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議會主權的定義:國會擁有最高且不受限制的立法權威,可以制定、修正、廢除任何法律;國會制定法凌駕其他法律,沒有其他機關能推翻。 起源與制度背景:議會主權源自英國。它與英國不成文且具彈性的憲法、內閣制下行政與立法融合、虛位元首等特性密切相關。 概念辨析:議會主權不同於全意志、憲政主義、立憲政府、憲法至上。我國採憲法至上與違憲審查,不適用議會主權。 公投與憲政設計:英國在議會主權下以代議制為主,公投少而且屬諮詢性質。瑞士以直接民主為憲政核心,公投是常態制度。兩者使用頻率不同,是由各自的憲政發展與設計原理決定的。 核心觀念 一、議會主權的意義 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是指國會在法律上擁有最高、最終且不受限制的立法權威。英國憲法學者戴雪(A. V. Dicey)的經典說法可以整理為三個要點: 國會可以制定或廢除任何法律:立法、修法、廢法的權力沒有事項上的限制。 沒有任何人或機關可以推翻國會制定法:法院不能宣告國會制定法無效,國會制定法的效力也高於普通法(判例法)及其他規範。 國會不能拘束後來的國會:後來的國會可以用新的法律修改或廢除先前的法律。 英國的最高立法權威在形式上屬於「君臨國會」(King/Queen in Parliament),由君主、上議院與下議院共同組成。實際政治運作的重心在民選的下議院。 需要區分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議會主權是法律上的最高地位。政治上,國會仍然受到選民、輿論與憲政慣例的制約,所以戴雪也認為政治主權在選民。另外,1998年《人權法》施行後,英國法院可以宣告某法律與人權公約「不相容」,但不能使該法律失效,修不修法仍由國會決定。這一點正好說明議會主權的核心仍然存在。 二、議會主權與英國憲政特性 英國議會主權是長期歷史演進的結果。中世紀以來,議會逐步取得同意課稅、立法與監督王權的權力。十七世紀的政治衝突與光榮革命之後,國會確立了優越於王權的地位。英國沒有一部單一的成文憲法典,憲政秩序由國會制定法、普通法、憲政慣例等多種規範構成,並且可以由國會以一般立法程序加以改變,所以屬於柔性憲法。 議會主權與下列制度特性互相配合: 行政與立法融合:內閣由下議院多數黨組成,並對國會負責。權力集中在國會與內閣,而不是嚴格的三權分立。 虛位元首:君主保有公布法律、任命首相等形式權力,但依憲政慣例須依內閣建議行事,不行使實質政治權力。實權由君主轉移到國會,國會才能成為最高權威。因此「議會主權與虛位元首的特性有關」是正確的敘述。 沒有違憲審查:英國沒有高於國會制定法的憲法典,法院也不能以違憲為由宣告國會制定法無效。 三、易混淆概念比較 概念核心意義判斷關鍵 議會主權國會擁有最高、不受限制的立法權,國會制定法凌駕其他法律。題目出現「英國國會絕對不受限制」「制定法凌駕其他法律」,就選此項。 全意志盧梭人民主權理論的概念,指人民整體追求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主體是全體人民,不是國會。 憲政主義主張政府權力應受憲法與法治限制,以保障人民權利。重點在「限制權力」,與「不受限制」的方向相反。 立憲政府依憲法組織並行使權力、權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描述政府受憲法規範,不代表國會凌駕一切。 憲法至上憲法位階最高,法律牴觸憲法即無效,通常搭配違憲審查。美國、我國屬此類,與議會主權相對。 英國同樣被認為是實行憲政主義的國家。英國對國會權力的限制主要來自政治與慣例,而不是來自高於國會的成文憲法與法院審查。 四、我國不適用議會主權 我國有成文的剛性憲法。立法院雖然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享有制定、修正、廢止法律的權力,但立法權必須受憲法拘束。法律如果牴觸憲法,可以由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修憲也必須經過立法院提案與公民複決的特別程序,立法院無法單獨完成。因此,我國立法院並沒有「絕對與最終」的權力,「議會主權可適用於我國立法權」是錯誤的敘述。 五、英國與瑞士公投頻率差異的分析 (一)英國:議會主權下公投是例外 代議制傳統:英國憲政以國會為權力中心。重大決策原則上由選舉產生的國會與內閣在代議程序中作成,人民主要透過大選表達意志。 公投缺乏憲法上的常設地位:英國全國性公投只舉行過寥寥數次,例如1975年歐洲共同體去留、2011年選舉制度、2016年脫歐公投。英國沒有法定的強制公投事項,是否舉行公投由國會個別立法決定,公投結果在法律上也屬諮詢性質。 脫歐的落實仍靠國會:2016年公投結果是強大的政治指示,但啟動退出程序及修改國內法,仍須由國會制定相關法律,例如《歐洲聯盟(退出)法》。這說明法律主權仍在國會。 使用時機:公投多用在涉及憲政根本、跨越政黨分歧、政府難以單獨承擔政治責任的議題,作為取得正當性的補充工具。 (二)瑞士:直接民主是憲政核心 歷史背景:瑞士由各邦結盟發展而來,具有地方自治與人民大會的傳統。1848年成立聯邦國家後,直接民主工具逐步擴大並入憲。 制度設計:修改聯邦憲法須經強制性公投,並須取得人民與各邦的雙重多數。國會通過的聯邦法律,人民可以連署要求任意性(選擇性)公投加以否決。人民也可以透過公民創制提出憲法修正案。因為制度上預留了這些常設管道,公投每年定期舉行。 人民主權與權力分散:瑞士採聯邦制,行政上採委員制,強調協和式民主。人民是國會之上的最終裁決者,公投發揮制衡國會的功能。 (三)綜合比較 比較面向英國瑞士 主權歸屬議會主權人民主權、直接民主 憲法性質不成文、柔性成文、剛性,修憲須經公投 國家結構傳統單一國(後有權力下放)聯邦國 公投地位個案立法舉行、諮詢性質、例外工具憲法明定、常態化、具拘束力 使用頻率極少極頻繁 結論:兩國公投頻率的差異,不在於哪一國比較民主,而在於最終決定權放在哪裡。英國把最高權威交給國會,公投只是國會選擇使用的輔助工具。瑞士把最終決定權保留給人民,並以制度保障人民直接參與,所以公投成為日常的憲政機制。 常考陷阱 「全意志」與議會主權混淆:全意志是盧梭人民主權論的概念,主體是全體人民。題幹講「英國國會不受限制」,答案是議會主權。 「憲政主義」「立憲政府」被誤選:兩者都強調權力受到限制,和「國會權威絕對不受限制」的描述相反。 「議會主權可適用於我國」:錯。我國採憲法至上,有違憲審查,立法院的權力受憲法拘束。 「與虛位元首的特性有關」: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君主虛位,實權才集中到國會。 「源自英國」「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正、廢除法律上擁有絕對與最終的權力」:都是正確敘述。 誤以為英國法院可以宣告國會制定法無效:英國法院最多只能宣告法律與人權公約不相容,不能使法律失效。 誤以為英國脫歐公投結果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公投是政治指示,法律變更仍須國會立法。 申論只描述現象:必須扣回主權歸屬、憲法性質、國家結構等制度原理,說明為什麼頻率會有差異。 記憶口訣 英國議會說了算,立修廢法無人翻;君主虛位權歸院,台灣有憲不能搬。英議主權公投少,瑞士民主公投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