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審計權屬於監察院,由監察院所屬的審計部行使,審計部不隸屬行政院。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國民大會與省市議會已不再參與監察委員的產生。 監察使(ombudsman)制度源自瑞典,由國會選任、代理國會受理人民對行政機關的申訴,職權行使具有獨立性。 監察使的主要功能是調查並公布行政官員違法失職情事,藉此控制行政權力;它不隸屬司法部門,也不是由行政部門派任,更不是懲戒文官的機構。 比較監察使與我國監察院時,應從組織定位、產生方式、職權範圍、運作方式四個面向分析異同。 核心觀念 一、我國監察院的定位與職權 監察院是我國五院體制中的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四院並立。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監察委員改由提名任命產生,監察院因此不再具有民意機關或國會的性質,而是獨立行使職權的監督機關。 監察院的主要職權如下: 彈劾: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時提出。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涉及刑事犯罪者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糾舉: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且應先予停職或作其他急速處分時,以書面糾舉,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處理。糾舉著重處置的時效性。 糾正:針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與設施,經調查後提出糾正案,促請其注意改善。糾正的對象是「機關」,彈劾與糾舉的對象則是「人」。 審計:由監察院設置的審計部行使,負責監督政府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審核財務責任及決算。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其他:收受人民書狀(陳情)、巡察、調查等。 職權對象重點 彈劾公務人員(人)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決定;移送懲戒法院 糾舉公務人員(人)需先停職或急速處分;送主管或上級長官 糾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關)針對工作與設施,促其改善 審計政府財務由監察院所屬審計部行使 二、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演變 時期產生方式 憲法本文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間接選舉) 第二次修憲後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 現行制度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現行監察委員共 29 人(含院長、副院長),任期 6 年,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國民大會已經廢除,而省市議會選舉是憲法本文的舊制,兩者都不是現行答案;司法院則從未參與監察委員的產生。 三、監察使制度的起源與特徵 監察使(ombudsman),也譯為監察官或監察專員,首創於瑞典(1809 年),之後擴散到芬蘭、丹麥、挪威等北歐國家,再傳到英國、紐西蘭等國。瑞典是發源國,不是「尚未設立」的國家;美國、瑞士、英國也都不是首創國家。 監察使制度的特徵如下: 由國會選任:監察使是國會的代理人,代表國會監督行政,不由行政部門派任,也不設於司法部門之下。 獨立行使職權:產生後不受國會個別議員、政黨或行政機關指揮。 受理人民申訴:專門受理民眾對行政機關違法、不當或怠惰的申訴(考題常稱為「受理民眾訴願」),也可以主動調查。 調查與公布:主要功能是調查、公布行政官員違法失職的情事,提出改善建議,並向國會提出報告,以輿論壓力促使行政機關改正。 控制行政權力:透過外部監督防止行政濫權,保障人民權益,是國會監督行政的輔助工具。 監察使原則上沒有直接懲戒或撤銷行政處分的權力,主要依靠調查、建議、公開等方式發揮影響力,所以不能稱為「懲戒文官的獨立機構」。 四、文官體系相關觀念 文官體系具有自身的理性(依法行政、層級節制、專業分工),但常被批評為僵化、沒有效率。 文官體系具有高度的寡頭化傾向。 文官具有高度專業性,地位受保障,不受政黨輪替影響。 監察使是受理申訴、調查行政違失的機制,不是懲戒文官的機構。 五、監察使與我國監察院的比較 比較面向北歐監察使我國監察院 組織定位 附屬於國會,是國會監督行政的輔助機關 憲法上獨立的五院之一,不隸屬國會,也非民意機關 產生方式 由國會選任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職權範圍 以受理申訴、調查行政違失、提出建議及報告為主;一般不掌審計 彈劾、糾舉、糾正、審計、調查、收受人民書狀,範圍較廣 監督效力 以建議與公開為主,原則上沒有強制處分權 彈劾可移送懲戒法院,糾舉可促成停職等急速處分,效力較強 運作方式 常由一人或少數人主持,以個案申訴處理為核心,向國會報告 由委員依法定人數提案、審查,屬合議與委員個人調查並行 相同點:兩者都獨立行使職權,都以監督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為主,都能受理人民申訴、保障人權,也都能防止行政濫權、提升行政課責。 申論作答架構:(1)說明監察使的起源(瑞典)與意義;(2)分項列出功能,包括受理申訴、調查公布違失、控制行政權、保障人權、輔助國會監督;(3)以表格或分點比較相同點與相異點;(4)結論可指出,監察使較依賴輿論與國會的支持,我國監察院的憲政地位與權限較為廣泛,但也常面臨定位與功能上的爭議。 常考陷阱 「審計權屬於行政院」:錯。審計部隸屬監察院。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管的是主計(預算、會計、統計),不是審計。 「監察委員經國民大會同意」:這是舊制,國民大會已廢除。現行制度是立法院同意。 「經省市議會選舉產生」:這是憲法本文的舊制,不是現行規定。 「監察使源自美國、瑞士或英國」:錯,源自瑞典。要特別留意瑞士與瑞典的混淆。 「瑞典是少數尚未設立該制度的國家」:錯,瑞典是發源國。 「監察使由行政部門派任」或「設置於司法部門之下」:錯,監察使由國會選任,屬於國會體系。 「監察使是懲戒文官的獨立機構」:錯,監察使的功能是調查、公布行政違失,沒有懲戒權。 名稱題:代理國會、專門受理民眾申訴(訴願)的官員稱為監察官(監察使),不是法官、文官或代議士。 彈劾與糾正的對象:彈劾、糾舉針對「人」,糾正針對「行政機關」。 記憶口訣 「監察使,瑞典生;國會選,查行政;只公布,不懲戒。」 「監委總統提,立院來同意;審計歸監院,主計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