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立法院職權與監察院職權:立法院有立法、預算議決、質詢、調閱及調查、不信任案、緊急命令追認、人事同意、彈劾及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提案等權;審計權、糾舉權、糾正權及對一般公務員的彈劾權屬於監察院,「監督司法審判」也不是立法院職權。 緊急命令的審查程序:總統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再提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覆議制度(1997 年修憲後):行政院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十日內移請覆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已無「辭職」選項。 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解散後六十日內舉行立委選舉。 總統不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備詢、質詢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的定位與基本職權 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立法院是唯一的國會,屬於單一國會制(一院制);國民大會已廢除,監察院也已不具國會性質。 依憲法,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外還有質詢權、調閱權與調查權、不信任案、緊急命令追認權、人事同意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以及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的提出,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與罷免案的提出等權限。 立法院沒有監督或指揮司法審判的權力。審判獨立,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法官等公務員的彈劾權屬於監察院,不屬於立法院。 二、易混淆的權限歸屬 權限主要內容所屬機關 預算議決權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 調閱權、調查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得調閱文件,並得行使調查權,要求有關人員到場陳述立法院 質詢權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提出質詢立法院(立法委員) 審計權審核各機關財務收支、決算;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 糾舉權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認為應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提出監察院 對一般公務員(含法官)的彈劾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提出彈劾監察院 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 因此,「立法院有預算議決權」正確,「立法院有審計權」錯誤;「立法院有立法權而無立法調查權」也錯誤。 三、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監督 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預算、決算監督:審議預算案,並審議審計長提出的決算審核報告。 調閱與調查:透過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調閱文件,並得行使調查權。 覆議案的議決:對行政院移請覆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作成決議。 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院院長辭職,是內閣制色彩的制衡。 法規命令審查:行政命令應送立法院,立法院得審查並通知更正或廢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但依憲法增修條文仍對立法院負責,不能說「只向總統負責」。另外,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所以不能兼任部會首長,這與典型內閣制不同。 四、立法院對總統的監督 彈劾: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罷免案之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緊急命令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等,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不在其列。 聽取國情報告: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不是備詢,總統也不接受質詢。 副總統缺位時的補選: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經立法院補選。 五、緊急命令的審查程序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追認案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程序委員會、黨團協商或個別常設委員會都不是法定審查機關。 六、覆議制度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不能擱置該決議,也不能因此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未達該門檻時,原決議不能維持,行政院院長不必辭職。 題目所說的「推翻行政院的覆議案」,就是立法院維持原決議,門檻同樣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比較原憲法本文現行增修條文(1997 年後) 維持原案門檻出席立委三分之二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院長的選擇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應即接受該決議,沒有辭職選項 覆議範圍含立法院對重要政策的決議僅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七、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 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表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通過: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解散: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 改選: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我國立法院的解散屬於被動解散,只有在不信任案通過後才可能發生,總統不能主動解散立法院。不過,現行憲法確實有解散立法院的規定。 常考陷阱 「立法院有審計權」「立法院有糾舉權」:兩者都錯,審計權與糾舉權屬於監察院。立法院擁有的是預算議決權,以及審議決算審核報告。 「立法院有立法權而無調查權」:錯。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立法院有調閱權與調查權。 「監督司法審判」:不是立法院職權,因為審判須獨立進行。 「立法院得邀請總統備詢」:錯。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有彈劾權」「對監察院院長有同意權」:兩者都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1997 年修憲後已取消,改由總統直接任命。 緊急命令交給常設委員會或程序委員會審查:錯,應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另外要分清投票方式:緊急命令追認採無記名投票,不信任案採記名投票。 覆議門檻: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全體三分之二、四分之三都是錯的,正確答案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是舊憲法本文的規定。 維持原案後「辭職」或「提請總統決定」:錯,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窒礙難行時「擱置」「接受」或「提請解散立法院」:錯,正確作法是經總統核可後移請覆議。 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無須辭職」:錯,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呈請解散立法院。 解散立法院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錯,只需要諮詢立法院院長。 解散後「三十日內」或「三個月內」改選:錯,應於六十日內舉行選舉。 「現行憲法沒有解散立法院的規定」:錯,現行憲法有被動解散的規定。 「立法委員可兼任部會首長」:錯,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行政院院長只向總統負責」:錯,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 記憶口訣 覆議:「窒礙難行、總統核可、十日移請、十五日決;全體過半維持原案,院長只能接受。」 不信任:「三分之一連署,七十二小時後四十八小時內記名表決,全體過半通過;十日辭職可請解散,諮詢院長,六十日改選。」 緊急命令:「十日送追認,全院審查,無記名表決,不同意即失效。」 不屬立法院的權限:「審、糾、司法審判;總統不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