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院會中心主義以全體院會為立法重心。法案的立法原則與主要內容在院會(特別是二讀會)辯論確定,委員會只居輔助地位,做技術性、細節性的審查。 委員會中心主義以專門委員會為立法重心。法案的實質審查、修正與政策形成主要在委員會階段完成,院會多半確認委員會的結論,再做最終表決。 代表國家:英國屬院會中心主義,美國屬委員會中心主義。美國國會是委員會中心主義最典型的例子。判斷重點不在「有沒有委員會」,而在誰掌握法案形成的實質權力。 審查時點要分清楚:英國是院會二讀會後才交付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位於二讀與三讀之間。美國是法案提出(一讀)後即送委員會,委員會審查位於院會二讀之前。 英美國會的其他對比:英國是論壇型、不對等兩院制、政黨重要性高於常設委員會;美國是轉換型、較對等兩院制、委員會權力強大。 核心觀念 一、院會中心主義 院會中心主義是指法案的政策方向、立法原則與主要內容,主要由全體議員在院會中辯論、表決後確定。委員會雖然也可以審查條文、提出修正,但必須在院會已決定的原則範圍內進行,因此只是輔助性、技術性或細節性的審查。 這種模式的典型特徵如下: 院會掌握實質立法權:法案的立法原則與主要內容在院會形成,關鍵在二讀會的原則辯論與表決。 委員會權力相對有限:委員會不決定法案的政治方向,只處理文字與細節;委員會也不一定依政策領域做高度專業分工。 實際控制法案者往往是內閣:在內閣制國家,重要法案多由內閣提出。執政黨又掌握國會多數,可透過黨紀與議程安排,使內閣的政策順利成為法律。 政黨作用強、議員自主性低:議員的發言與投票多受黨紀及政黨領袖約束。 英國是院會中心主義的代表。英國平民院(下議院)的典型立法流程如下: 一讀會:正式提出法案,宣讀標題,原則上不辯論。 二讀會:就法案的一般原則與主要內容進行辯論並表決。法案的大方向在此確定。 委員會審查:二讀通過後,交付常設委員會(或全院委員會)逐條審查。 報告階段:委員會向院會提出審查結果。 三讀會:最後辯論與表決。 因此,英國平民院常設委員會審理法案的時點是二讀會後,也就是位於二讀與三讀之間。 二、委員會中心主義 委員會中心主義是指法案的實質內容主要在委員會中形成。法案提出後,先送交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會可以舉行聽證、進行調查、諮詢專家、逐條審查,並大幅修正甚至改寫法案,也可以擱置法案,使其無法進入院會。院會通常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論,主要負責辯論與最終表決。 這種模式的典型特徵如下: 委員會是立法核心: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就是審議法案,而且是實質審查,不是只做技術性審查。 法案實質形成於委員會階段:法案不是在院會二讀時才形成。 高度專業分工:委員會依政策領域設置,委員長期在同一委員會任職,可以累積專業知識。 議員自主性高:政黨紀律較鬆散,議員能依選區利益與專業判斷參與法案修正。 院會功能偏重確認與表決:院會不是法案內容第一次被完整、深入處理的場所。 美國國會是委員會中心主義的代表,也是最典型的例子。法案提出(一讀)後就送交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回到院會辯論、表決。所以美國的委員會審查位於一讀之後、院會二讀之前,與英國「二讀後才交委員會」的順序正好不同。 法國、德國等國的國會也設有委員會,但法案多由政府主導,政黨的影響也大。若題目問「最具委員會中心主義特色」的國家,答案應選美國。 