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案的一般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 → 委員會審查 → 二讀 → 三讀 → 元首公布,兩院制國家還須經另一院審議。 熟記三讀制:多數民主國家的國會審議法案採三讀制,不是一讀、二讀或四讀制。 分辨立法原則:立法過程的基本原則是程序公開、議員平等、多數決;冗長辯論不是立法原則。 比較各國提案權:英國議員與行政部門均可提案;美國只有國會議員可提案;我國總統沒有法定提案權。 熟記內閣制法案分類:公法案(政府法案)由內閣提出;私法案(私人議員法案)由議員個人提出。 核心觀念 一、民主國家立法程序的各個階段 各國立法程序細節雖因憲政體制與議事規則而不同,但大致包含以下階段: 提案: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主體提出法案。 一讀:宣讀法案標題,完成形式上的程序,再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我國亦可經院會決定逕付二讀)。 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對法案進行專業、實質的審查,可舉行公聽會或聽證、邀請官員及專家說明、逐條討論並修正條文,最後提出審查報告送交院會。 二讀:院會就委員會審查報告進行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是法案實質內容決定的關鍵階段。 三讀:原則上只作文字修正,再就全案表決;三讀通過即完成該院的立法程序。 兩院制的另一院審議:兩院制國家的法案須經另一院通過;兩院版本不同時,常以協調程序(如聯席協商委員會)解決歧見。 公布與施行:通過的法案送請元首公布後成為法律。部分國家的行政首長可行使否決權或提出覆議,使法案退回國會重新處理。 多數民主國家都設計三讀的立法過程,並通常在院會二讀前將法案交付委員會審查。這兩點都是一般民主國家立法程序的共同特徵。 二、立法過程的原則 原則內涵 程序公開議事過程、討論與表決原則上公開,讓人民能監督,並落實民主問責。 議員平等每位議員在提案、發言、表決等程序上的地位平等,一人一票。 多數決法案是否通過依多數決定,這是民主議事的基本決策規則。 冗長辯論(filibuster)是少數派議員藉著無限延長發言來拖延或阻撓表決的議事策略,美國參議院最為著名。它是一種議事手段,甚至與多數決的精神相衝突,因此不是立法過程的原則。 三、委員會中心與院會中心 模式主要特色審查焦點 委員會中心主義法案的實質審查集中在委員會,院會多半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主要進行討論與表決。專業分工、條文細部審查。 院會中心主義法案的實質討論與決定集中在全院院會,委員會的審查較偏向輔助性質。全院公開辯論、政黨攻防。 立法原則可以分為委員會中心與院會中心兩種。實際制度常兼具兩者色彩,區別在於審議重心放在哪裡。 黨團協商是我國立法院議事運作中的特殊機制,並非各國立法程序的普遍設計。因此「幾乎所有國家都有黨團協商機制」的說法是錯誤的。 四、各國法案提案權主體比較 國家提案主體重點說明 英國議員、行政部門(內閣)內閣制下,政府法案由內閣閣員提出;一般議員也可以提出私人議員法案。 美國只有國會議員總統制下,總統可以透過國情咨文等方式提出立法建議,但正式法案必須由國會議員提出。 我國立法委員、黨團、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與黨團可以提案;行政院、考試院依憲法可提出法律案;司法院與監察院的提案權則經大法官解釋肯認。總統沒有法定提案權。 總統公布法律是公布權,與提出法案是不同的權限,不可混為一談。 五、內閣制國家的公法案與私法案 法案類型提案主體性質 公法案(public bills)內閣政府法案,代表執政黨的政策與施政計畫,在國會中通常優先審議,通過機率也高。 私法案(private bills)議員個人私人議員法案,由不具閣員身分的個別議員提出,通過機率相對較低。 本考點判斷「公」「私」的關鍵在於提案者是誰,也就是內閣或議員個人。答案不會是公共團體、私人團體或黨團。 六、委員會為何被稱為「小國會」 (一)組成:委員會的席次通常依各政黨在國會中的席次比例分配,因此其政黨結構是全院國會的縮影。委員常依專長或選區利益長期參與同一委員會,累積專業知識。 (二)職權: 審查法案、逐條修正,並提出審查報告。 舉行聽證或公聽會,邀請官員、專家及利益團體表達意見。 審查預算,並監督相關行政部門。 在委員會中心的國家,委員會可以擱置法案,使法案無法進入院會,具有「守門員」的地位。 (三)功能: 專業分工:現代立法高度專業且數量龐大,院會無法逐一細審,必須依賴委員會分工處理。 提升效率:委員會先完成實質審查,院會即可集中處理重大爭議與表決。 整合利益:委員會是各黨派先行協調、妥協的場所。 監督行政:委員會透過質詢與聽證,對對口的行政部門進行監督。 由於委員會的組成反映國會整體的政黨結構,又實際掌握法案審查的關鍵權力,院會也多半尊重其審查結果,所以法案的命運往往在委員會階段就已大致決定,委員會因此被稱為「小國會」。美國學者威爾遜(Woodrow Wilson)有句名言:「國會在院會中是展示,在委員會中才是工作。」這句話常被用來說明委員會的關鍵地位。 常考陷阱 讀會制度選錯:多數國家的國會審議法案採三讀制,不要被一讀、二讀、四讀制的選項混淆。 「幾乎所有國家都有黨團協商機制」是錯的:黨團協商是我國立法院的特色,不是各國普遍採行的制度。 「冗長辯論」不是立法原則:立法原則是程序公開、議員平等、多數決;冗長辯論只是少數派的議事阻撓手段。 「我國總統有法定提案權」是錯的:我國總統沒有提案權。可以提案的是立法委員、黨團,以及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 英美提案權別搞反:英國議員與行政部門都能提案,這是正確敘述;美國只有國會議員能提案,這也是正確敘述。 「法案在二讀前須先交付委員會審查」「立法程序通常會送委員會」「可分為委員會中心與院會中心」都是正確敘述,選擇錯誤選項時不要誤選這些。 公法案與私法案的提案主體:公法案由內閣提出,私法案由議員個人提出。「公共團體」「私人團體」「黨團」都是干擾選項。 「小國會」不只是人數少:回答時要從組成、職權、功能三方面說明,包括政黨比例的縮影、掌握實質審查權,以及法案命運常在委員會中決定。 記憶口訣 「公開、平等、多數決;冗長辯論不算數。」 「英國兩邊都能提,美國只有議員提,我國總統不能提。」 「公法內閣,私法個人;委員會是小國會,政黨縮影握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