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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鑑定、IEP與資源教室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國民小學◆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舊名:兒童發展與輔導)|題數:5
特殊教育鑑定、IEP與資源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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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身心障礙兒童特殊教育的起始年齡:為推展早期療育,自二歲開始;並了解「發展遲緩」適用的年齡與意義。 理解學前特殊幼兒的分類原則:原則上分障礙類別,無法確定類別者才稱為發展遲緩。 熟悉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內容、參與人員、訂定時程與檢討頻率(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理解資源教室方案的性質:學生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部分時間接受支援性特殊教育服務。 能說明教師發現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時,協助家長取得評量與鑑定資源的優先步驟。 核心觀念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的起始年齡 特殊教育法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的早期療育,規定其特殊教育的實施應自二歲開始。作答時看到「向下延伸至幾歲」的題目,若選項只有 0 歲、1 歲、3 歲、5 歲而沒有 2 歲,應選「以上皆非」。 學前特殊教育可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強調及早發現、及早介入,結合醫療、教育與社福資源。 二、發展遲緩與學前特殊幼兒的分類 發展遲緩是身心障礙類別之一,指未滿六歲的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情緒、社會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學前特殊幼兒的「分類/不分類」在學理上有爭論:分類有助於提供明確服務,但幼兒發展變化大,過早貼標籤可能不準確。我國現行做法是折衷:原則上依障礙類別分類,無法以適當類別命名者,才稱為發展遲緩。 概念判斷方式 障礙類別評估資料足以確定時,依規定的障礙類別命名(如聽覺障礙、自閉症等)。 發展遲緩未滿六歲、發展顯著落後,但障礙類別無法確定時使用。 疑似身心障礙已有疑慮、尚在評量中,未完成正式鑑定,不是最終分類。 三、特殊教育的鑑定流程 鑑定不能只憑教師印象或學生的違規行為,也不能把「行為困擾」直接等同某種障礙。各級主管機關設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負責鑑定、安置與輔導;鑑定採多元評量、專業團隊方式進行,且須經家長(法定代理人)同意。 發現與觀察:教師記錄具體行為、發生情境、頻率、強度,以及對學習、人際與安全的影響。 普通教育輔導介入:先在班級調整教學與輔導策略,觀察成效。 與家長溝通:說明觀察結果與可運用的資源,取得家長同意。 轉介提報:透過學校輔導室(特教業務單位)向縣市鑑輔會提出鑑定申請;必要時建議家長就醫評估。 多元評量與鑑定安置:由專業人員評量,鑑輔會決定是否符合資格及安置方式。 訂定 IEP 並提供服務。 四、教師協助家長取得評量與鑑定資源 面對上課常離座、與同學交談、注意力短暫、作業不完整、衝動推擠並引發衝突的學生,教師應優先與家長溝通:以具體觀察紀錄說明學生在校的學習與人際困難,強調評量是為了了解需求、提供協助,而非標籤或處罰;在取得家長同意後,透過學校輔導室(特教組)提出轉介,向縣市鑑輔會申請鑑定,並視需要建議家長帶孩子就醫(如兒童心智科)評估。在等待鑑定期間,教師仍應持續提供班級輔導與行為支持。 教師不可自行判定學生「是 ADHD」或「是情緒行為障礙」,也不可未經家長同意逕行鑑定。 五、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IEP 是學校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的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屬於教育計畫,不是醫療計畫。 內容包括: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學生所需的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目標的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參與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並應邀請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如治療師、社工),家長也可邀請相關人員陪同。IEP 由團隊共同訂定,不是由特教教師單獨決定,也不是由家長單方決定。 訂定與檢討時程: 對象訂定期限 新生、轉學生入學(轉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其他在學學生開學前訂定 所有學生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六、資源教室方案 資源教室是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之一,屬於部分時間的支援性教育措施:學生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學習,部分時間到資源教室接受特殊教育教學或輔導,再回到普通班。它不同於全部或大部分時間在特殊班上課的集中式安置。 安置方式主要特徵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全時在普通班,由特教教師提供諮詢、入班協助等間接支援。 資源教室(分散式資源班)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部分時間接受資源教室的支援服務。 集中式特教班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上課,與普通班的學習環境不同。 資源教室服務可採抽離(原班該節課時間到資源教室上課)或外加(利用早自習、課後等時間),也可由特教教師入班協助,實際方式依 IEP 所載需求安排。 常考陷阱 特教起始年齡寫成 0、1、3、5 歲:身心障礙兒童特殊教育自二歲開始;選項沒有 2 歲時選「以上皆非」。 學前幼兒一律稱發展遲緩、不予分類:錯。原則上分障礙類別,無法確定類別者才稱發展遲緩。 完全比照學齡兒童分類,或障礙類別與發展遲緩「並列」:錯。發展遲緩是在無法確定類別時才使用。 IEP「每年固定召開三次」:錯。法定為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並非固定次數。 IEP「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錯。一個月內是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後的期限;其他在學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 IEP「主要由法定代理人決定」或「由特教教師負責訂定」:錯。由學校團隊與家長、學生本人共同訂定。 IEP「應配合醫療團隊執行」:錯。IEP 是教育計畫,醫療等專業人員是必要時邀請協助,不是由教育配合醫療執行。 漏掉學生本人:擬定 IEP 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 IEP 內容只有學習目標:還包括能力現況、家庭狀況、需求評估、支持策略、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轉銜服務。 把資源教室當成全時段安置或特殊班:關鍵字是「部分時間」「支援性」「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 教師直接判定障礙或未經家長同意送鑑定:應先與家長溝通、取得同意,再經學校向鑑輔會提出鑑定。 記憶口訣 早療二歲起,遲緩未滿六;能分就分類,分不出才叫遲緩。 IEP:新轉一個月、舊生開學前、每學期至少檢一次;團隊共訂、學生本人要邀請。 資源教室:普通為主、部分時間、支援服務。 鑑定流程:觀察、介入、談家長、得同意、轉介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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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民國86年我國所修訂之特殊教育法中,特殊教育服務對象向下延伸至幾歲? (A)0歲 (B)3歲 (C)5歲 (D)1歲 (E)以上皆非
  2. 3.對於學前特殊幼兒的分類與不分類在學理上引起很多爭辯,依目前特殊教育法,我國對學齡前特殊幼兒的類名比較傾向下列何者敘述?...
  3. 16.有關普通學校為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敘述,下列何者較合適? 甲、應配合醫療團隊執行其教育需求 乙、內容包括該...
  4. 19.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關於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A)每年固定召開三次會議 (B)在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
  5. 5.資源教室方案是屬部份時間的支援性教育措施。(A)0(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