三、院會中心與委員會中心的比較 比較面向 院會中心主義 委員會中心主義 立法重心 全體院會 專門委員會 法案實質形成 院會(二讀會確定立法原則與主要內容) 委員會(聽證、審查、修正) 委員會角色 輔助性、技術性、細節性審查 實質審查,可大幅修正或擱置法案 委員會審查時點 二讀會後(英國) 一讀後、二讀前(美國) 專業分工 較不強調 高度專業分工 實際控制法案者 往往是內閣(透過執政黨多數) 委員會(委員會主席與資深委員影響大) 政黨紀律/議員自主性 黨紀強,議員自主性低 黨紀較弱,議員自主性高 代表國家 英國 美國 四、英國與美國國會的制度差異 論壇型與轉換型立法部門:這組分類常用來比較英美國會。 英國國會是論壇型立法部門(arena legislature)。國會主要是政黨公開辯論、監督政府、爭取民意的場所。法案內容多由內閣決定,國會很少實質改寫。 美國國會是轉換型立法部門(transformative legislature)。國會能把各方意見與利益「轉換」成法律,透過委員會實質塑造法案內容。 兩院制的對等程度: 英國是不對等的兩院制。平民院居主導地位,貴族院權力有限,主要只能延擱法案。 美國是較為對等的兩院制。參議院與眾議院都擁有重要立法權,法案須經兩院通過。 英國下議院的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負責法案審查,不需要專業分工。它不依政策領域長期固定,而是依法案個別組成,委員也不必是該領域專家。它只在院會已確定的原則下做細部審查,所以英國的立法過程是院會中心主義,不是委員會中心主義。 政黨的重要性往往高於常設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與表決也反映政黨比例與黨紀。 專門委員會(特別委員會)負責監督、調查行政部門。它在院會休會期間仍可行使職權,例如調查、傳喚證人、索取文件。 五、申論題作答架構 定義院會中心主義:立法重心在院會,二讀會確定法案原則與主要內容,委員會只做技術性審查;內閣透過政黨多數控制立法。代表國家為英國,並說明「二讀後交付委員會」的流程。 定義委員會中心主義:立法重心在委員會,法案提出後先由專業委員會實質審查、修正,院會多尊重委員會結論。代表國家為美國,並說明「一讀後即交付委員會」的流程。 比較:從實質形成場所、委員會角色、專業分工、政黨紀律與議員自主性、政府體制背景(內閣制與總統制)等面向,以表格或條列方式比較。 結論:可補充論壇型與轉換型國會的概念,說明兩種模式反映不同的權力分立與政黨結構。 常考陷阱 「委員會中心下,委員會對法案僅能技術性審查」——錯誤。只做技術性審查的是院會中心主義下的委員會;委員會中心下,委員會做實質審查。 「委員會中心型國會的主要功能並非審議法案」——錯誤。委員會中心的核心正是委員會實質審議法案。 「委員會中心型國會,法案的實質形成在二讀階段」——錯誤。在二讀階段形成法案原則與主要內容的是院會中心主義;委員會中心主義的法案在委員會階段形成。 「委員會中心型國會議員自主性低」——錯誤。自主性低是院會中心主義的特徵;委員會中心下黨紀較鬆,議員自主性高。 「英國委員會審查在一讀與二讀之間;美國在二讀與三讀之間」——錯誤,兩國順序剛好說反。英國是二讀後才交委員會(二讀與三讀之間);美國是一讀後即交委員會(一讀與二讀之間)。 「英國下議院立法過程是委員會中心主義」——錯誤。英國是院會中心主義的代表。 英國下議院的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常設委員會不需要專業分工、政黨的重要性往往高於常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在院會休會期間仍可行使職權,三者都正確。 「院會中心下,實際控制法案者往往是內閣」——正確。不要因為名稱是「院會」中心,就以為控制法案的是全體議員。 最具委員會中心特色的國家是美國,不要誤選英國、法國或德國。 英國是論壇型、不對等兩院制;美國是轉換型、較對等兩院制。這兩組描述都正確,不要誤判。 記憶口訣 英國院會當中心,二讀定案後交委;美國委員會當家,一讀之後就送審。 院會中心:內閣控、黨紀強、委員只做技術活;委員會中心:分工專、自主高、實質內容委員磨。 英國論壇兩院不對等,美國轉換兩院較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