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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與覆議、不信任制度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4
立法院職權與覆議、不信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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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分清立法院職權與監察院職權:立法院有立法、預算議決、質詢、調閱及調查、不信任案、緊急命令追認、人事同意、彈劾及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提案等權;審計權、糾舉權、糾正權及對一般公務員的彈劾權屬於監察院,「監督司法審判」也不是立法院職權。 緊急命令的審查程序:總統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再提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覆議制度(1997 年修憲後):行政院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十日內移請覆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已無「辭職」選項。 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解散後六十日內舉行立委選舉。 總統不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備詢、質詢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的定位與基本職權 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立法院是唯一的國會,屬於單一國會制(一院制);國民大會已廢除,監察院也已不具國會性質。 依憲法,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外還有質詢權、調閱權與調查權、不信任案、緊急命令追認權、人事同意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以及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的提出,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與罷免案的提出等權限。 立法院沒有監督或指揮司法審判的權力。審判獨立,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法官等公務員的彈劾權屬於監察院,不屬於立法院。 二、易混淆的權限歸屬 權限主要內容所屬機關 預算議決權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 調閱權、調查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得調閱文件,並得行使調查權,要求有關人員到場陳述立法院 質詢權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提出質詢立法院(立法委員) 審計權審核各機關財務收支、決算;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 糾舉權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認為應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提出監察院 對一般公務員(含法官)的彈劾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提出彈劾監察院 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 因此,「立法院有預算議決權」正確,「立法院有審計權」錯誤;「立法院有立法權而無立法調查權」也錯誤。 三、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監督 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預算、決算監督:審議預算案,並審議審計長提出的決算審核報告。 調閱與調查:透過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調閱文件,並得行使調查權。 覆議案的議決:對行政院移請覆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作成決議。 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院院長辭職,是內閣制色彩的制衡。 法規命令審查:行政命令應送立法院,立法院得審查並通知更正或廢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但依憲法增修條文仍對立法院負責,不能說「只向總統負責」。另外,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所以不能兼任部會首長,這與典型內閣制不同。 四、立法院對總統的監督 彈劾: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罷免案之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緊急命令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等,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不在其列。 聽取國情報告: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不是備詢,總統也不接受質詢。 副總統缺位時的補選: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經立法院補選。 五、緊急命令的審查程序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追認案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程序委員會、黨團協商或個別常設委員會都不是法定審查機關。 六、覆議制度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不能擱置該決議,也不能因此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未達該門檻時,原決議不能維持,行政院院長不必辭職。 題目所說的「推翻行政院的覆議案」,就是立法院維持原決議,門檻同樣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比較原憲法本文現行增修條文(1997 年後) 維持原案門檻出席立委三分之二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院長的選擇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應即接受該決議,沒有辭職選項 覆議範圍含立法院對重要政策的決議僅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七、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 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表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通過: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解散: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 改選: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我國立法院的解散屬於被動解散,只有在不信任案通過後才可能發生,總統不能主動解散立法院。不過,現行憲法確實有解散立法院的規定。 常考陷阱 「立法院有審計權」「立法院有糾舉權」:兩者都錯,審計權與糾舉權屬於監察院。立法院擁有的是預算議決權,以及審議決算審核報告。 「立法院有立法權而無調查權」:錯。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立法院有調閱權與調查權。 「監督司法審判」:不是立法院職權,因為審判須獨立進行。 「立法院得邀請總統備詢」:錯。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有彈劾權」「對監察院院長有同意權」:兩者都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1997 年修憲後已取消,改由總統直接任命。 緊急命令交給常設委員會或程序委員會審查:錯,應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另外要分清投票方式:緊急命令追認採無記名投票,不信任案採記名投票。 覆議門檻: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全體三分之二、四分之三都是錯的,正確答案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是舊憲法本文的規定。 維持原案後「辭職」或「提請總統決定」:錯,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窒礙難行時「擱置」「接受」或「提請解散立法院」:錯,正確作法是經總統核可後移請覆議。 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無須辭職」:錯,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呈請解散立法院。 解散立法院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錯,只需要諮詢立法院院長。 解散後「三十日內」或「三個月內」改選:錯,應於六十日內舉行選舉。 「現行憲法沒有解散立法院的規定」:錯,現行憲法有被動解散的規定。 「立法委員可兼任部會首長」:錯,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行政院院長只向總統負責」:錯,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 記憶口訣 覆議:「窒礙難行、總統核可、十日移請、十五日決;全體過半維持原案,院長只能接受。」 不信任:「三分之一連署,七十二小時後四十八小時內記名表決,全體過半通過;十日辭職可請解散,諮詢院長,六十日改選。」 緊急命令:「十日送追認,全院審查,無記名表決,不同意即失效。」 不屬立法院的權限:「審、糾、司法審判;總統不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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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17 有關我國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立法權而無立法調查權 (B)屬於單一國會制 (C)有預算議決與審計權 (D)可對...
  2. 18 依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總統一旦發布緊急命令,應送交立法院的那一個組織審查後, 再提交立法院院會以無記名投票...
  3. 19 下列那一項不是我國立法部門的法定職權? (A)制定法律 (B)對行政部門提出質詢(C)監督司法審判 (D...
  4. 12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之後的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須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才能解散立法院(B)行政...
  5. 17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的監督權? (A)質詢權 (B)調閱權 (C)不信任投票 (D)糾舉權
  6. 11 我國立法院欲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須經多少立法委員以上之贊成?(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
  7. 9 下列有關立法院職權的敘述,那一項是錯誤的? (A)有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B)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C)得...
  8. 14.目前我國現行憲法,有關覆議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須經出席立委 2/3 才能維持原案 (B)立法院須經出席立委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