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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與專業審查機制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國民小學教育原理與制度)|題數:3
教師評審與專業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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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5日

學習重點 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依法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涉及教師身分的重大處分審議,是本單元辨識教評會職權的重點。 教師專業審查會由主管機關成立,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案件,並受理學校申請。 程序正義著重決定如何形成,包括組織人數、委員任期、產生方式與審議程序;實質正義著重決定內容及其實體要件,例如教師解聘事由。 分清楚調查、處分審議與權利救濟:查明事實、審議處置及處理不服,各有不同功能,不能只看到「教師事件」就選同一個機關。 核心觀念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聘任與身分處置的審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是學校依法審議教師聘任及相關身分事項的組織。主要包括教師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以及依法應由其審議的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 教師有不當言行,經調查確認事實後,如進入依法應由教評會審議的重大處分或身分處置程序,應辨識為教評會的審議職權。例如涉及不當色情言行的情境,考點若在「調查屬實後,由誰進行處分審議」,應掌握教評會的角色。 舉發者的身分,不是判斷審議權限的依據。由學生反映、導師舉發或家長提出檢舉,不能據此推論應交由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應依案件性質與法定職權判斷。 但不能把這個考點擴張成「所有教師違失,一律送教評會」。教師一般考核獎懲、不同事件的調查及依法有特別規定的處理程序,仍須分別適用相關規範。教評會審議,也不宜直接等同於已完成全部處分程序。 二、相關組織的職權比較 組織或會議主要功能辨識關鍵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聘任、身分處置、重大處分審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教師依法提出的申訴,提供權利救濟不服措施、權益受損、申訴 成績考核委員會依規定處理教師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考核、嘉獎、記功、申誡、記過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依相關規範處理其權責範圍內的校園事件事件受理、調查及相關處理程序 行政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協調與執行事項行政運作、業務協調 校務會議議決學校校務重大事項校務發展、重要章則與計畫 調查是確認發生什麼事,審議是依法評斷應如何處理,救濟則是處理當事人對措施的不服。三者不能混為一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非學校最初審議教師重大處分的機關;校務會議雖然議決重大校務,也不能因此取代教評會的法定職權。 三、教師專業審查會: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教學不力案件 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 設置者:主管機關。 協助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案件性質: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有具體事實。 受理方式:受理學校申請案件。 「有具體事實」是重要判斷要件。不能僅憑籠統評價、個人好惡或一句「教得不好」,就取代對具體事實的認定。 比較項目教師專業審查會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層級主管機關學校 本單元核心任務協助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案件,受理學校申請依法審議教師聘任及身分處置等事項 辨識線索主管機關、協助學校、具體事實、學校申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處分審議 兩者名稱都有「教師」與「審查、評審」的意涵,但設置層級與任務不同。看到主管機關為協助學校而成立、受理學校申請的組織,應辨識為教師專業審查會。 四、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分辨過程與實體要件 教育行政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既要有適當的決定程序,也要有合理的決定內容。兩種正義都重要,差別在於規範的重點。 程序正義:關心「由誰決定、如何決定」。例如委員會人數、委員任期、委員產生方式、迴避、開會及表決程序。 實質正義:關心「依什麼條件作成何種決定」。例如教師具備何種法定事由,會產生解聘等身分上的法律效果。 規範內容分類理由 教評會委員任期程序正義規範組織運作 教評會委員人數程序正義規範組織組成 教評會委員產生方式程序正義規範參與決定者如何產生 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尚未撤銷,作為教師解聘的實體事由實質正義規範直接影響教師身分的條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辨識重點,是它描述教師身分處置的實體事由,因此歸入實質正義。這不表示所有解聘都必須以受此類宣告為前提;不同解聘事由各有其法定要件。 另須區分規範性質與敘述是否完全正確。委員產生方式屬於程序事項,但不能因此認為「所有委員均須由全體教師推舉」必然正確;教評會的委員來源仍須依相關組成規定判斷。 常考陷阱 把處分審議選成申訴評議。判斷關鍵在是否已出現「不服措施、提出申訴」。申訴是救濟功能,不能取代教評會依法進行的處分審議。 看到重大事件,就選校務會議。事件嚴重不代表由校務會議處理。個別教師的法定人事審議,應依專責組織的職權判斷。 看到教學不力,就直接選教評會。須連同設置者與任務一起看。「主管機關成立、協助學校、受理學校申請」指向教師專業審查會。 把考核會或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當成專審會。一般考核獎懲與校園事件處理各有功能,均不能取代題目所指由主管機關成立的教師專業審查會。 把人數、任期當成實質正義。數字再重要,只要在規範委員會組成與運作,仍屬程序面;解聘的實體事由才是本單元的實質正義考點。 把特定解聘事由當成唯一解聘條件。辨識實體要件,不等於認定教師只有在該種情形下才能被解聘。 記憶口訣 「教評審身分,申訴管救濟,考核看獎懲。」 「主管設專審,學校提申請;教學不勝任,事實要具體。」 「人數、任期、怎麼選,看程序;何種事由動身分,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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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4.教育的行政行為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 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
  3. 20.依據現行《教師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之案件,應成立下列...