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分類標準再判斷:依存在形式分為成文法(制定法)與不成文法;依法律效力的根據分為自然法與實證法;依規範內容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依位階高低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不同標準的概念不能混用。 普通法的核心是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 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代表特色,看到「遵循先例」就選普通法。 習慣、法理、判例屬於不成文法:它們沒有經過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公布,就存在形式而言屬於不成文法。 國際法的特性是欠缺強制力:國際法以條約與國際慣例為主要法源,但沒有超越國家的統一立法、執行機關,因此與國內法相比欠缺強制效力。 法律會隨時代補充與變動:民法可用習慣補充條文不足;憲法可能文字不變而解釋改變;刑法、民法等成文法典屬於實證法。 核心觀念 一、成文法(制定法)與不成文法:依存在形式區分 成文法又稱制定法,是由有權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並公布、以條文形式呈現的法律,例如憲法、民法、刑法及各種單行法規。其優點是明確、安定,缺點是難以預見所有社會事實,條文可能不足。 不成文法是未經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公布,但在社會或司法實務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主要包括習慣、法理、判例等。 類型主要內容判斷重點 成文法(制定法)憲法、法律、命令等經有權機關制定公布者是否經法定程序制定並以條文公布 不成文法習慣(習慣法)、法理、判例未經制定程序,但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國,成文法是主要法源,不成文法居於補充地位。例如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見成文法國家仍會以不成文法補充條文的不足。 二、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則 普通法(common law)源自英國,是英美法系的核心,主要透過法院判決累積形成法律規則。其最重要的原則是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法院審理相同或類似案件時,應依循過去判決所確立的規則,使判決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因此普通法以判例為主要法源,常被歸為判例法、不成文法的代表;與其相對的是以法典為主的制定法(大陸法系的特色)。 比較項目普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大陸法系) 主要法源法院判例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典 核心原則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依條文適用法律 代表國家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我國 三、自然法與實證法:依法律效力根據區分 自然法認為法律的效力來自理性、正義、道德等超越人為制定的普遍原則,人為制定的法律若違反正義,其正當性即受質疑。自然法可作為評價、批判現行法律的標準。 實證法是由人為制定或實際存在、具有效力的法律,重點在於是否由有權機關依程序制定,而不以是否合乎道德為效力要件。刑法、民法等書寫編纂的法典均屬於實證法。 注意: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區別在於「效力根據」,不是「是否寫成條文」;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才是依存在形式區分。 四、習慣法 習慣法是社會上長期、反覆、普遍遵行的慣行,並經社會成員確信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形成的規範。民法調整的生活關係範圍廣,加上時空環境轉換,新型態的交易與社會關係不斷出現,條文難以完全涵蓋,因此常以習慣法補充條文法之不足。但習慣須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能適用(民法第2條)。 刑法則因罪刑法定主義,不得以習慣作為處罰的依據,這是與民法的重要差異。 五、國際法:法源與效力特性 國際法是規範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主要法源為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國際習慣法),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另列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作為輔助的司法判例與學說。國際法的運作多仰賴國家的同意、互惠與自願遵守。 國際法最重要的特性是欠缺強制效力: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各主權國家之上的統一立法機關、強制執行機關與具普遍強制管轄權的法院,違反國際法時,往往只能透過外交壓力、報復或國際輿論等方式處理。因此「國際法具有強制效力」的敘述是錯誤的。 六、憲法解釋的變遷 憲法須保持穩定,修憲程序也較嚴格,但社會、經濟與政治環境會不斷變化。因此釋憲機關可能在條文文字不變的情形下,作出不同於過去的新解釋,使憲法適應時代需求,這種現象稱為憲法變遷。 七、其他易混淆的分類 分類分類標準內容 實體法/程序法規範內容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本身(如民法、刑法);程序法規定實現權利義務的程序(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上位法/下位法效力位階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 這兩組分類都與「法律來源」或「存在形式」無關,常被當作干擾選項。 常考陷阱 遵循先例原則選錯:stare decisis 對應的是普通法,不是制定法(依法典條文)、自然法(依正義理性)或上位法(效力位階概念)。 國際法「具有強制效力」:這是錯誤敘述。國際法由條約與慣例組成、重視互惠,這些都正確;關鍵錯誤在於國際法欠缺超國家的強制執行機制,強制力薄弱。 以為成文法典不能以習慣補充:民法範圍廣、社會變遷快,常以習慣法補充條文不足,這是正確敘述;但刑法受罪刑法定主義限制,不能以習慣處罰。 以為憲法文字不變,解釋就不變:憲法可能出現文字不變但解釋改變的現象,這是正確敘述。 以為只有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或法典不屬實證法:刑法、民法等書寫編纂的法典均屬實證法,這是正確敘述。 習慣、法理、判例誤選實體法或程序法:題目問「存在形式」,答案是不成文法;實體法、程序法是依規範內容分類,制定法則正好是不成文法的相對概念。 混淆分類標準:成文/不成文看存在形式;自然法/實證法看效力根據;實體/程序看規範內容;上位/下位看效力位階。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標準。 記憶口訣 「先例找普通,條文是制定;習慣法理判例,通通不成文。」 「國際法:條約加慣例,靠互惠、缺強制。」 「自然問正義,實證看制定;民法可補習慣,憲法字同義可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