理強制力合法使用權的組織。國家暴力是權力最直接的形式,也是權威的最後後盾。但若只依靠暴力而缺乏正當性,統治的成本高且難以持久。 三者的關聯在於:權力是上位概念;權威是取得正當性的權力,運作成本較低;國家暴力是國家權力的強制工具。正當性愈高的政權,愈不需要動用暴力。 五、政治權力展現的判斷 判斷某行為是否屬於政治權力的展現,可以對照三面向:決定立法議程的安排屬於議題設定,決定政策的制訂屬於決策制定,影響他人做出原本不願意做的決定則符合道爾的定義。相對地,單純「遊說他人去投票」只是說服或動員,對方仍保有自由選擇,因此不構成典型的政治權力展現。 六、易混淆的學者 學者代表觀點 拉斯威爾權力是政治學的核心;政治是「誰得到什麼、何時、如何」。 伊斯頓(David Easton)政治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提出政治系統論。 奧蒙(Gabriel Almond)政治文化研究、結構功能論。 杭亭頓(Samuel Huntington)政治發展與政治秩序、第三波民主化、文明衝突。 唐斯(Anthony Downs)《民主的經濟理論》,屬理性選擇途徑。 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屬政治哲學。 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溝通行動理論、公共領域。 常考陷阱 捏造的「第四面向」:「控制成本效益的能力」、「妥協溝通權力」都不屬於權力三面向。三面向只有決策制定、議題設定、思想控制(支配他人偏好、慾望與想法)。 「權力僅能從物理角度觀察」:錯誤。權力也包括無形的議程控制與思想控制。 「權力具有非常明確的內涵」:錯誤。權力是多義的複合式概念,定義至今仍有爭議。 「服從是理性思考的結果」:這句敘述正確,屬於權力的核心解釋,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學者張冠李戴:把權力視為核心概念、著有 Who Gets What, When, How 的是拉斯威爾。「權威性價值分配」才是伊斯頓的定義,兩者不要混淆。 權力與正當性、合法性混淆:題目描述「不願意卻不得不做」時,答案是權力,不是正當性或合法性。 說服不等於權力:「遊說他人去投票」不是政治權力的展現;安排立法議程、制訂政策、使人做原本不願做的決定才是。 權力最廣義的定義:是「使人去做其原先不太樂意做的某事」,不是「控制政府法制結構」、「掌管鎮壓工具」或「獲他人尊敬」,這些選項都過於狹隘或偏離定義。 非決策也是權力:讓某項議題無法進入議程,本身就是一種權力(第二面向)。 記憶口訣 權力核心找拉斯,誰得什麼何時如何。 三面向:「決策」定結果、「議程」挑題目、「思想」改腦袋。三面向之外的選項(成本效益、妥協溝通)一律排除。 道爾定義:B 本來不做,A 讓他做。 權力權威暴力:權力看能不能,權威看正不正,暴力看國家能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