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知後同意是輔導倫理的基本要求:個案(未成年人另含家長或監護人)在接受輔導或心理測驗之前,應獲得充分且能理解的資訊,並在知情、自願的情況下同意參與。學校發輔導同意書給家長簽署,或施測前取得家長簽名許可,都是在保障知後同意權。 告知目的、過程、限制與權益:輔導人員應讓個案知道將進行什麼、資料如何使用、保密原則及其限制,以及個案可以提問、拒絕或表達疑慮的權利。 事前告知同時實踐自主性與忠誠性:讓個案知情後自行決定,是尊重自主性。誠實揭露資訊、建立可信任的關係,是實踐忠誠性。 尊重未成年個案的自主與隱私:未成年人雖較缺乏完整的法律決策能力,仍應被尊重;家長想了解輔導內容時,應先徵求個案同意,再向家長說明,不可瞞著個案透露。 保密有例外,但揭露要克制:涉及人身安全危險、疑似受虐,或法律與專業倫理要求介入時,不能機械地維持保密;即使如此,也只揭露必要範圍的資訊。 核心觀念 一、什麼是知後同意權 知後同意是指當事人在作出同意之前,已獲得足夠且可理解的資訊,因而能在自願、不受不當壓力的情況下,決定是否接受服務。對國小學生而言,學生本人屬未成年,所以學校通常也要取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例如輔導室接到導師轉介後,發輔導同意書請家長簽署,就是在顧及個案的知後同意權。 同意書不是只要家長簽名就算完成程序。簽署之前,應先說明下列事項: 輔導或測驗的目的。 輔導或測驗的過程,例如會談方式、可能的活動及大致安排。 資料如何被記錄、保存與使用,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能需要與他人討論。 保密原則及其限制。 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例如可以要求說明、提出疑慮,並在適當情況下拒絕或中止參與。 學校施測心理測驗,雖然是為了瞭解學生的心理適應情形,但測驗涉及學生的隱私與個人資料。因此,不能以「全班一起施測」或「想了解學生狀況」為理由,省略同意程序。未經家長簽名許可就對學生施予心理測驗,最直接違反的是知後同意,而不是公平待遇、忠誠性或社會福祉。 二、知後同意所反映的倫理原則 輔導人員在建立諮商關係前,主動告知諮商的目標、過程、限制和權益,同時實踐兩項倫理原則: 自主性:個案有權知道與自己有關的事項,並依此決定是否參與、如何參與。 忠誠性:輔導人員誠實、完整地說明,不隱瞞重要限制,也信守對個案的承諾,因而建立互信的諮商關係。 倫理原則 核心意義 本單元的判斷重點 自主性 尊重個案自行理解、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事前告知目標、過程、限制及權益,使個案能在充分知情下作決定 忠誠性 誠實、信守承諾,維護個案對輔導人員的信任 事前完整說明、不隱瞞限制,也不以欺騙或施壓的方式取得同意 獲益性 採取有助於個案福祉與成長的行動 目的正確,也不能取代必要的同意程序 公正性/公平待遇 不因性別、族群、身分等因素而差別對待 全班一起施測不必然違反公平;主要問題是沒有取得知情同意 社會福祉 考量服務對個人及群體的整體影響 了解整班的適應情形可以是目的,但不能凌駕個人的知情權與隱私 換句話說,「目的是善意的」不會讓程序自動變得合理。輔導或測驗即使有助於學生,只要沒有事前取得適當的知後同意,仍然違反輔導倫理。 三、未成年個案的保密與自主 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個案負有三項基本責任:尊重其隱私、保護其信任、避免不必要地揭露其談話內容。家長通常有權關心孩子的狀況,也可能是輔導中重要的支持者。不過,「家長想知道」並不代表輔導人員可以繞過個案,直接把談話內容告訴家長。 例如,家長希望在不告知孩子的情況下得知輔導內容。這時最恰當的做法是:為了尊重個案的權利,先徵求孩子的同意,再向家長說明。具體步驟如下: 先向未成年個案說明,輔導人員打算向家長說明什麼,以及為什麼需要說明。 了解個案的想法、顧慮與可承受的程度,並以適合其年齡與理解能力的方式溝通。 取得個案同意後,只就其同意的範圍向家長說明。 若個案不同意,應先澄清其疑慮並協助雙方溝通,不可為了滿足家長而欺騙或施壓個案。 以下三種做法都不恰當: 「為了個案最大權益」而直接告知家長:未徵求個案同意,侵害其隱私與自主。 「因為未成年,所以有義務告知家長」:未成年不等於輔導內容可以全部交給家長。 「避重就輕、簡略地說明」:仍然是瞞著個案揭露內容,而且對家長不夠誠實,同時違反保密與忠誠性。 四、保密及其例外 判斷是否揭露時,不是「未滿十八歲就一律不必保密」,也不是「家長有權知道,所以一律都要告知」。應依序思考三個問題: 是否已有知後同意:接受輔導或測驗前,是否已向個案及家長充分說明,並取得同意。 揭露的對象與範圍是否必要:即使可以向家長說明,也只提供與輔導目的及家長關心事項相關的資訊。 是否屬於保密例外:若涉及立即且重大的人身安全危險(例如自傷或傷人)、疑似受虐,或其他法律與專業倫理要求介入的情形,就不能機械地維持保密,應依規定通報或處置,並盡量減少揭露範圍。 保密例外不是拒絕協助的藉口,也不代表可以向所有關係人全面揭露。輔導人員應審慎判斷必要性,採取與危險程度相稱的措施;可能的話,也應事先讓個案知道將會揭露的內容。 常考陷阱 把支配權、抗辯權、抵銷權當作輔導權利:這些是民法上的權利概念,與輔導倫理無關。輔導同意書所保障的是知後同意權。 把未經同意施測誤判為違反公平待遇或社會福祉:全班一起接受測驗,不代表待遇不公平;題目的關鍵字是「未經家長簽名許可」,應判為違反知後同意。 把知後同意誤認為「事後再同意」:重點在於作出決定或提供資料之前就已充分告知;事後補簽不能取代事前程序。 只看簽名、不問是否充分告知:只發下表格而沒有讓當事人理解,是形式上的簽名,實質上仍是不充分的同意。 認為「為了學生好」就可以省略同意:善意目的(獲益性)不能取代程序正當性。 事前告知只選自主性、漏選忠誠性:告知目標、過程、限制和權益,同時涉及自主性(讓個案自行決定)與忠誠性(誠實、建立信任)。獲益性與公正性則不是這個情境的重點。 以「個案最大權益」或「未成年」為理由直接告訴家長:看似合理,其實忽略了個案的隱私與自主。正確做法是先徵求個案同意,再向家長說明。 選擇「避重就輕、簡略說明」:仍然是未經同意就揭露內容,並且欺瞞家長,會破壞輔導關係中的信任。 認為未成年人完全沒有決定權:應以適合其年齡的方式讓未成年人參與決定。尊重個案的同意,不等於拒絕與家長合作。 把保密例外擴大解釋:只有涉及安全危險、疑似受虐或法律要求等情形,才能突破保密;家長「想知道」本身不屬於保密例外。 記憶口訣 「先告知、再同意;先個案、後家長;保密有例外,揭露要克制。」 展開來說:目的、過程、限制、權益先說明(自主+忠誠);輔導與心理測驗都要事先取得家長同意(知後同意);家長想知道內容,先問孩子同不同意;遇到安全或法律例外,才依規定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